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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8-9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287-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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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8月3日 2009年 第8-9號 (總第287-288號)

目  錄

(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09]第12號(5)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8)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1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15)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的通知(2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的指導意見(27)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做好商業銀行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3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9]第11號

 

 

為拓寬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渠道,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布)等有關規定,現就證券公司為開展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時,應為其設立的各資產管理計劃(包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分別開立單獨的專用債券賬戶。賬戶名稱為“證券公司名稱—托管人名稱—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二、資產管理計劃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三、資產管理計劃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資產托管人應以資產管理計劃名義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資產管理人可以資產管理計劃名義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交易聯網手續。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人與資產托管人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合同文本(復印件)和資產托管協議(復印件);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合同(復印件)和資產托管協議(復印件)。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對該資產管理計劃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除外)。

(五)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對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資產管理計劃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資產管理人應與結算代理人簽訂債券結算代理協議,有關業務比照金融機構法人辦理。

結算代理人應代理資產管理計劃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申請時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交資產管理人與結算代理人簽訂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復印件)。

五、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債券賬戶的開戶手續和交易聯網手續。

六、資產管理計劃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其資產托管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總浒?。備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條第(一)、(二)、(四)項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聯網通知書(若有)。

(三)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資產管理計劃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結算代理人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抗妫?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備案時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交資產管理人與結算代理人簽訂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復印件)。

八、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發生變更時,相關當事人應及時與交易中心及中央結算公司聯系,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并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抗妫?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

資產管理計劃終止時,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及時與交易中心及中央結算公司聯系,辦理相應的注銷手續,并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

九、除債券分銷業務外,同一證券公司管理的各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十、證券公司應當對各資產管理計劃專用債券賬戶進行單獨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專用債券賬戶的債券。

十一、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在開展資產管理計劃的債券投資、交易和結算等相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管理規定。

十二、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制定相關業務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施行,切實做好資產管理計劃專用債券賬戶開立的相關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做好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專用債券賬戶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9]第12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9年7月28日發行第16屆亞洲運動會金銀紀念幣(第1組)一套。該套紀念幣共2枚,其中金幣1枚,銀幣1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第16屆亞洲運動會會徽(彩色),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1/4盎司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第16屆亞洲運動會吉祥物和跑道組合設計,并刊“第16屆亞洲運動會”中文字樣及面額。

1盎司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田賽、徑賽和跳水運動員等裝飾造型設計,并刊“第16屆亞洲運動會”中文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枚。

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上海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16屆亞洲運動會金銀紀念幣(第1組)圖案

 

 

 

 

 

 

 

 

 

 

原 大

 

 

 

1/4盎司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1/4盎司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第16屆亞洲運動會金銀紀念幣(第1組)圖案

 

 

 

 

 

 

原 大

 

 

 

1盎司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1盎司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進農村

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9]129號

 

 

 

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是現代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石。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決定,改善農村信用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

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是支持服務“三農”的重要力量。做好以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和融資環境為主要內容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不僅關系農村金融的穩健運行,更關系農村基礎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關系農村經濟繁榮和農民增收。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原則與目標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以“統一部署、健全機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先易后難、穩步推進;改革創新、支農惠農”為原則,依托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企業等農村經濟主體建立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經濟主體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通過信用及相關金融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農村經濟主體信用意識,改善農村地區的信用環境;以征信服務為切入點,協調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農民增收、農業增效、金融穩健的局面。

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任務與要求

(一)加大農村地區信用宣傳力度。聯合地方政府、社團組織、金融機構等各方力量開展適合農村特點、形式多樣的信用及相關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農村經濟主體對金融產品與服務的認識,增強農村經濟主體的信用意識和風險意識,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改善農村地區的信用環境。

(二)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設。組織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特點,因地制宜、科學合理設計涵蓋農戶基本信息、生產經營、主要收入來源、住房結構等信息的農戶信用信息指標,充分考慮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需求和現有設施的情況,從信用條件較好的地區、貸款農戶或種養殖大戶入手,按照先易后難、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托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現有的客戶管理系統,充分利用財政、農業主管部門等地方政府部門掌握的農戶信息,建立農戶電子信用檔案,推進電子化農戶信用檔案建設,推動建立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三)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工作。以農戶信用檔案為基礎,引導、推動農村金融機構開發農戶信用評價模型,建立、完善農戶信用評價方法體系,根據農村經濟特點和評價結果信息反饋,不斷提高農戶信用評價的科學性、有效性。推動農戶信用評價結果與農戶貸款審核、管理相結合,促進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健全信貸業務及信用風險管理體系,逐步形成“農戶+征信+信貸”的業務模式。在農戶信用評價的基礎上,繼續規范和深入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建設工作。

