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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7-18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207-208號)

字號 2006-02-18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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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1月17日2005年第17-18號(總第207-208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7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8號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辦發 [2005]287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保障小額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正確辦理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現將《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及《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自小額支付系統上線之日起試行,同時廢止《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請轉知轄屬各系統參與者,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小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保障小額支付系統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范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額支付系統批量處理支付業務,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系統參與者和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連接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庫)。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而委托直接參與者辦理資金清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庫)。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支付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小額支付系統和大額支付系統共享清算賬戶清算資金。清算賬戶,是指直接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用于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小額支付系統處理同城、異地的借記支付業務以及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下的貸記支付業務。同城業務,是指同一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相互間發生的支付業務。異地業務,是指不同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相互間發生的支付業務。

第七條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特許參與者與城市處理中心之間發送和接收支付信息,應當采取聯機方式。出現聯機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磁介質方式。

第八條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同城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行發起,經付款清算行、城市處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異地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行發起,經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國家處理中心、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條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同城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行發起,經收款清算行、城市處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回執信息原路徑返回至收款行止。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異地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行發起,經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國家處理中心、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回執信息原路徑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發起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的直接參與者。本辦法所稱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借記支付業務信息,并接收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或貸記支付業務信息的直接參與者。本辦法所稱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本辦法所稱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

第十一條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一經軋差即具有支付最終性,不可撤銷。

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已軋差的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已軋差的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時應當貸記確定收款人賬戶。

第十二條支付業務信息在小額支付系統中以批量包的形式傳輸和處理。支付業務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業務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條支付業務信息經過確認才產生支付效力。支付業務信息經小額支付系統傳輸過程的確認,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規定編核密押。

第十四條支付業務信息的密押分為全國密押和地方密押。支付業務信息在直接參與者與城市處理中心間傳輸,加編地方密押。支付業務信息在城市處理中心與國家處理中心間傳輸,加編全國密押。全國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處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小額支付系統采取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對手,對直接參與者設置凈借記限額實施風險控制。直接參與者以及所屬間接參與者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和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只能在凈借記限額內支付。凈借記限額,是指小額支付系統為開立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設定的、對其發生支付業務的凈借記差額進行控制的最高額度。

第十六條小額支付系統實行7×24小時不間斷運行。小額支付系統的系統工作日為自然日,其資金清算時間為大額支付系統的工作時間。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系統的運行時間和資金清算時間。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和運行管理的需要對小額支付系統實施暫時停運。實施停運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系統停運時間和啟用時間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小額支付系統的運行及其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支付業務

第十九條小額支付系統處理下列跨行支付業務:

(一)普通貸記業務;

(二)定期貸記業務;

(三)實時貸記業務;

(四)普通借記業務;

(五)定期借記業務;

(六)實時借記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行內直接參與者之間的支付業務可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

第二十條普通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動發起的付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匯兌;

(二)委托收款(劃回);

(三)托收承付(劃回);

(四)國庫貸記匯劃業務;

(五)網銀貸記支付業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一條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收款行發起的批量付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代付工資業務;

(二)代付保險金、養老金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二條實時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貸記指定收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個人儲蓄通存業務;

(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三條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動發起的收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中國人民銀行機構間的借記業務;

(二)國庫借記匯劃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四條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付款行發起的批量收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代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費業務;

(二)國庫批量扣稅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五條實時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借記指定付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個人儲蓄通兌業務;

(二)對公通兌業務;

(三)國庫實時扣稅業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支付系統允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清算組織接入,辦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傳輸交換。小額支付系統允許同城清算系統接入,辦理其同城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業務。

第二十七條銀行辦理個人儲蓄通兌業務應逐筆實時實現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潤。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潤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管理和風險防范的需要,對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貸記支付業務金額上限進行設定和調整。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確定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的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基準時間。

第三十條收款行發起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時,應當根據收款人的委托,記載借記回執信息的最長返回時間。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時間的,收款行應當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返回基準時間。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不得小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時間,不得超過5個法定工作日。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內遇法定節假日和小額支付系統停運日順延。

第三十一條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時,審核無誤后應當按協議立即辦理扣款。付款清算行應當在借記回執信息返回期滿前發出回執。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確定的最長返回時間內對整包借記支付業務扣款成功的,應當立即返回借記業務回執信息。

第三十二條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記業務回執的,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在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銷。借記支付業務被小額支付系統自動撤銷的,收款行可向小額支付系統再次提交該批借記業務。

第三十三條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應當加強查詢查復管理,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支付業務,應當使用查詢查復格式報文,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查復行應當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復。

第三十四條付款行對發起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回執需要撤銷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申請。支付業務未納入軋差的,立即辦理撤銷;已納入軋差的,不能撤銷。申請撤銷只能撤銷批量包,不能撤銷批量包中單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五條接收行收到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后應立即完成行內業務處理,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向發起行返回回執信息。發起行未及時收到回執信息時,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起沖正指令,取消未納入軋差的實時支付業務。小額支付系統未收到接收行的回執信息和發起行的沖正指令時,在第三個系統工作日對原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作拒絕處理,并通知發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條收款行對已發出的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申請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應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止付應答。付款行對未發出借記回執信息的,立即辦理止付;對已經發出借記回執信息的,不予止付。申請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單筆支付業務。申請止付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回執。

第三十七條付款行對已納入軋差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定期貸記支付業務和已確認付款并納入軋差的借記支付業務回執需要退回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出退回申請。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請,應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退回應答。收款行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立即辦理退回;已貸記收款人賬戶的,不得辦理退回,應當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與收款人自行協商解決。付款行可以申請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請退回批量包中的單筆支付業務。收款行對收到的有差錯的支付業務,應當主動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向付款行查詢后辦理退回。

第三章凈借記限額管理

第三十八條凈借記限額由授信額度、質押品價值和圈存資金組成。本辦法所稱授信額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依據直接參與者的資信情況核定的,授予直接參與者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的信用額度。本辦法所稱質押品,是指直接參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用于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擔保的央行票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優質債券。本辦法所稱圈存資金,是指直接參與者在其清算賬戶中凍結的、用于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擔保的資金。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對直接參與者提供的質押品和圈存資金不得動用,但當直接參與者發生信用風險無法清償小額支付業務凈借記軋差金額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動用質押品和圈存資金。

第四十條授信額度和質押品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家處理中心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設置和調整。

第四十一條圈存資金由直接參與者在系統工作日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自行設置和調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條直接參與者對其凈借記限額可以設置一定比例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間分配使用。小額支付系統根據直接參與者業務處理需要,可以對其凈借記限額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之間調配均衡。

第四十三條直接參與者可以實時查詢其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的凈借記限額及其可用額度。直接參與者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定凈借記限額的可用額度預警值,對其凈借記限額預警監視。

第四章軋差和資金清算

第四十四條國家處理中心對異地業務進行軋差處理,城市處理中心對同城業務進行軋差處理。

第四十五條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支付業務以貸記批量包為軋差依據,實時貸記、借記支付業務以回執包中的成功交易為軋差依據。

第四十六條小額支付系統對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支付業務,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實時軋差。小額支付系統對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普通借記回執、定期借記回執業務作排隊等待軋差處理;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實時貸記回執、實時借記回執業務作拒絕處理。

第四十七條小額支付系統對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支付業務自動按金額由小到大排列,金額相同的按時間先后順序排列。直接參與者可根據需要將指定的排隊業務調整到隊列首位。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設定同城和異地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普通借記回執、定期借記回執業務的排隊最長時間。支付業務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時間超過系統設定時間的,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做撤銷處理。業務排隊等待軋差處理最長時間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九條小額支付系統對多個直接參與者間的排隊支付業務,采取多邊撮合機制,防止業務“死鎖”,提高支付效率。國家處理中心對異地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城市處理中心對同城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

第五十條異地業務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同城業務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城市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異地業務和同城業務當日最后一場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時間,由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統一設置。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可以在日間調整,即時生效。

第五十一條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應在每場清算時點發送國家處理中心進行資金清算,但系統發生網絡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小額支付系統可將軋差凈額作暫存處理,待故障恢復后再提交清算。法定節假日期間,小額支付系統繼續對支付業務進行軋差處理,但每日僅形成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和同城業務軋差凈額,待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條國家處理中心收到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后立即進行清算處理。如清算賬戶頭寸不足,按以下隊列排隊處理: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

(三)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五)小額軋差凈額;

(六)緊急大額支付;

(七)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三條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按以下順序立即籌措資金:

(一)向其上級機構申請調撥資金;

(二)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借資金;

(三)通過債券回購或自動質押融資獲得資金;

(四)通過票據轉貼現或再貼現獲得資金;

(五)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五十四條清算窗口時間內,已籌措的資金按以下順序清算: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彌補日間透支;

