《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24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意見征集期間共收到有效意見156條。經充分研究論證,大多數意見已采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明確注冊資本要求中“住所所在地”概念。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已將《實施細則》第八條“僅在住所所在地”修改為“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建議修改支付業務設施所在地要求。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已將《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內容修改為“非銀行支付機構生產中心機房原則上應當與非銀行支付機構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建議完善收費調整有關要求。
采納情況:已予采納。為充分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提升相關要求落地實施的可操作性,將《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做好協議換簽工作”調整為“做好協議換簽或者補簽等相關工作,并保留用戶同意的記錄”。
四、建議進一步明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的定義和規則,以及代付業務、刷臉支付、快捷支付等支付方式歸屬的業務類別。
采納情況:部分采納。《實施細則》堅持“平穩過渡”原則,明確了新舊業務許可的對應銜接關系,如,支付機構具有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許可,可從事原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等渠道網絡支付業務。代付業務、刷臉支付、快捷支付等可根據業務實質歸入儲值賬戶運營或者支付交易處理業務。相關業務定義和規則后續將在具體業務管理制度中予以規定。
五、建議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附加標準要求,并根據支付機構各省業務規模等指標動態階梯調整注冊資本。
采納情況:未予采納。《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已明確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實施細則》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根據支付機構業務類型、經營地域范圍等因素階梯式設置附加要求,有助于防范經營風險,規范行業發展。若按照各省業務規模動態調整注冊資本要求,支付機構可能需要經常性調整注冊資本并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容易增加支付機構行政許可負擔。
感謝社會各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工作的關注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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