(四)探索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村新型經濟組織的信息采集與信用評價機制。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村經濟組織的特點,設計客觀、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標體系,結合農戶信用檔案信息,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村新型經濟組織的電子信用檔案,組織金融機構、信用中介機構等研究建立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評價機制,推動信用評定工作,將分散的農戶信用整合為有組織的集體信用,推進農戶之間的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五)加快農村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針對農村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力度,引導農村地區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建立、完善農村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檔案,鼓勵、引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推動地方政府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指導金融機構延伸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增加對信用好、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加快推進農村地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六)提高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農村地區的服務水平。在電子化的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中小企業信用檔案建設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將農村地區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托其所提供的征信服務,為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確識別借款人身份、判斷借款人信用狀況、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提供科學、便捷、有效的參考依據,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投放效率,緩解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七)引導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促進征信管理與金融穩定、支付清算、以及支農再貸款等貨幣信貸政策相結合,以信用為切入點,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鼓勵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引導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對信用良好的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企業在貸款額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給予優惠,發揮信用引導信貸資金配置的正向激勵作用。聯合政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針對農村特殊環境開展動產抵押、權利質押、第三方擔保等保證創新方式,積極推廣小額信用貸款,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八)爭取地方政策支持,推廣信用信息產品使用。積極參與地方政府組織規劃的農村發展項目,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爭取地方政府出臺與金融服務、信用體系建設相配套的資金支持與補助、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措施。推動信用信息產品在社會各個領域的應用,將經濟主體信用狀況與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有機結合,推動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

(九)健全風險分擔機制,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積極鼓勵擔保機構開展農村擔保業務,推動建立“信用協會”、“信用聯保”等信用風險分擔組織,支持農村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引入信用評級、信用調查與咨詢等信用中介機構,借鑒其專業知識與技能,幫助農村經濟主體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與防范信用風險,培育并規范征信業務,促進征信市場發展。

四、組織領導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人民銀行負責組織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綜合協調與業務指導,跟蹤、督促、反饋各項工作的進展和落實情況。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與協調,推動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農村金融機構等參與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架構, 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方案,制定與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并及時向總行報告進展情況及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相應的政策建議。各農村地區金融機構要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積極探索,深入研究,協調合作,發展創新,大力推動開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指導意見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小額貸款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

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9]17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ㄗ灾螀^、直轄市)財政廳(局)、銀監局、保監局、林業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精神,積極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

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具有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長期以來,我國林業生產力水平低、林區發展滯后、林農收入增長緩慢,林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了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實現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有利于充分調動和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的內在積極性。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建設生態文明、發展現代林業的戰略舉措,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農業安全與生態安全,事關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

積極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是金融部門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施強農惠農戰略的重要任務之一,是當前實施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戰略的重要舉措,對于增加就業、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拓寬農村抵押擔保物范圍,改進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增加對“三農”的有效信貸投入意義重大。

二、切實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

在已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地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小額信用貸款和林農聯保貸款等業務。充分利用財政貼息政策,切實增加林業貼息貸款、扶貧貼息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覆蓋面。對于納入國家良種補貼的油茶林等林木品種,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穩步推行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相結合的免評估、可循環小額信用貸款,擴大林農貸款覆蓋面。鼓勵開展林業規模化經營,鼓勵林農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農戶”式等互助合作集約化經營道路,鼓勵把對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法人授信和對合作組織成員授信結合起來,探索創新“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擔保機構”信貸管理模式與林農小額信用貸款的結合,促進提高林業生產發展的組織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融資能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林業的經濟特征、林權證期限、資金用途及風險狀況等,合理確定林業貸款的期限,林業貸款期限最長可為10年,具體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各類林業貸款利率。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各級財政要加大貼息力度,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逐步擴大林業貸款貼息資金規模。

農村信用社要進一步發揮在林農貸款中的重要作用。農業銀行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繼續加大林業信貸投入,同時依托“惠農卡”,積極開展符合林業產業發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應利用結算網絡完善、網點眾多等優勢,積極提供銀行卡、資金結算、小額存單質押貸款等金融服務項目。其他各國有銀行要采取直貸、貸款轉讓、信貸資金批發等多種形式積極參與林業貸款業務。其他各商業銀行設在林業發達縣域內的分支機構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林業貸款業務。