(四)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五)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六)小額軋差凈額;

(七)緊急大額支付;

(八)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范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借記控制。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借記該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小額支付業務,但對已軋差的小額支付業務、同城票據交換和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業務應當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條直接參與者需要申請撤銷清算賬戶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個大額系統工作日,向國家處理中心發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撤銷指令生效日起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所有支付業務,但清算賬戶仍對小額軋差凈額進行清算。撤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日終,清算賬戶余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進行銷戶處理;清算賬戶余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順延清算賬戶的銷戶日期直至清算賬戶余額為零。

第五章日切和年終處理

第五十七條小額支付系統日切時點,國家處理中心通知各城市處理中心進行日切處理,并將當日最后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提交清算。城市處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進行日切處理,并將當日最后一場同城業務的軋差凈額提交國家處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條日切后,小額支付系統進入次日業務處理,繼續受理支付業務。

第五十九條城市處理中心所屬直接參與者的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清算完成后,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同城業務軋差凈額和異地已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對核對不符的,城市處理中心以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六十條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無誤后,城市處理中心與所屬直接參與者核對當日同城、異地已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對核對不符的,直接參與者以城市處理中心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六十一條國家處理中心小額支付系統日終處理完成后,匯總所有清算日期為當日但軋差日期不為當日的小額支付業務軋差凈額信息,并按直接參與者分發至各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超額準備金利率和延遲清算天數,分別借記或貸記差額計收或計付利息。

第六十二條大額支付系統日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后,將當日小額支付業務的賬務信息一并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第六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國家處理中心下載的賬務信息后,進行試算平衡。試算不平衡的,轉入待核銷處理,并向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查清后進行賬務調整。

第六十四條年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后,將小額支付往來賬戶余額一并結轉支付清算往來賬戶,并將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余額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核對。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六十五條小額支付系統的運行者和各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六十六條參與者收到已軋差的貸記支付業務或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時應當貸記確定收款人賬戶。違反規定延壓客戶資金,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參與者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確認并返回回執信息。未及時返回回執信息,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八條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查詢查復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并及時查詢和查復。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延誤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九條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止付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對收到的止付申請應當及時予以止付。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條參與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業務退回申請,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應當立即辦理退回。參與者對收到有差錯的貸記支付業務,應當立即向付款行查詢后處理退匯。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一條直接參與者應當合理設置和調整凈借記限額,加強可用額度預警監控。直接參與者因凈借記限額不足,導致支付業務未及時處理,延誤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直接參與者應當在其清算賬戶存有足夠的資金,用于本機構及所屬間接參與者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直接參與者流動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統多次開啟清算窗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三條參與者應當妥善保管密押設備和密鑰,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鑰,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參與者因工作差錯延誤小額支付業務的處理,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參與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小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小額支付系統業務盜用資金的,應當沒收非法所得,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各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應當按規定繳納匯劃費用。小額支付系統以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為收費對象,并對收費實行參數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小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七十七條直接參與者采取間連方式接收小額支付來賬業務的,應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并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至少為7個系統工作日,不超過30個系統工作日。支付信息脫機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七十九條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授信額度和質押品管理辦法,以及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業務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八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八十一條本辦法自小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附件2

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

目錄

清算科目及清算賬戶

一、會計科目

二、賬戶設置

小額支付業務

一、普通貸記業務

二、定期貸記業務

三、實時貸記業務

四、普通借記業務

五、定期借記業務

六、實時借記業務

七、跨行通存通兌業務

八、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的業務處理

九、清算組織代收、代付業務的處理

凈借記限額的管理

一、凈借記限額的設置與調整

二、凈借記限額檢查的處理

三、凈借記限額的內部均衡

四、排隊業務的處理

五、凈借記限額的查詢與監控

六、凈借記限額的預警

軋差和資金清算的處理

一、軋差處理

二、資金清算

三、調息處理

沖正、止付、退回業務的處理

一、沖正業務的處理

二、止付業務的處理

三、退回業務的處理

查詢查復的處理

日切和年終的處理

一、日切處理

二、年終處理

支付業務差錯和異常情況的處理

一、密押錯誤的處理

二、行號錯誤的處理

三、接收人差錯的處理

四、小額支付系統日切通知丟失的處理

五、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及清算回執丟失的處理

六、小額支付業務狀態補發的處理

七、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無法清算的處理

八、實時業務自動退回的處理

九、聯機異常和災難應急的處理

系統業務收費的處理

一、收費對象和范圍

二、收費模式

三、收費標準

四、賬務處理

五、待銷戶的計費處理

小額支付系統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一、密押的使用

二、密押的管理

直接參與者的撤銷處理

一、開立清算賬戶直接參與者撤銷的處理

二、直接參與者人民銀行機構撤銷的處理

三、直接參與者國庫機構撤銷的處理

系統停運和啟運的處理

一、系統停運日期的設置

二、NPC停運和啟運的處理

三、CCPC停運和啟運的處理

清算科目及清算賬戶

一、會計科目

(一) 存款類科目

    政策性銀行準備金存款

    工商銀行準備金存款

    農業銀行準備金存款

    中國銀行準備金存款

    建設銀行準備金存款

    交通銀行準備金存款

    其他商業銀行準備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準備金存款

    農村信用社準備金存款

    其他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

    外資銀行準備金存款

外資其他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準備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機構存放在人民銀行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許參與者用于支付業務收費的歸集、劃撥等。

(二) 聯行類科目

1. 小額支付往來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統發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結算往來款項,余額軋差反映。年終,本科目余額全額轉入“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科目,余額為零。

2. 支付清算資金往來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統發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和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結算匯差款項。年終,“小額支付往來”科目余額核對準確后,結轉至本科目,余額軋差反映。

3. 匯總平衡科目(國家處理中心專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國家處理中心代理人民銀行分支行(庫)賬務處理,不納入人民銀行(庫)

的核算。

二、賬戶設置

(一)“小額支付往來”、“支付清算資金往來”、“匯總平衡”科目按人民銀行分支行的

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等機構分設賬戶;

(二)存款類科目按直接參與者(不包括人民銀行機構)、特許參與者分設賬戶。

小額支付業務

一、普通貸記業務

(一) 付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業務的處理

付款(清算)行根據客戶提交的普通貸記憑證(或信息),審核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存款—××戶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

完成賬務處理后,付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直連的,行內系統按收款清算行組包后發送前置機。前置機收到業務包后,對包的格式、業務權限、每筆業務的金額上限進行檢查,并對包的筆數和金額總分核對后,逐包加編地方押發送至城市處理中心(以下簡稱CCPC)。付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間連的,由業務操作員手工錄入、復核,或從磁介質導入,前置機對提交的業務按收款清算行組包并加編地方押后發送至CCPC。

2. 人民銀行(庫)發起業務的處理

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進行賬務處理后,分別在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以下簡稱ABS)和國家金庫會計核算系統(以下簡稱TBS)按收款清算行組包后,加編地方押發送至CCPC。

(二) CCPC和國家處理中心的處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付款清算行發來的業務包后,進行格式、業務權限等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地方押。CCPC收到ABS和TBS提交的業務包后,除按上述規定檢查外,還要按組包規則進行檢查,并對業務包的筆數和金額進行總分核對。CCPC對檢查、核押無誤的同城業務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納入軋差處理并對業務包標記“已軋差”狀態,轉發收款清算行,同時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軋差信息;檢查未通過的,將業務包作排隊處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隊信息。CCPC對檢查、核押無誤的異地業務加編全國押后轉發國家處理中心(以下簡稱NPC)。

2. NPC的處理

NPC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全國押。NPC對檢查、核押無誤的業務包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納入軋差處理并對包標記“已軋差”狀態,轉發收款清算行CCPC,同時向付款清算行CCPC返回已軋差信息;檢查未通過的,將業務包作排隊處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返回已排隊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NPC發來的業務包,核驗全國押無誤后,加編地方押轉發收款清算行。

(三) 收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收業務的處理

銀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直連的,前置機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逐包確認并核地方押無誤后,發送至行內系統拆包并立即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待清算支付款項

貸:××存款—××戶

銀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間連的,前置機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后,逐包確認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拆包,銀行將業務明細轉存磁介質或使用人民銀行規定格式的來賬清單或統一印制的來賬憑證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內系統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2. 人民銀行(庫)接收業務的處理

ABS和TBS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逐包確認并核地方押無誤后,作相應賬務處理。

(四) 各節點對各類通知的處理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節點收到已拒絕、已排隊、已軋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應業務的狀態。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絕通知后作相應處理。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待清算支付款項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

