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10-08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申請獲取中國人民銀行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編制本指南,供參閱。
一、主動公開
中國人民銀行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和派出機構設置情況。
(三)適合對外公開的貨幣政策執行、金融穩定、金融服務等方面的信息。
(四)適合對外公開的貨幣金融統計數據。
(五)履行職責所產生的適合對外公開的有關業務信息。
(六)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程序、條件、期限和受理部門。
(七)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處罰決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費用預算、決算信息。
(九)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的收費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
(十)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限額標準、采購項目公告和采購結果。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應急管理工作應予以公開的信息。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的公務員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招聘信息。
(十三)政務公開辦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以及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其他聯系方式。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該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m.nisiyiwa.com)、微信公眾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微博(名稱:央行微播)等主動公開信息。同時,根據公開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選擇下列一種或幾種載體或方式公開:
(一)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二)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或其他會議。
(四)機關辦公場所的公告欄、公開欄等。
(五)檔案室。
(六)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請公開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填寫《中國人民銀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中國人民銀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下載(見附件1)。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般可以通過下列渠道:
1.郵寄申請
申請人通過郵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當面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向中國人民銀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場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現場提交的請提前與中國人民銀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填寫《中國人民銀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二)申請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閱)規定的程序辦理。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經批準后,可延長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所申請公開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本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申請內容為要求本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11.本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特殊情況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頻次或者數量范圍的申請人收取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書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繳納至指定賬戶,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期限將從繳費完成次日起重新計算,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人民銀行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辦公時間:8:00-11:30,14: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10-66012717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100800)
電子郵箱:zfxxgk@pbc.gov.cn(此電子信箱不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