支持有條件的林業重點縣加快推進組建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專業貸款組織通過委托貸款、轉貸款、銀團貸款、協議轉讓資金等方式加強林業貸款業務合作,促進林區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貸款市場體系。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業重點縣的縣級分支機構要合理擴大林業信貸管理權限,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面向林區居民和企業的林業金融咨詢和相關政策宣傳。探索建立村級融資服務協管員制度。

三、引導多元化資金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發展

鼓勵符合條件的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發行各類債券類融資工具,募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鼓勵林區從事林業種植、林產品加工且經營業績好、資信優良的中小企業按市場化原則,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鼓勵林區外的各類經濟組織以多種形式投資基礎性林業項目。凡是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與個人,按法律和政策規定程序受讓集體林權,從事規模化林業種植與加工的,資金不足時,均可申請銀行信貸支持。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基金投資林業種植等產業。支持組建林業產業投資基金。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開辦林業融資擔保業務,大力推行以專業合作組織為主體,由林業企業和林農自愿入會或出資組建的互助性擔保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擔保機構的資信實力、第三方外部評級結果和業務合作信用記錄,科學確定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對以林權抵押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擔保公司,擔保倍數可放大到10倍。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積極提供林業生產發展的融資擔保服務。

四、積極探索建立森林保險體系

各地要把森林保險納入農業保險統籌安排,通過保費補貼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導保險公司、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林農積極參與森林保險,擴大森林投保面積。各地可設立森林保險補償基金,建立統一的基本森林保險制度。

保險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協同推進的原則,積極開展森林保險業務。在推進森林保險業務過程中,要結合不同地區不同林種的不同需求,不斷完善森林保險險種和服務創新。在產品開發中,要綜合考慮當地林業生產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針對性地推出基本險種和可供選擇的其他險種;在保險費率厘定中要充分考慮到林業災害發生的機率和強度的差異性,設置不同的保險費率;在承保中要堅持“保障適度、林農承擔保費低廉、廣覆蓋”的原則;在保險理賠服務中,要按照“公開、及時、透明、到戶”的原則規范理賠服務,提升森林保險的服務質量。

加大森林保險宣傳力度,普及保險知識,提高林農保險意識。鼓勵和引導散戶林農、小型林業經營者主動參與森林保險;創新投保方式,支持林業專業合作組織集體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單位組織形式進行統一投保,提高林農參保率和森林保險覆蓋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險風險分散機制,各參與森林保險的經辦機構,要對森林保險實行一定比例的超賠再保,建立超賠保障機制,提高森林保險抗風險能力。

五、加強信息共享機制和內控機制建設

建立林業部門與金融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林權證登記、抵押、采伐等信息的電子化管理進程,將上述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方便銀行查詢及貸款管理。推進人民銀行征信體系建設,逐步擴大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林區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圍,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林農、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業企業的電子信用檔案,設計客觀、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充分發揮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正確處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風險的關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林業產業發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業投資風險的基礎性研究,建立符合林業貸款特點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認真落實貸后檢查和跟蹤服務,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測信息系統,不斷充實和完善林業企業、林業合作組織和林農的數據信息,切實提高風險防范的能力和林業金融服務的可持續發展水平。

六、積極營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政策環境

加大人民銀行對林區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對林業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等縣域存款類法人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增加林業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和適當延長再貸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動性支持。

鼓勵和支持各級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增加林業貸款貼息和森林保險補貼資金,建立林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或注資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按照市場運作原則,參與林業貸款的抵押、發放和還貸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森林資源勘界、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保證林權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要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林木、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管理。各林權證登記管理部門要簡化林權證辦理手續,降低相關收費。要采取有效措施維護銀行合法債權,對在抵押貸款期間所抵押的林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發放采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轉讓變更手續;貸款逾期時,積極協助金融機構做好抵押林權的處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權要素交易平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大力推進林業專業評估機構、擔保機構和森林資源收儲機構建設,為金融機構支持林業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機制保障。

林業貸款的考核適用《中國銀監會關于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對涉農貸款的相關規定。林業貸款的呆賬核銷、損失準備金提取等適用財政部有關對涉農不良貸款處置的相關規定。