二、定期貸記業務

辦理定期貸記業務前,付款(清算)行需要與企業簽訂雙方合同(協議)。

付款(清算)行辦理定期貸記業務時,受理企事業單位以聯機或磁介質方式提交的業務數據,依據合同審核無誤后作相應賬務處理。扣款成功的按同一收款清算行、同一付款人、同一業務種類進行組包。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的其他業務處理手續比照“一、普通貸記業務的處理手續”處理。

三、實時貸記業務

(一) 發起實時業務的處理

1. 付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業務的處理

付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直連的,付款(清算)行根據客戶提交的實時貸記憑證(或信息),審核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或××存款—××戶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

完成賬務處理后,行內業務處理系統將其按收款清算行單筆組包發送前置機。前置機對包的格式、業務權限、每筆業務的金額上限進行檢查后,逐包登記實時業務登記簿并加編地方押發送CCPC。

(2) 人民銀行國庫發起業務的處理

TBS進行賬務處理后,按收款清算行單筆組包,逐包登記實時業務登記簿并加編地方密押后發送CCPC。

2. CCPC和NPC的處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付款清算行發來的業務包后,對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登記實時業務登記簿。CCPC收到TBS提交的業務包后,除按上述規定檢查外,還要按組包規則進行檢查。CCPC對同城業務實時轉發收款清算行,對異地業務加編全國押后實時轉發NPC。

(2) NPC的處理

NPC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全國押,無誤后登記實時業務登記簿并將業務包實時轉發收款清算行CCPC。

(3) 收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NPC發來的業務包,核驗全國押無誤后,登記實時業務登記簿并將業務包加編地方押后轉發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收業務的處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機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逐包確認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登記實時業務登記簿,并實時轉發行內業務處理系統作相應處理。

(2) 人民銀行國庫接收業務的處理

TBS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逐包確認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登記實時業務登記簿并作相應處理。

4. 各節點對收到拒絕通知的處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等各節點收到已拒絕通知,修改相應業務狀態并銷記登記簿。付款(清算)行應對已拒絕的業務作相應處理。

(二) 實時業務回執的處理

1. 收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業務回執的處理

收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對實時貸記業務的收款人賬號、戶名進行檢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絕受理的實時業務回執包發往前置機。

前置機對包的格式、業務權限進行檢查,將回執包與原包核對無誤后,加編地方押后實時發送CCPC。(2) 人民銀行國庫發出業務回執的處理TBS對實時貸記業務收款人賬號、戶名進行檢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絕受理的實時業務回執包,加編地方押后實時發送CCPC。

2. CCPC和NPC的處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收款清算行發來的實時業務回執包,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地方押。CCPC收到TBS提交的業務包,除按上述規定檢查外,還應按組包規則進行檢查。CCPC對檢查、核押無誤的同城實時業務回執包銷記登記簿。對拒絕受理的回執包實時轉發付款清算行;對受理成功的回執包進行付款清算行的凈借記限額檢查。凈借記限額檢查通過的實時納入軋差處理,并將回執包標記“已軋差”狀態后轉發付款清算行,同時向收款清算行返回已軋差信息;凈借記限額檢查未通過的做拒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發送付款清算行。CCPC對檢查、核押無誤的異地實時業務回執包加編全國押后發送NPC。

(2) NPC的處理

NPC收到收款清算行CCPC發來的實時業務回執包,對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全國押,無誤后銷記登記簿。其中,拒絕受理回執包實時轉發付款清算行CCPC;受理成功回執包則進行付款清算行的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實時納入軋差處理,對包標記“已軋差”狀態后轉發付款清算行CCPC,同時向收款清算行CCPC返回已軋差信息;凈借記限額檢查未通過的做拒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發送付款清算行CCPC。

(3) 付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NPC發來的實時業務回執包,核驗全國押無誤后銷記登記簿,并加編地方押后實時轉發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收業務回執的處理

付款(清算)行前置機收到CCPC發來的實時業務回執包,逐包確認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銷記登記簿,將回執包發送至行內業務處理系統進行相應處理,并通知付款人。收到拒絕受理的回執包時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或××存款—××戶(紅字)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紅字)

(2) 人民銀行國庫接收業務回執的處理

TBS收到CCPC發來的實時業務回執包,逐包確認、核驗地方押無誤后銷記登記簿,并作相應處理。

4. 各節點對各類通知的處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節點收到已拒絕、已軋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應業務狀態。收到已拒絕和已軋差通知時需銷記登記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絕通知后要作相應處理。收款(清算)行收到已軋差通知,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待清算支付款項

貸:××存款—××戶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待清算支付款項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四、普通借記業務

(一) 發起借記業務的處理

1. 收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業務的處理

收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直連的,根據客戶提交的普通借記憑證(或信息),確定每筆業務的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N日(應在報文中記載N,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基準時間≤N≤5),按相同的N和付款清算行組包后發送前置機。前置機對包的格式、業務權限進行檢查,并對包的筆數和金額總分核對后,逐包登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加編地方押后發送CCPC。收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間連的,根據客戶提交的普通借記憑證(或信息),由業務操作員手工錄入、復核,或從磁介質導入業務,前置機對提交的業務按相同的N和付款清算行組包,逐包登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加編地方押后發送CCPC。

(2) 人民銀行(庫)發起業務的處理

ABS和TBS對需要發起的借記業務,確定每筆業務的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N(應在報文中記載N),按相同的N和付款清算行組包后,逐包登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加編地方押后發送CCPC。

2. CCPC和NPC的處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收款清算行發來的業務包后,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登記借記業務登記簿。CCPC收到ABS和TBS發來的業務包,除按上述規定檢查外,還要按組包規則進行檢查,并對業務包的筆數和金額進行總分核對。CCPC對同城業務轉發付款清算行,對異地業務加編全國押后發送NPC。

(2) NPC的處理

NPC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全國押,無誤后登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將業務包轉發付款清算行CCPC。

(3) 付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NPC發來的支付業務,核驗全國押無誤后,登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加編地方押后轉發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收業務的處理

付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直連的,前置機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逐包確認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登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發送至行內業務處理系統拆包和處理。付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間連的,前置機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逐包確認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進行拆包。付款(清算)行將業務明細轉存磁介質或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格式的來賬清單或統一印制的來賬憑證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內系統進行相應處理。

(2) 人民銀行(庫)接收業務的處理

ABS和TBS收到CCPC發來的業務包,逐包確認并核驗地方押無誤后,登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拆包進行相應處理。

4. 各節點收到已拒絕通知的處理

收款(清算)行、CCPC、NPC等各節點收到已拒絕通知后,修改相應業務狀態并銷記登記簿。

(二) 借記業務回執的處理

1. 付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業務回執的處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借記業務后,立即檢查協議,執行扣款。付款人當日賬戶足夠支付的進行賬務處理;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的,于次日直至借記回執信息最長時間的T+N日(T為軋差節點的轉發日期)內執行扣款并作賬務處理。付款(清算)行扣款成功時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款—××戶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

付款(清算)行對原包業務全部扣款成功的應立即返回借記業務回執包;到期日原包業務無論扣款是否成功,應返回借記業務回執包。付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直連的,將借記業務回執包發送前置機,包中附扣款成功和扣款失敗的業務明細。前置機對包的格式、業務權限進行檢查,將回執包與原包核對無誤后,加編地方押發送CCPC。付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間連的,行內系統按上述規定執行扣款后,由業務操作員手工錄入、復核,或從磁介質導入原包業務的借記回執,前置機對提交的借記回執組包并與原包核對無誤后,加編地方押后發送CCPC。

(2) 人民銀行(庫)發出業務回執的處理

ABS和TBS收到借記業務后,比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處理程序執行扣款和組包,加編地方押后發送CCPC。

2. CCPC和NPC的處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付款清算行發來的借記業務回執包,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地方押。CCPC收到ABS和TBS提交的業務包,除按上述規定進行檢查外,還應按組包規則進行檢查,并對借記業務回執包的筆數和金額進行總分核對。CCPC對檢查、核押無誤的同城借記業務回執包中成功金額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對檢查通過的實時納入軋差處理、銷記登記簿,并對包標記“已軋差”狀態后轉發收款清算行,同時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軋差信息;凈借記限額檢查未通過的,作排隊處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隊信息。CCPC對檢查、核押無誤的異地借記業務回執包加編全國押后發往NPC。

(2) NPC的處理

NPC收到CCPC發來的借記業務回執包,進行合法性檢查并核驗全國押。NPC對檢查、核押無誤的借記業務回執包中成功金額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實時納入軋差處理,銷記登記簿,并對包標記“已軋差”狀態后轉發收款清算行CCPC;凈借記限額檢查未通過的,進行排隊處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返回已排隊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的處理

CCPC收到NPC發來的借記業務回執包,核驗全國押無誤后銷記登記簿,并加編地方押轉發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處理