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建立聯合工作小組,加強對集體林權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協調。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與同級財政部門、銀監會派出機構、保監會派出機構及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必要的協作與信息交流機制。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銀監會派出機構、保監會派出機構及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意見精神和轄區林業發展實際特點,制定和完善具體實施意見或管理辦法,積極引導和支持轄區金融機構不斷加強和改進對林業的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并加強林業信貸政策的導向效果評估。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加強涉林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

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市)財政廳(局)、銀監局、保監局、林業廳(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內相關機構,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和細化落實措施,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銀行承兌

匯票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銀發[2009]17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浚鞣中校瑺I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強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監測,及時、全面和準確反映銀行通過承兌商業匯票對企業的支持情況,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詳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機構和范圍。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報送地市級及以上匯總數據;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報送縣級及以上匯總數據。

二、報送頻度、業務類、幣種及時間。數據報送頻度為月度,批次為第二批次;業務類為本外幣;幣種為人民幣;《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從報送2009年6月30日數據時開始執行。

三、各報送機構按照《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數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銀行承兌匯票數據的采集和匯總,并對《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加強數據質量監控和統計分析工作。

請人民銀行上??偛俊⒏鞣中小I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外資銀行。

附件: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

 

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監測,及時、全面和準確反映銀行通過承兌商業匯票對企業的支持情況,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銀行承兌匯票專項統計制度包括銀行對商業匯票承兌情況、銀行承兌匯票簽發企業的規模及行業分布情況等方面的內容。

一、統計指標及校驗關系

(一)統計指標。

 

表單

名稱指標

編碼指標名稱頻

度啟用

日期終止

日期備注

A341034p01一、銀行承兌匯票余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2其中:(一)承兌境內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31.承兌境內大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4 1.1 農、林、牧、漁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5 1.2 采礦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6 1.3 制造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7 1.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8 1.5 建筑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9 1.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0 1.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1 1.8 批發和零售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2 1.9 住宿和餐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3 1.10 金融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4 1.11 房地產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5 1.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6 1.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7 1.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8 1.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9 1.16 教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0 1.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1 1.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2 1.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3 1.20 國際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42.承兌境內中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5 2.1 農、林、牧、漁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6 2.2 采礦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7 2.3 制造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8 2.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9 2.5 建筑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0 2.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1 2.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月20092009年新增

 

 

 

續表

 

表單

名稱指標

編碼指標名稱頻

度啟用

日期終止

日期備注

 

A341034p32 2.8 批發和零售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3 2.9 住宿和餐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4 2.10 金融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5 2.11 房地產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6 2.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7 2.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8 2.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9 2.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0 2.16 教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1 2.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2 2.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3 2.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4 2.20 國際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53.承兌境內小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6 3.1農、林、牧、漁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7 3.2采礦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8 3.3制造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9 3.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0 3.5建筑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1 3.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2 3.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3 3.8批發和零售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4 3.9住宿和餐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5 3.10金融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6 3.11房地產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7 3.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8 3.1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9 3.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0 3.15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1 3.16教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2 3.17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3 3.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4 3.19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5 3.20國際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6二、銀行承兌匯票本期累計承兌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7其中:(一)本期累計承兌境內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81.本期累計承兌境內大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9 1.1 農、林、牧、漁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0 1.2 采礦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1 1.3 制造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2 1.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3 1.5 建筑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4 1.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5 1.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6 1.8 批發和零售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7 1.9 住宿和餐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8 1.10 金融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9 1.11 房地產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0 1.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1 1.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2 1.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3 1.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4 1.16 教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5 1.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6 1.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7 1.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8 1.20 國際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92.本期累計承兌境內中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0 2.1 農、林、牧、漁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1 2.2 采礦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2 2.3 制造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3 2.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4 2.5 建筑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5 2.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6 2.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7 2.8 批發和零售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8 2.9 住宿和餐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9 2.10 金融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a 2.11 房地產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b 2.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c 2.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d 2.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e 2.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f 2.16 教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g 2.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h 2.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i 2.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j 2.20 國際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k3.本期累計承兌境內小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m 3.1農、林、牧、漁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n 3.2采礦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p 3.3制造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q 3.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r 3.5建筑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s 3.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t 3.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u 3.8批發和零售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v 3.9住宿和餐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w 3.10金融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x 3.11房地產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y 3.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z 3.1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a 3.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b 3.15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c 3.16教育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d 3.17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e 3.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f 3.19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g 3.20國際組織月20092009年新增

(二)校驗關系。

校驗關系A:“一、銀行承兌匯票余額”(34p01)≥“其中:(一)承兌境內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34p02)

校驗關系B:“其中:(一)承兌境內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34p02)=“1.承兌境內大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34p03)+“2.承兌境內中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34p24)+“3.承兌境內小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34p45)

校驗關系C:“1.承兌境內大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34p03)= “1.1 農、林、牧、漁業”(34p04)+“1.2 采礦業”(34p05)+“1.3 制造業”(34p06)+“1.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34p07)+“1.5 建筑業”(34p08)+“1.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4p09)+“1.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4p10)+“1.8 批發和零售業”(34p11)+“1.9 住宿和餐飲業”(34p12)+“1.10 金融業”(34p13)+“1.11 房地產業”(34p14)+“1.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4p15)+“1.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34p16)+“1.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4p17)+“1.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4p18)+“1.16 教育業”(34p19)+“1.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34p20)+“1.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34p21)+“1.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4p22)+“1.20 國際組織”(34p23)

校驗關系D:“2.承兌境內中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34p24)= “2.1 農、林、牧、漁業”(34p25)+“2.2 采礦業”(34p26)+“2.3 制造業”(34p27)+“2.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34p28)+“2.5 建筑業”(34p29)+“2.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4p30)+“2.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4p31)+“2.8 批發和零售業”(34p32)+“2.9 住宿和餐飲業”(34p33)+“2.10 金融業”(34p34)+“2.11 房地產業”(34p35)+“2.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4p36)+“2.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34p37)+“2.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4p38)+“2.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4p39)+“2.16 教育業”(34p40)+“2.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34p41)+“2.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34p42)+“2.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4p43)+“2.20 國際組織”(34p44)

校驗關系E:“3.承兌境內小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余額”(34p45)= “3.1 農、林、牧、漁業”(34p46)+“3.2 采礦業”(34p47)+“3.3 制造業”(34p48)+“3.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34p49)+“3.5 建筑業”(34p50)+“3.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4p51)+“3.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4p52)+“3.8 批發和零售業”(34p53)+“3.9 住宿和餐飲業”(34p54)+“3.10 金融業”(34p55)+“3.11 房地產業”(34p56)+“3.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4p57)+“3.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34p58)+“3.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4p59)+“3.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4p60)+“3.16 教育業”(34p61)+“3.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34p62)+“3.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34p63)+“3.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4p64)+“3.20 國際組織”(34p65)

校驗關系F:“二、銀行承兌匯票本期累計承兌額”(34p66)≥“其中:(一)本期累計承兌境內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34p67)

校驗關系G:“其中:(一)本期累計承兌境內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34p67)=“1.本期累計承兌境內大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34p68)+“2.本期累計承兌境內中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34p89)+“3.本期累計承兌境內小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34p0k)

校驗關系H:“1.本期累計承兌境內大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34p68)= “1.1 農、林、牧、漁業”(34p69)+“1.2 采礦業”(34p70)+“1.3 制造業”(34p71)+“1.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34p72)+“1.5 建筑業”(34p73)+“1.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4p74)+“1.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4p75)+“1.8 批發和零售業”(34p76)+“1.9 住宿和餐飲業”(34p77)+“1.10 金融業”(34p78)+“1.11 房地產業”(34p79)+“1.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4p80)+“1.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34p81)+“1.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4p82)+“1.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4p83)+“1.16 教育業”(34p84)+“1.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34p85)+“1.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34p86)+“1.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4p87)+“1.20 國際組織”(34p88)

校驗關系I:“2.本期累計承兌境內中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34p89)= “2.1 農、林、牧、漁業”(34p90)+“2.2 采礦業”(34p91)+“2.3 制造業”(34p92)+“2.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34p93)+“2.5 建筑業”(34p94)+“2.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4p95)+“2.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4p96)+“2.8 批發和零售業”(34p97)+“2.9 住宿和餐飲業”(34p98)+“2.10 金融業”(34p99)+“2.11 房地產業”(34p0a)+“2.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4p0b)+“2.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34p0c)+“2.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4p0d)+“2.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4p0e)+“2.16 教育業”(34p0f)+“2.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34p0g)+“2.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34p0h)+“2.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4p0i)+“2.20 國際組織”(34p0j)