(1)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收業務的處理

收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直連的,前置機收到CCPC發來的借記業務回執包,逐包確認并核地方押無誤后銷記登記簿,發送至行內業務處理系統拆包并立即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待清算支付款項

貸:××存款—××戶

收款(清算)行行內業務處理系統與前置機間連的,前置機收到CCPC發來的借記業務回執包,逐包確認并核地方押無誤后,銷記登記簿并進行拆包,銀行將業務明細轉存磁介質或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格式的來賬清單或統一印制的來賬憑證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內系統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2) 人民銀行(庫)接收業務的處理

ABS和TBS收到CCPC發來的借記業務回執包,逐包確認并核地方押無誤后,銷記借記業務登記簿并拆包進行相應處理。

4. 各節點對各類通知的處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節點收到已排隊、已軋差、已拒絕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應業務狀態,收到已軋差通知時需銷記登記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絕通知后要作相應處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時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待清算支付款項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時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

五、定期借記業務

辦理定期借記業務前,付款(清算)行、付款人、收費單位需要簽訂辦理代扣某類費用的三方合同(協議)。定期借記業務分為發起業務階段和處理借記回執階段。在發起業務階段,收款(清算)行接收收費單位以聯機或磁介質方式提交的業務數據,檢查無誤后按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收款人、同一業務種類、同一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N組包。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業務處理手續比照“四、普通借記業務的處理手續”處理。

六、實時借記業務

收款(清算)行根據客戶提交的實時借記業務憑證(或信息),按實時借記業務報文單筆組包。付款(清算)行對扣款成功或失敗的需實時返回受理成功或拒絕受理的回執包。CCPC對受理成功的同城回執業務包、NPC對受理成功的異地回執業務包進行付款清算行的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納入軋差處理;檢查未通過的直接拒絕給付款(清算)行,并將處理結果發送收款(清算)行,不作排隊處理。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業務處理手續比照“四、普通借記業務處理手續”處理。

七、跨行通存通兌業務

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是指依托小額支付系統,實現不同銀行營業網點的資源共享,客戶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協議銀行作為代理行,辦理跨行存取款業務,該類業務是實時借(貸)記業務的具體業務種類。小額支付系統跨行通兌業務包括個人儲蓄通兌業務和對公通兌業務;小額支付系統跨行通存業務僅指個人儲蓄通存業務。銀行辦理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應按規定向客戶收取手續費;對個人儲蓄通存通兌,應逐筆實時實現代理行與開戶行的手續費分潤;代理行應向客戶提供完整的交易金額和手續費信息。

(一) 個人儲蓄通兌業務的處理

1. 客戶不用現金支付代理行手續費的處理

代理行收到客戶取款憑條,按規定格式組織實時借記業務包,其中業務類型為個人儲蓄通兌業務,業務包金額為客戶取款金額(交易金額)和代理行手續費之和,附加域應列出交易金額和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收到實時借記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

借:××存款—××戶(交易金額+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手續費之和)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交易金額+代理行手續費之和)

手續費收入(開戶行手續費)

賬務處理完成后,開戶行返回實時借記業務回執包,并列出開戶行手續費的信息。代理行收到開戶行返回的回執后,為客戶打印憑證,記載通兌業務發生額(交易金額+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手續費之和),付現金(交易金額)給客戶;同時打印手續費回單(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手續費之和)交與客戶。

2. 客戶用現金支付代理行手續費的處理

代理行收到客戶取款憑條,按規定格式組織實時借記業務包,其中業務類型為個人儲蓄通兌業務,業務包金額為客戶取款金額(交易金額)。開戶行收到實時借記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

借:××存款—××戶(交易金額+開戶行手續費之和)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交易金額)

手續費收入(開戶行手續費)

賬務處理完成后,開戶行返回實時借記業務回執包,并列出開戶行手續費的信息。代理行收到開戶行返回的回執后,為客戶打印憑證,記載通兌業務發生額(交易金額+開戶行手續費之和),付現金(交易金額-代理行手續費)給客戶;同時打印手續費回單(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手續費之和)交與客戶。

(二) 對公通兌業務的處理

代理行收到客戶取款憑條,按規定格式組織實時借記業務包,其中業務類型為對公通兌業務,業務包金額為客戶取款金額(交易金額),附加域應列出交易金額和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收到實時借記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

借:××存款—××戶(交易金額+開戶行手續費之和)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交易金額)

手續費收入(開戶行手續費)

賬務處理完成后,開戶行返回實時借記業務回執包,但無需列出開戶行手續費的信息。代理行收到開戶行返回的業務回執包后,為客戶打印進賬回單,記載存款賬戶貸方發生額(交易金額-代理行手續費);同時打印手續費回單(金額為代理行手續費金額)交與客戶。

(三) 個人儲蓄通存處理流程

1. 客戶不用現金支付代理行手續費的處理代理行收到存款人存款憑條,按規定格式組織實時貸記業務包,其中業務類型為通存業務,業務包金額為客戶存款金額(交易金額)和代理行手續費之差,附加域應列出交易金額和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收到實時貸記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

借:待清算支付款項(交易金額-代理行手續費之差)

貸:××存款—××戶(交易金額-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手續費之差)

手續費收入(開戶行手續費)

賬務處理完成后,開戶行返回實時貸記業務回執包,并列出開戶行手續費的信息。代理行收到開戶行返回的回執后,為客戶打印存款回單,記載個人儲蓄通存業務發生額(交易金額-存款行手續費-開戶行手續費之差);同時打印手續費回單(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手續費之和)交與客戶。

2. 存款人用現金支付代理行手續費的處理

代理行收到存款人存款憑條,按規定格式組織實時貸記業務包,其中業務類型為通存業務,業務包金額為存款人存款金額(交易金額)。開戶行收到實時貸記業務包,進行合法性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

借:待清算支付款項(交易金額)

貸:××存款—××戶(交易金額-開戶行手續費之差)

手續費收入(開戶行手續費)

賬務處理完成后,開戶行返回實時貸記業務回執包,并列出開戶行手續費的信息。代理行收到開戶行返回的回執后,為客戶打印存款回單,記載個人儲蓄通存業務發生額(交易金額-開戶行手續費之差);同時打印手續費回單(代理行手續費+開戶行手續費之和)交與客戶。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業務處理手續比照“三、實時貸記業務處理手續”、“六、實時借記業務處理手續”處理。

八、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的業務處理

(一) 同城清算系統發起業務的處理

同城清算系統完成當場試算平衡后,將待發送的軋差凈額業務,按規定的報文格式生成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信息報文,加編地方押后發送CCPC。

(二) CCPC的處理

CCPC收到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信息報文,進行合法性檢查,核驗地方押無誤后,轉發至同城清算系統所在城市的ABS。

(三) ABS的處理

ABS收到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信息報文,進行合法性檢查,核驗地方押,試算平衡無誤后,將涉及清算賬戶的軋差凈額,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起同城軋差凈額清算報文,經CCPC提交NPC清算。不涉及清算賬戶的軋差凈額,由ABS內部處理。

(四) 涉及國庫部門差額的處理

屬于國庫部門的應收差額,由ABS主動向TBS發起大額支付指令;屬于國庫部門的應付差額,由TBS主動向ABS發起大額支付指令。

(五) 返回通知的處理

ABS完成該場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業務的清算后,匯總處理結果,按規定報文格式,生成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信息回執報文,經CCPC發送同城清算系統。

九、清算組織代收、代付業務的處理

清算組織辦理定期借記業務,需與付款(清算)行、付款人、收費單位簽訂辦理代扣某類費用的四方合同(協議);辦理定期貸記業務,需與付款(清算)行、付款人簽訂三方合同(協議)。

(一) 發起代收、代付業務的處理

清算組織根據委托人提交的代收、代付業務信息分別代收業務、收款清算行或代付業務、付款清算行打包生成通用信息包或實時信息包,按約定加編密押發送CCPC。

(二) CCPC的處理

CCPC收到清算組織發來的通用信息包或實時信息包,進行合法性檢查,無誤后,屬于同城業務信息直接轉發收款清算行或付款清算行;屬于異地業務信息,經NPC、收報CCPC轉發收款清算行或付款清算行。

(三) 收(付)款清算行的處理

收款清算行或付款清算行收到CCPC發來的通用信息包或實時信息包,進行合法性檢查,核驗密押無誤后,使用通用信息包向清算組織返回確認信息。收款清算行或付款清算行將通用信息包或實時信息包拆包,并按規定格式重新組包,發起普通貸記、定期貸記、實時貸記、普通借記、定期借記、實時借記業務。其業務處理手續分別比照“一、普通貸記業務處理手續”、“二、定期貸記業務處理手續”、“三、實時貸記業務處理手續”、“四、普通借記業務處理手續”、“五、定期借記業務處理手續”、“六、實時借記處理手續”處理。