校驗關系J:“3.本期累計承兌境內小型企業簽發商業匯票額”(34p0k)= “3.1 農、林、牧、漁業”(34p0m)+“3.2 采礦業”(34p0n)+“3.3 制造業”(34p0p)+“3.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34p0q)+“3.5 建筑業”(34p0r)+“3.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4p0s)+“3.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34p0t)+“3.8 批發和零售業”(34p0u)+“3.9 住宿和餐飲業”(34p0v)+“3.10 金融業”(34p0w)+“3.11 房地產業”(34p0x)+“3.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4p0y)+“3.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34p0z)+“3.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4p1a)+“3.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4p1b)+“3.16 教育業”(34p1c)+“3.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34p1d)+“3.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34p1e)+“3.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4p1f)+“3.20 國際組織”(34p1g)

二、主要指標解釋

“境內”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臺地區)境內的地區。

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設立,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各種經濟組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不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

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 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統字[2003]17 號)、《部分非工業企業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 號)執行(具體劃分標準見附2)。企業法人按上述標準執行,企業非法人按授權法人執行。

行業分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4754-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標準執行,企業所屬的行業性質根據該企業所從事的經濟活動確定。若企業從事一種經濟活動,即按照該活動確定企業的行業;若企業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則按主要活動確定企業的行業,占企業增加值份額最大的一種活動為主要活動,如果按增加值份額較難確定,則可依據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或從業人員確定企業的主要活動。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申請人簽發的,由承兌銀行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業匯票。

本期累計承兌額指報數機構在本報告期內(自上一報告期截止后一日至本報告期截止日)承兌的商業匯票票面金額之和。

附:1. 銀行承兌商業匯票情況統計表

 

2. 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附1

 

 

銀行承兌商業匯票情況統計表

 

 

   年  月  日單位:

 

 

合計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

余額年累計余額年累計余額年累計

 

一、銀行承兌匯票

其中:(一)承兌境內企業簽發商業匯票

1 農、林、牧、漁業

2 采礦業

3 制造業

4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5 建筑業

6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7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8 批發和零售業

9 住宿和餐飲業

10 金融業

11 房地產業

1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3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5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16 教育業

17 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18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9 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20 國際組織

 

附2

 

 

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指標名稱計算單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業企業〖2〗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

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

建筑業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

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

批發業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零售業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交通運輸業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

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郵政業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

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住宿和餐飲業〖2〗

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

農林牧漁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倉儲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房地產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金融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凈資產總額萬元50000及以上5000-50000以下5000以下

地質勘查和水利環境管理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600-2000以下600以下

資產總額萬元20000及以上2000-20000以下2000以下

文體、娛樂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600及以上200-600以下2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

 

 

續表

 

行業名稱指標名稱計算單位大型中型小型

信息傳輸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4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計算機服務及軟件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3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租賃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3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商務及科技服務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4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居民服務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200-800以下2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其他企業〖2〗

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說明:

1. 本表根據《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統字[2003]17號)、《部分非工業企業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其他企業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業企業,具體包括:從事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行業的企業。

3. 各行業銷售額按相關行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營業收入”、“經營收入”、“工程結算收入”等科目發生額計算。

4. 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

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的通知

銀發[2009]19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的意見》(國辦發[2008]135號)精神,加大力度解決出口企業短期流動資金困難,現將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從現行的原則上不超過應得退稅額的70%提高到90%。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客戶風險和退稅進度情況,審慎確定發放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的折扣比例,切實防范銀行信貸風險。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276號)第三條中“貸款比例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的70%”的規定同時作廢。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市)銀監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善農村地區

支付服務環境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9]22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提升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水平,有效助推農村經濟發展,現就大力改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確立的戰略目標,以服務“三農”為宗旨,大力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統,全面提升農村地區支付服務效率和質量,促進城鄉支付服務一體化發展。

總體目標:建立有利于實施各項惠農政策的銀行賬戶服務體系,發展適用于農村地區的支付工具體系,建設覆蓋所有涉農金融機構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統,促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組織多元化發展。力爭到2012年,農村地區非現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長20%,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建成內部清算網絡,能夠以電子方式辦理跨行支付業務;農村地區人均持卡量1張,持卡消費額占社會零售商品總額達到10%;受理銀行卡的商戶增長10%;ATM、POS機具在農村地區的布放數量分別達到6萬臺和24萬臺,在較貧困的縣實現ATM、POS機具布放零突破。國家各項補貼全部通過銀行賬戶和銀行卡發放。

二、促進農村地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與使用

(一)提高農村地區銀行結算賬戶的普及率。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會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研究便利農戶和農村個體經濟組織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政策措施。農村地區銀行機構要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為農村經濟組織、種植(養殖)專業戶等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創造便利條件,適當簡化開戶手續,促進非現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發展。

(二)加強農村地區銀行結算賬戶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實現對農村地區銀行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非現場監管。

三、因地制宜,積極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推廣普及

(三)大力推廣銀行卡。對已推行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農村地區,要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安全管理和宣傳引導,擴大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受理范圍;對符合條件但尚未開通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農村地區,要做好指導、協調工作,創造條件盡快開通。鼓勵農村地區銀行機構面向農村養殖戶、種糧大戶、個體工商戶和個體私營企業等推行支農、惠農信用卡,切實滿足農民小額資金需求,有效解決短期資金周轉難的問題。結合“家電下鄉”等政策推動銀行卡的使用。

(四)擴大非現金支付工具使用。創造條件,鼓勵農村糧食、蔬菜、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各類專業市場使用銀行卡、電子轉賬等多種非現金支付工具,支持國家糧食、農副產品收購機構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收購農副產品。改進補貼發放方式,實現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直接到達個人賬戶。

(五)加快電子支付創新和普及應用工作。在經濟條件成熟、網絡通信等基礎設施較好的農村地區,各商業銀行、專業化服務機構要積極研究推動手機支付、電話支付、有線電視網絡支付和網上支付等支付業務創新,充分利用農村地區現有網絡通信設施,開發面向廣大農村地區、符合農民群眾支付需要的電子支付產品,并加大宣傳和營銷力度,創造條件引導農民積極使用。

(六)發展票據業務。鼓勵在農村地區的批發市場、農資交易市場、小商品市場等場所使用銀行本票。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機構推廣銀行匯票。指導農村信用社穩步發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為經營狀況好的農村地區銀行機構承兌或貼現的涉農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業務。鼓勵銀行機構在有條件的農村地區開展商業匯票業務,滿足農村重點龍頭企業的融資結算需求。

四、夯實基礎、暢通渠道,拓展支付清算網絡覆蓋面

(七)發揮跨行支付清算系統的核心作用。積極引導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充分利用大、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影像交換系統等辦理支付業務。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接入方式,實現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系統全面覆蓋農村地區銀行機構。指導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將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延伸到鄉,充分發揮其連通城鄉的支付清算網絡優勢。

(八)有效推進銀行卡的聯網通用。根據農村地區對ATM、POS機具的有效需求,合理推進ATM、POS機具的布放。鼓勵中國銀聯向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延伸服務,擴大農村地區的聯網通用覆蓋面。

(九)完善內部清算網絡建設。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強對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內部清算網絡建設的跟蹤指導,組織力量,研究農村小型金融機構業務處理系統標準軟件和硬件配套以及外包處理,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機構提高行(社)內支付業務處理效率。新設農村信用社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分支機構必須實現與上級機構的清算網絡連接。鼓勵新型農村地區銀行機構通過代理方式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地區銀行機構接入人民銀行支付系統。

五、順應需求、多措并舉,不斷完善支付服務市場

(十)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務渠道。農村信用社要發揮在農村地區支付服務主力軍作用,完善配套設施,深化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不斷提高農村地區營業網點的服務水平,實現郵政電子匯兌系統全面覆蓋所有營業網點;農業銀行要抓住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的契機,不斷開發適合農村支付服務發展需要的惠農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城市地區銀行機構要加強與農村地區銀行機構的合作,利用農村地區銀行機構自身資源優勢,開創互利互惠、合作競爭的良好局面。

(十一)強化農村地區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推動農村信用社擴大開通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受理方業務的營業網點數量。促進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全面開通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充分利用其遍布鄉村的網點優勢,拓展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覆蓋范圍。協調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按照互利合作的原則,調整農村地區銀行卡的收費策略,便利銀行卡在農村地區的跨行使用。鼓勵專業化服務機構參與農村地區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有針對性地面向醫院、商店、市場、賓館、旅游景點等發展特約商戶,擴大特約商戶覆蓋面。指導農村地區收單機構拓展特約商戶,特別是將比較大的零售消費品商店發展為銀行卡特約商戶。