(四) 代收、代付業務信息的核對

收款清算行和付款清算行完成代收、代付業務后,將業務處理結果,通過通用信息包或實時信息包經CCPC、NPC轉發清算組織。同時CCPC支持清算組織對指定時段的信息包下載核對。

 凈借記限額的管理

一、凈借記限額的設置與調整

(一) 授信額度或質押品價值的調增

NPC根據業務主管部門的授權,通過操作終端錄入直接參與者的授信額度或磁介質導入質押品價值的增加量及相應凈借記限額在NPC及CCPC之間的分配比例,小額支付系統收到指令后作相關處理,并向NPC操作終端返回處理成功或失敗的信息。

(二) 授信額度或質押品價值的調減

NPC根據業務主管部門的授權,通過操作終端錄入直接參與者的授信額度或磁介質導入質押品價值的減少量。小額支付系統收到調減指令后,首先檢查減少量是否超過授信額度或質押品存量值,超過存量值的,系統返回處理失敗的信息;未超過存量值的,系統先減少直接參與者在NPC的凈借記限額。NPC不足扣減的,向CCPC轉發調減指令,從直接參與者在CCPC的凈借記限額中相應減少不足部分。小額支付系統在扣減凈借記限額成功后,相應減少授信額度或質押品價值,并向NPC操作終端返回處理成功的信息。

(三) 清算賬戶圈存資金的調增

直接參與者根據業務處理需要,可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增加清算賬戶圈存資金。直接參與者通過行內系統或前置機客戶端發出圈存資金調增指令,確定圈存資金增加量及相應凈借記限額在NPC和CCPC之間的分配比例,調增指令經直接參與者前置機、CCPC發送至NPC。NPC收到調增指令后首先檢查圈存資金增加量是否超過當前清算賬戶可用頭寸。超過可用頭寸的,小額支付系統向直接參與者返回處理失敗的信息;未超過可用頭寸的,NPC減少清算賬戶可用頭寸,相應增加圈存資金,同時在NPC和CCPC分別相應增加凈借記限額,并向直接參與者返回處理成功信息。

(四) 清算賬戶圈存資金的調減

直接參與者根據清算賬戶流動性管理和業務處理需要,可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起減少清算賬戶圈存資金的指令。直接參與者通過行內系統或前置機客戶端發出圈存資金調減指令,確定圈存資金減少量,調減指令經直接參與者前置機、CCPC發送至NPC。NPC收到調減指令后首先檢查減少量是否超過圈存資金的存量值。超過存量值的,小額支付系統向直接參與者返回處理失敗的信息;未超過存量值的,小額支付系統先減少直接參與者在NPC的凈借記限額。若NPC不足扣減的,向CCPC轉發調減指令,從直接參與者在CCPC的凈借記限額中相應扣減不足部分。小額支付系統扣減凈借記限額成功后,NPC相應減少圈存資金并增加清算賬戶可用頭寸,并向直接參與者返回處理成功的信息。

二、凈借記限額檢查的處理

小額支付系統對收到的貸記支付指令和借記業務回執,均需以付款清算行為對象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系統將貸記支付指令和借記業務回執中的成功金額與付款清算行相應節點(NPC或CCPC)的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進行比較。貸記支付指令或借記業務回執金額小于等于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的,該業務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實時納入軋差并轉發;大于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的,凈借記限額檢查失敗,該業務作排隊或退回處理。付款清算行NPC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付款清算行NPC凈借記限額-付款清算行NPC已提交未清算異地業務凈借記差額-付款清算行NPC本場軋差場次的當前凈借記差額+付款清算行NPC本場軋差場次的當前凈貸記差額付款清算行CCPC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付款清算行CCPC凈借記限額-付款清算行CCPC已提交未清算同城業務凈借記差額-付款清算行CCPC本場軋差場次的當前凈借記差額+付款清算行CCPC本場軋差送交的當前凈貸記差額

(一) 同城非實時業務的檢查

CCPC收到付款清算行發來的同城普通貸記業務、定期貸記業務、普通借記業務回執或定期借記業務回執等非實時業務時,對付款清算行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納入軋差并實時轉發;檢查未通過的,在CCPC作排隊處理并通知付款清算行。

(二) 同城實時業務的檢查

CCPC收到收款清算行發來的同城實時貸記業務回執或付款清算行發來的同城實時借記業務回執等實時業務后,對付款清算行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納入軋差并實時轉發;檢查未通過的,CCPC將拒絕信息實時發送至收款清算行和付款清算行。

(三) 異地非實時業務的檢查

NPC收到付款清算行發來的異地普通貸記業務、定期貸記業務、普通借記業務回執或定期借記業務回執等非實時業務后,對付款清算行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納入軋差并實時轉發;檢查未通過的,在NPC作排隊處理并通知付款清算行。

(四) 異地實時業務的檢查

NPC收到收款清算行發來的異地實時貸記業務回執或付款清算行發來的異地實時借記業務回執等實時業務后,對付款清算行進行凈借記限額檢查,檢查通過的,納入軋差并實時轉發;檢查未通過的,NPC將拒絕信息實時發送至收款清算行和付款清算行。

三、凈借記限額的內部均衡

直接參與者分配在NPC和CCPC的凈借記限額相互之間可以進行內部均衡。內部均衡不影響直接參與者的總的凈借記限額。

(一) 人工均衡

直接參與者根據業務處理和管理需要,通過行內系統或前置機客戶端向小額支付系統發出額度均衡指令,確定額度均衡方向和均衡值等信息。NPC向CCPC進行額度均衡的,小額支付系統根據均衡值信息首先減少直接參與者在NPC的凈借記限額,不足扣減的立即向直接參與者返回處理失敗信息;足夠扣減的,NPC扣減成功后將均衡指令轉發至CCPC,相應增加直接參與者在CCPC的凈借記限額,并在處理完成后向直接參與者返回處理成功的信息。CCPC向NPC進行額度均衡的,比照上述流程反向處理。

(二) 自動均衡

NPC或CCPC對直接參與者在本節點排隊業務的總筆數或排隊業務等待軋差最長時間設定上限值并實時監控。當達到或超過上限值時,NPC或CCPC觸發自動均衡處理,對直接參與者在NPC和CCPC的凈借記限額進行自動調配。

四、排隊業務的處理

(一) 排隊業務的隊列調整

直接參與者需要進行隊列調整的,通過行內系統或前置機客戶端向NPC或CCPC發出隊列調整指令,將本行在NPC的指定異地小額排隊業務或在CCPC的指定同城小額排隊業務調整至本節點隊列首位,NPC或CCPC收到調整指令確認無誤后進行隊列調整,并將調整成功或失敗的結果返回直接參與者。

(二) 排隊業務的撤銷

直接參與者需要進行排隊業務撤銷的,通過行內系統或前置機客戶端向NPC或CCPC發出撤銷指令,撤銷本行在NPC的指定異地小額排隊業務或在CCPC的指定同城小額排隊業務,NPC或CCPC收到撤銷指令確認無誤后對指定業務進行撤銷,并將撤銷成功或失敗的信息返回直接參與者。撤銷成功的,NPC、CCPC、直接參與者等相關節點相應修改本地業務狀態為“已撤銷”;撤銷失敗的,各節點根據撤銷失敗通知中的相關信息修改本地業務狀態。NPC根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可以設定小額支付業務排隊最長時間并下發至各CCPC保存。NPC和CCPC根據該參數值,分別對異地小額排隊業務和同城小額排隊業務進行監控,當小額業務排隊等待軋差時間超過NPC設定的最長時間時,NPC和CCPC對排隊業務作自動退回處理,NPC、CCPC、直接參與者等相關節點相應修改本地業務狀態為“排隊已超期”。

(三) 排隊業務的解救

直接參與者的排隊業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解救。

1. 調增凈借記限額

直接參與者可以申請調增授信額度或質押品價值,相關處理按照“一(一)授信額度或質押品價值的調增”處理流程辦理;可以主動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調增圈存資金,相關處理按照“一(三)清算賬戶圈存資金的調增”處理流程辦理。

2. 對凈借記限額進行內部均衡

直接參與者對本行在NPC和CCPC的凈借記限額進行人工均衡,相關處理按照“三(一)人工均衡”處理流程辦理。NPC或CCPC在滿足設定條件的情況下觸發直接參與者凈借記限額的自動均衡,相關處理按照“三(二)自動均衡”處理流程辦理。