六、注重風險防范,增強支付服務環境的安全性

(十二)認真落實制度,健全防控措施。農村地區銀行機構要認真落實賬戶實名制,加強身份核實,嚴把特約商戶準入關,建立健全特約商戶檢查監督制度。采取多種措施不斷提高農民使用各類非現金支付工具時的自我保護意識,引導其正確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現金支付工具的防偽能力,加強ATM、POS機具的監控與維護,確保支付清算系統的運行可靠性。切實加強電話POS等新型終端設備的風險管理,完善安全措施。

(十三)完善報告制度,打擊犯罪活動。要高度重視預防和打擊支付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村地區支付領域違法活動信息報告制度、聯合預防機制等,對出現的犯罪手法和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并向農村地區銀行機構進行通報,或向社會公開發布風險提示。主動協調、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支付領域的各類違法活動,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利益,增強他們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信心。

七、加強宣傳、重視培訓

(十四)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農村地區銀行機構要精心策劃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宣傳方案,并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與地方宣傳主管部門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地方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以及其他宣傳媒介加強宣傳。在旅游景點、農貿市場、養殖基地等農民密集的場所可開展銀行卡、票據等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宣傳推廣活動。在已實施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地區,可利用農民工返鄉時機重點宣傳農民工銀行卡的使用。要讓農民記得住、愿意用、用得好,真正使支付服務宣傳走進千家萬戶,深入民心,有效提升農村地區對非現金支付方式的認可度。

(十五)突出重點和難點,做好培訓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明確具體工作思路、方法、重點等。每年至少對轄內各縣支行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專業培訓,要組織開展農村地區銀行機構相關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培訓。通過不定期舉辦知識競賽、開展業務技能考試與崗位練兵等形式,真正提高農村地區銀行機構臨柜人員的宣傳和服務水平。

八、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有序推進,講求實效

(十六)建立和強化組織領導工作機制。改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長期性,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加強領導、科學規劃、精心部署,確保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改善工作落實到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共同成立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改善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改善情況。充分發揮人民銀行縣支行貼近農村基層的作用,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做好推廣、宣傳、信息反饋等工作。

(十七)因地制宜,明確工作目標和方案,統籌安排實施進程。2009年,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劃分較高、一般、較差三個層次,分別選取1-2個縣作為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的示范縣,研究制定示范縣的工作目標和方案,探索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的具體做法,認真總結經驗。自2010年起,根據農村地區實際情況推廣示范縣的經驗做法,全面開展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改善工作。要及時掌握轄內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改善工作的進展情況,指導督促各項目標全面落實到位。

(十八)正向激勵、按績評優,務求實效。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依據已制定的轄區內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改善工作目標和實施方案,對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各階段工作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檢查考評,總結表彰。同時,要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并研究改進措施,確保轄區內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改善工作目標的順利完成。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做好商業銀行

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

銀辦發[2009]125號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有效堵截假幣,維護商業銀行信譽和社會公眾利益,現就做好商業銀行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包括點鈔機、存款機、取款機、存取款一體機、清分機)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商業銀行都要高度重視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商業銀行要嚴把采購關,切實做好使用、日常維護和技術升級等環節的管理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新發現假幣的技術特點,督促商業銀行對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及時進行技術升級。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遵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開展人民幣偽鈔鑒別儀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9]230號)精神,督促轄區內商業銀行在做好點鈔機專項整治工作的同時,更要加強對存款機、存取款一體機及清分機的規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假幣從銀行流出。

三、加強商業銀行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密切關注假幣制作技術的新動向,注意收集有特點的假幣樣張,提供給商業銀行用于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測試及技術升級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情況對轄內商業銀行使用的點鈔機、存款機、存取款一體機、清分機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測試檢查,督促商業銀行對不能識別假幣的人民幣現鈔處理設備及時進行技術升級,不能升級及質量不過關、鑒偽能力有缺陷的設備要責令其停止使用,檢查測試情況要在假幣收繳鑒定情況檢查報告中專題反映。各商業銀行要對使用的現鈔處理設備的鑒偽能力定期進行技術升級,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如遇特殊情況要及時進行測試升級;對不能識別假幣的設備,要督促生產廠家盡快進行升級,不能升級的要停止使用,測試升級情況要有書面記錄,以備查閱。

四、強化商業銀行自助設備加鈔環節的管理。從2009年7月1日起,各商業銀行供取款機、存取款一體機運行的鈔票凡有條件的均需經清分機清分。未經過清分機清分的鈔票必須經手工清點后方可加入自助設備。

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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