3. 啟動系統撮合機制

當NPC或CCPC有多個直接參與者出現業務排隊情況時,NPC或CCPC可以自動或系統運行者人工啟動排隊業務撮合機制。自動撮合的,NPC或CCPC自動監控本節點直接參與者排隊業務情況,達到本節點設定的撮合機制觸發條件時,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對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對多個直接參與者的排隊業務進行同步多邊軋差處理,并在處理成功后實時轉發排隊業務。人工撮合的,NPC或CCPC通過操作終端錄入撮合指令,小額支付系統收到指令檢查無誤后,對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系統對多個直接參與者的排隊業務進行同步多邊軋差處理,在處理成功后實時轉發排隊業務,并將業務撮合情況返回至NPC或CCPC操作終端。

五、凈借記限額的查詢與監控

直接參與者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向NPC和CCPC發出查詢報文,查詢本行在該節點的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排隊業務及本行的清算賬戶圈存資金。NPC和CCPC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在本節點的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排隊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也可以對本節點出現排隊的直接參與者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參與者總數的比例情況進行監控。

六、凈借記限額的預警

直接參與者需要對本行在NPC或CCPC的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進行監控的,分別向NPC或CCPC發送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警戒值設定報文,NPC或CCPC收到報文后自動進行處理。當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下降并越過本節點的預定余額警戒值時自動向直接參與者發送預警通知;當凈借記限額可用額度上升并越過本節點的預定余額警戒值時自動向直接參與者發送預警解除通知。

軋差和資金清算的處理

一、軋差處理

(一) CCPC的軋差處理

CCPC對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同城貸記支付指令和借記回執,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雙邊實時軋差。軋差公式:某清算行提交清算的貸方凈額(+)[或借方凈額(-)]=同城貸記來賬金額+他行返回同城借記回執成功交易金額-同城貸記往賬金額-發出同城借記回執成功交易金額

(二) NPC的軋差處理

NPC對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異地貸記支付指令和借記回執,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雙邊實時軋差。軋差公式:某清算行提交清算的貸方凈額(+)[或借方凈額(-)]=異地貸記來賬金額+他行返回異地借記回執成功交易金額-異地貸記往賬金額-發出異地借記回執成功交易金額

二、資金清算

(一) 設置清算場次

NPC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操作終端設置異地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系統完成相關處理并返回“設置成功”信息。CCPC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操作終端設置同城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系統完成相關處理并返回“設置成功”信息,同時自動將CCPC設置的提交清算場次和時間上傳至NPC,NPC對上傳信息進行監測。異地業務和同城業務當日最后一場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NPC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統一設置。法定節假日期間,NPC和CCPC日間軋差場次暫時失效,僅在每日小額支付系統日切時形成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和同城業務軋差凈額。

(二) 提交軋差凈額

NPC和CCPC在規定提交時點對本場軋差凈額進行試算平衡檢查,檢查無誤后自動提交清算。NPC建立CCPC的軋差凈額清算情況登記簿,自動監測各CCPC當日軋差凈額提交情況,NPC發現CCPC提交的同城軋差凈額清算報文出現跳場現象,應及時通知相關CCPC;CCPC收到通知并經業務主管雙簽后,人工重新發送丟失的同城軋差凈額清算報文。當日小額支付系統日切至大額支付系統業務截止前,NPC不能正常收妥CCPC當日所有同城軋差凈額清算報文,經業務主管部門授權,NPC業務主管雙簽后,系統進行日終處理。CCPC應將當日未上傳的同城軋差凈額清算報文在次日繼續提交清算。法定節假日期間,小額支付系統每日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和同城業務軋差凈額不提交清算,在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提交清算。

(三) NPC的賬務處理

NPC收到同城和異地軋差凈額清算報文,試算平衡檢查無誤后,自動完成相關賬務處理。

1. 屬于人民銀行(庫)軋差凈額的處理

(1) 屬于人民銀行(庫)貸方差額的,會計分錄為:

借:小額支付往來—人民銀行××行(庫)戶

貸:匯總平衡科目—人民銀行××行(庫)戶

(2) 屬于人民銀行(庫)借方差額的,會計分錄為:

借:匯總平衡科目—人民銀行××行(庫)戶

貸:小額支付往來—人民銀行××行(庫)戶

2. 屬于清算行軋差凈額的處理

(1) 屬于清算行貸方差額的,會計分錄為:

借:小額支付往來—人民銀行××行戶

貸:××存款—××行戶

(2) 屬于清算行借方差額的,如清算賬戶可用頭寸足以支付,會計分錄為:

借:××存款—××行戶

貸:小額支付往來—人民銀行××行戶

(3) 如清算賬戶可用頭寸不足支付,作排隊處理。

完成賬務處理后,小額支付系統自動生成清算通知發送至各參與者。各參與者根據清算通知變更業務狀態,完成相應的賬務處理。

(四) 清算排隊

清算賬戶頭寸不足,按以下隊列排隊處理:

1.錯賬沖正;

2.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

3.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4.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5.小額軋差凈額;

6.緊急大額支付;

7.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大額支付系統業務截止后,清算行仍有清算排隊的,NPC打開清算窗口,由該清算行籌措資金,按上述排隊順序清算所有排隊業務,直至關閉清算窗口。

三、調息處理

小額支付系統每日日終對賬結束后,NPC匯總所有清算日期為當日但軋差日期不為當日的異地軋差凈額和同城軋差凈額信息,并按直接參與者分發至相應各ABS,ABS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超額準備金利率和延遲清算天數,分別借記或貸記差額計收或計付利息。

沖正、止付、退回業務的處理

一、沖正業務的處理

(一) 發起行發起沖正申請的處理

實時業務的發起行未收到回執信息的,按規定的格式發起實時業務沖正申請報文,發送至前置機,前置機收到申請報文后自動登記“沖正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并檢查原業務的狀態。已軋差或已沖正的,立即返回記錄原業務狀態的沖正失敗應答報文,并相應修改沖正申請及原業務狀態,自動銷記“沖正申請及應答登記簿”;未軋差的,將沖正申請報文發送CCPC。

(二) CCPC和NPC的處理

CCPC收到沖正申請報文后,自動登記“沖正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并檢查原業務的狀態。已軋差或已沖正的處理按前置機的處理手續處理;未軋差且發起行和接收行屬于同一CCPC的,將原業務狀態修改為“已沖正”,向發起行發送沖正成功的應答報文,向接收行發送沖正通知報文,并自動銷記“沖正申請及應答登記簿”;未軋差且發起行和接收行不屬于同一CCPC的,將沖正申請報文轉發NPC。NPC收到沖正申請報文后的處理手續比照發起行CCPC的處理手續進行處理。

(三) 發起行收到沖正應答的處理

發起行收到沖正失敗或成功的應答報文,相應修改沖正申請報文和被沖正業務的狀態,自動銷記“沖正申請及應答登記簿”;沖正成功的,對原實時貸記業務進行沖正,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款或現金—××戶(紅字)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紅字)

(四) 接收行收到沖正通知的處理

接收行收到沖正通知報文后,對未進行賬務處理的原業務,保存沖正信息;對已進行賬務處理的原實時借記業務,進行沖正,會計分錄為:

借:××存款—××戶(紅字)

貸:待清算支付款項(紅字)

二、止付業務的處理

(一) 收款行發出止付申請的處理

收款行對需要止付的單筆或整包業務,在行內系統或前置機按規定的格式發起借記業務止付申請報文,前置機自動登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并檢查是否已收到被止付業務的回執。已收到回執的,返回拒絕止付的應答報文,并銷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未收到回執的,將止付申請報文發送CCPC。

(二) CCPC、NPC接收和轉發止付申請的處理

CCPC收到止付申請報文后,自動登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并檢查是否已收到被止付業務的回執。已收到回執的,向收款行返回拒絕止付的應答報文,并銷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未收到回執的且收款行與付款行屬于同一CCPC的,將止付申請報文轉發付款行;收款行與付款行不屬于同一CCPC的,將止付申請報文轉發NPC。NPC、付款行CCPC收到止付申請報文后的處理手續比照收款行CCPC的處理手續進行處理。

(三) 付款行的處理

付款行收到止付申請報文,自動登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并檢查是否已發出該借記業務的回執。已發出借記業務回執的,付款行發送拒絕止付應答報文,并自動銷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未發出借記業務回執的,確認無誤后立即予以止付,將原借記業務狀態修改為“已止付”,并向CCPC發出止付成功應答報文,自動銷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付款行對整包止付成功的,不再返回借記業務回執;對單筆止付成功的,仍需按照正常處理流程返回借記業務回執。付款行須在收到止付申請報文的當日至遲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應答報文。

(四) CCPC、NPC接收和轉發止付應答的處理

付款行CCPC、NPC、收款行CCPC對付款行返回的拒絕止付或同意止付的應答報文依次轉發至收款行,并自動銷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相應修改止付申請報文和被止付業務的狀態。

(五) 收款行收到止付應答的處理

收款行收到拒絕止付或同意止付的應答報文后,分別修改止付申請報文為“止付失敗”或“止付成功”。止付成功的將被止付業務狀態修改為“已止付”。同時,自動銷記“止付申請及應答登記簿”。

(六) 止付業務信息的統計監測

CCPC在每日小額支付系統核對工作結束后,將當日同城范圍內的止付業務信息上傳NPC進行歸并存儲。NPC、CCPC對辦理止付業務的情況隨時進行統計和監測。

三、退回業務的處理

(一) 付款行申請退回的處理

1. 付款行發起退回申請的處理

付款行對付款有誤的單筆或整包業務需要退回的,在行內系統或前置機按規定的格式發起小額業務退回申請報文,發送至前置機,自動登記“退回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后,發送CCPC。

2. CCPC、NPC接收和轉發退回申請的處理

CCPC收到退回申請報文,自動登記“退回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對付款行和收款行屬于同一CCPC的,將退回申請報文轉發收款行;不屬于同一CCPC的,將退回申請報文發送NPC。NPC、收款行CCPC收到退回申請報文后的處理比照付款行CCPC的處理手續進行處理。

3. 收款行的處理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請報文,自動登記“退回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并檢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記入收款人賬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未記入收款人賬戶的,返回同意退回的應答報文,銷記“退回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并根據原支付信息使用貸記退匯業務報文反向發送支付業務,予以退回。

(2)已記入收款人賬戶的,返回拒絕退回的應答報文,銷記“退回申請及應答登記簿”。對拒絕退回的業務,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與收款人協商解決。收款行須在收到退回申請報文的當日至遲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應答報文。

4. CCPC、NPC接收和轉發退回應答的處理

收款行CCPC、NPC、付款行CCPC對收款行返回的拒絕或同意退回的應答報文依次轉發至付款行,并銷記“退回申請及應答登記簿”,相應修改退回申請報文狀態為“已應答”。

5. 付款行收到退回應答的處理

付款行收到退回應答報文,修改原退回申請報文狀態為“已應答”,自動銷記“退回申請及應答登記簿”。

6. 退回業務信息的統計監測

CCPC在每日小額支付系統核對工作結束后,將當日同城范圍內的退回業務信息上傳NPC進行歸并存儲。NPC、CCPC對辦理退回業務的情況隨時進行統計和監測。

(二) 收款行主動退回的處理

收款行發現收到賬號戶名不符等錯誤的已軋差貸記支付業務或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可向付款行查詢后,發起主動退回業務。收款行根據原支付業務發送退匯業務報文。處理手續比照普通貸記業務處理手續進行處理。

查詢查復的處理

查詢查復是正確辦理小額支付系統業務的重要工作,是確保支付系統安全、高效運行的有力保障。處理查詢查復要求規范、嚴謹、及時、準確。

一、小額支付系統業務的查詢查復必須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切實處理”。

二、小額支付系統業務查詢查復的處理對象僅指單筆業務。

三、查詢行對本行接受或發出的小額支付業務有疑問,以及受理客戶的查詢事項,需要對業務要素進行查詢的,應按規定的查詢查復格式,經CCPC、NPC向查復行發送查詢信息,并打印查詢書。

四、前置機、CCPC、NPC收到查詢行查詢申請,登記查詢查復登記簿,并實時轉發。

五、查復行收到查詢信息,打印查詢書,提交業務人員確認。

六、業務人員依照查詢書的內容,認真查閱有關賬冊、憑證和資料,查明情況和原因,報業務主管審核同意,在當日至遲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規定的格式向查詢行發送查復信息,并打印查復書。

七、對更正小額支付業務要素的查詢,必須嚴格以客戶提交的原始憑證的記載內容為依據查復。嚴禁銀行和個人擅自更改憑證內容,發出查復信息。

八、前置機或CCPC、NPC收到查復行查復書,銷記或匹配登記查詢查復登記簿,并實時轉發。

九、查詢行收到查復信息后,打印查復書。對所查詢問題已得到明確答復的,經本行會計主管人員審核后,立即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或通知客戶。

十、查復書要附在原查詢書后面保存。如必須以查復書做憑證附件的,可再次打印或在原查詢書上注明查復情況和本行處理結果以及該筆小額支付業務的日期、科目、編號等。

十一、 NPC、CCPC可以對全國和同城的查詢查復進行統計、監測與分析,并可打印。

每日小額支付系統核對工作結束后,CCPC將本日同城范圍內的查詢查復信息上傳NPC。NPC收到后,將此信息與其當日查詢查復信息歸并存儲。小額支付系統對查而不復超過規定次數和時限的查復行,將隨時統計和監測。

十二、小額支付系統業務的查詢查復書要及時打印,查詢查復登記簿的電子信息至少聯機保留30個系統工作日,超過聯機保存期限的,必須磁介質保存,歸檔保管,以備存查。

日切和年終的處理

一、日切處理

小額支付系統的日切時點,NPC通知各CCPC進行日切處理并將當日最后一場異地軋差凈額提交清算。CCPC收到日切通知后,立即進行日切處理并將當日最后一場同城軋差凈額提交NPC清算。日切后,小額支付系統進入次日業務處理,繼續受理支付業務。

(一) 軋差凈額報文的核對

小額支付系統當日同城及異地軋差凈額全部清算完畢后,NPC將當日各CCPC提交的同城軋差凈額的場次、總筆數、總金額按規定格式形成小額軋差凈額對賬報文發送各CCPC。各CCPC收到小額軋差凈額對賬報文后,與本地所保存的同城軋差凈額的場次、總筆數、總金額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以NPC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二) 支付業務信息的核對

1. NPC與CCPC信息的核對

NPC與CCPC完成軋差凈額報文核對后,NPC按照規定格式自動生成當日業務狀態為“已清算”異地小額業務的匯總對賬信息,發送至各CCPC。NPC經過業務主管雙簽后可以手工補發核對信息。CCPC收到匯總對賬信息后,與本地所保存的業務狀態為“已清算”的異地小額業務進行核對。核對不符,向NPC申請下載明細信息,并以NPC下載的明細信息為準進行調整。

2. CCPC與直接參與者信息的核對

NPC與CCPC完成異地小額業務核對后,CCPC按照規定格式自動生成當日業務狀態為“已清算”的同城及異地小額業務匯總對賬信息,發送至所屬各直接參與者。各直接參與者收到匯總對賬信息后與本地所保存的業務狀態為“已清算”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各直接參與者向CCPC申請下載明細信息,并以CCPC下載的明細信息為準進行調整。同時為便于業務數據的比對,各直接參與者可向CCPC申請下載指定期間的小額歷史業務明細信息。

(三) NPC賬務信息下載

大額日終,清算窗口關閉后,NPC以人民銀行××行(庫)為單位,將其管理的清算賬戶、大額支付往來、小額支付往來、支付清算資金往來和匯總平衡科目賬戶當日累計發生額和余額以及各行(庫)大額支付往來、小額支付往來累計發生額和余額分別進行試算平衡。試算平衡后,將當日小額支付業務的賬務信息一并下載至相應的ABS和TBS。ABS和TBS收到賬務信息后按大額支付系統業務相關規定辦理,并根據需要可多次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

二、年終處理

(一) 賬務結轉

1. 小額支付往來科目的結轉

年度最后一個工作日,NPC完成日終試算平衡,并將日終賬務信息下載后,將“小額支付往來科目”余額以人民銀行××行(庫)為單位,一并結轉到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科目。如小額支付往來科目為借方余額的,會計分錄為:

借:支付清算資金往來—××行(庫)戶

貸:小額支付往來—××行(庫)戶

如小額支付往來科目為貸方余額的,會計分錄相反。NPC將各行(庫)支付清算資金往來賬戶的余額保留,納入下一年度每一營業日的賬務平衡。ABS和TBS接收NPC日終下載的賬務信息,進行自身試算平衡后,辦理年度賬務結轉,將“小額支付往來科目”余額一并結轉“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科目。

2. 匯總平衡科目的結轉

年終總的試算平衡結束后,NPC以人民銀行行(庫)為單位,將匯總平衡科目借方或貸方余額結轉為下年度的期初余額。

3. 清算賬戶的結轉

年終總的試算平衡結束后,NPC分別將每一個清算賬戶的借方或貸方余額結轉為下年度的期初余額。

(二) 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科目余額的核對

NPC賬務結轉后,將支付清算資金往來賬戶余額下載ABS和TBS。ABS和TBS收到下載的支付清算資金往來賬戶余額,與自身結轉存檔的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科目的余額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以NPC下載的余額進行賬務調整,納入暫收(付)款項科目或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進行相應的處理。

支付業務差錯和異常情況的處理

一、密押錯誤的處理

(一) 核驗非實時業務地方密押錯誤的處理

1. CCPC核驗地方密押錯誤的處理

CCPC核驗小額支付業務地方押錯誤的,自動退回直接參與者。直接參與者收到退回的地方押錯誤業務,進行人工干預并經業務主管確認后,重新發送。

2. 直接參與者核驗地方押錯誤的處理

直接參與者核驗小額支付業務地方押錯誤的,自動退回CCPC。CCPC收到退回的地方押錯誤業務后,進行人工干預并經業務主管確認后,重新發送。

(二) 核驗非實時業務全國押錯誤的處理

1. NPC核驗全國押錯誤的處理

NPC收到小額支付業務或CCPC軋差凈額清算報文,核驗全國押錯誤的,自動退回CCPC。CCPC收到退回密押錯誤的業務后,進行人工干預并經業務主管確認后,重新發送。

2. CCPC核驗全國押錯誤的處理

CCPC收到NPC轉發的小額支付業務,核驗全國押錯誤的,自動退回NPC。NPC收到退回密押錯誤的業務后,進行人工干預并經業務主管確認后,重新發送。

(三) 核驗實時業務密押錯的處理

在實時業務發起階段,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各節點如出現地方押錯或全國押錯,小額支付系統將實時業務退回至原發起行。在實時業務回執返回階段,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各節點如出現地方押錯或全國押錯,該實時業務回執尚未納入軋差的,小額支付系統將實時業務回執退回至原接收行,并通知原發起行;該實時業務回執已納入軋差的,系統將該實時業務回執退回至前一節點,由前一節點重新編押發送。

二、行號錯誤的處理

行號錯誤是指行名、行號不符或發起行行號與發起清算行行號、接收行行號與接收清算行行號有誤或相互間對應關系錯誤。

(一) 發起行、發起清算行、發起清算行CCPC、NPC的處理

發起行、發起清算行、發起清算行CCPC、NPC對小額支付業務進行行號檢查,發現行號錯誤的,拒絕受理,并通過各節點依次退回發起行,由發起行錄入人員對該業務重新錄入、復核、發送。

(二) 接收清算行CCPC的處理

接收清算行CCPC對異地小額支付業務的接收清算行行號進行檢查,檢查有誤的,查證行號信息后,發送接收清算行處理。

(三) 接收清算行的處理

接收清算行對小額支付業務的接收行行號進行檢查,檢查有誤的,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 未納入軋差的借記支付信息類來賬,查明原因后,轉發接收行。

2. 已納入軋差的小額支付業務,先作暫存處理,再按查詢查復的處理手續向發起行查詢。收到查復后,接收行行號正確的,轉發接收行;接收行行號仍然有誤的,通過退匯業務反向退回發起行。

三、接收人差錯的處理

接收行收到無法入賬的小額支付業務,接收人為非本行開戶的,按照退回處理規定,向發起行退回該筆業務;接收人在本行開戶但賬號戶名有誤的,按查詢查復的處理手續向發起行查詢,收到查復后,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 經查復賬號戶名更改一致的,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二) 經查復確認業務匯劃有誤的,先作行內資金暫收處理,再通過退匯業務將資金反向退回發起行。

四、小額支付系統日切通知丟失的處理

NPC向某個CCPC下發的小額支付系統日切通知丟失,NPC應對該CCPC再次下發指定系統工作日日切通知,CCPC收到日切通知后,按規定程序進行日切處理。CCPC向某個直接參與者下發的小額支付系統日切通知丟失,CCPC應對該直接參與者再次下發指定系統工作日日切通知,直接參與者收到日切通知后,按規定程序進行日切處理。

五、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及清算回執丟失的處理

NPC監視發現CCPC發來的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丟失,應立即通知該CCPC。CCPC收到通知后,通過業務主管雙簽制重新發送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NPC作重賬檢查后,進行資金清算。CCPC監視發現NPC下發的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清算回執丟失,應向NPC申請補發清算回執。CCPC收到清算回執后,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六、小額支付業務狀態補發的處理

當小額批量包處理確認通知報文或小額軋差凈額通知報文在傳輸過程中出現丟失,導致直接參與者與CCPC的小額支付業務狀態不一致時,直接參與者可以向CCPC申請補發單個業務包的處理狀態,也可以由CCPC業務主管雙簽后,手工批量下發多個業務包的處理狀態。

七、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無法清算的處理

對于CCPC提交的含有錯誤清算賬號或清算行行號的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NPC業務主管雙簽后,將處理失敗的軋差凈額轉換成ABS的軋差凈額,并完成該場軋差凈額清算。同時,NPC向該ABS發送“異常清算通知報文”,ABS根據通知向相應的清算行追款或付款。如“異常清算通知報文”在傳輸過程中出現丟失,ABS可向CCPC申請手工下發。

八、實時業務自動退回的處理

小額支付系統接收并正常轉發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后,如未收到接收行的回執信息和發起行的沖正指令,在第三個系統工作日對原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作退回處理,NPC、CCPC、直接參與者各節點相應修改原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狀態為“已超期”。

九、聯機異常和災難應急的處理

CCPC、NPC、商業銀行前置機之間出現聯機異常和災難事故,按照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切換及應急總體方案處理。

系統業務收費的處理

一、收費對象和范圍

(一) 收費對象

小額支付系統以直接參與者、特許參與者為收費對象。

(二) 收費范圍

小額支付系統對直接參與者及其所屬間接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起和接收的支付類業務和信息類業務進行計費;對特許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信息類業務進行計費。支付類業務,是指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貸記支付業務和借記支付業務。信息類業務,是指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信息服務業務。系統對收費的對象、標準、時間段、報文種類等實行參數化管理,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靈活設置。

二、收費模式

小額支付業務匯劃費用的計算和扣收,可以根據管理需要由NPC或CCPC完成。計算費用時,可以采取NPC計費方式或CCPC計費方式;扣收費用時,可以采取NPC扣收方式或CCPC扣收方式。收費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確定。NPC或CCPC扣收費用時,可以根據繳費賬戶性質采用自動扣費處理方式或手工扣費處理方式。自動扣費處理方式適用于開立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手工扣費處理方式適用于未開立清算賬戶的特許參與者。

三、收費標準

(一) 計費周期

設T日為每月大額支付系統最后一個工作日(以下同),采用NPC計費方式的,小額支付業務計費周期為上月T-1日至本月T-2日;采用CCPC計費方式的,小額支付業務計費周期為上月T日至本月T-1日;T日,各參與者根據計算結果向支付系統運行管理單位繳納小額支付業務匯劃費用。計費方式由NPC計費變更為CCPC計費時,該月計費時段為上月T-1日至本月T-1日;計費方式由CCPC計費變更為NPC計費時,該月計費時段為上月T日至本月T-2日。

(二) 計費標準

1.對規定報文容量以內的支付類業務,根據報文種類按包數和筆數收取匯劃費用;

2.對超過規定報文容量的支付類業務,除根據報文種類按包數和筆數收取匯劃費用外,還需對超過部分按其流量收取發起方額外匯劃費用;

3.只對業務處理狀態為“已清算”的支付類業務收費,對“已拒絕”、“已撤銷”等業務處理狀態的支付類業務不收費;

4.對信息類業務按流量收取匯劃費用;

5.對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業務,區分同城業務和異地業務進行收費處理;

6.對小額支付系統自動發出或接收的各類控制報文如小額業務權限控制報文、小額批量包處理確認通知報文等不收費;

7.NPC可以根據需要,對不同的時間段、行別、直接參與者、月累計業務量、CCPC設置不同的收費標準;CCPC可以根據需要對轄內直接參與者設置不同的收費標準;

8.系統可以對指定行別或指定直接參與者不收費。

(三) 計算公式

1.支付類業務計算公式

小額支付類業務收費=∑[(發起某類同城批量包包數×發起方基礎費率×同城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發起某類異地批量包包數×發起方基礎費率×異地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行別收費比率×直接參與者收費比率×CCPC收費比率+∑{[(某時段發起某類同城支付業務筆數×發起方基礎費率×同城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某時段發起某類異地支付業務筆數×發起方基礎費率×異地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該時間段收費比率}×月累計業務量收費比率×行別收費比率×直接參與者收費比率×CCPC收費比率+∑[(計費期內發起超過規定報文容量的同城支付業務流量×超容量部分基礎費率×同城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計費期內發起超過規定報文容量的異地支付業務流量×超容量部分基礎費率×異地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月累計業務超容流量收費比率+∑[(接收某類同城批量包包數×接收方基礎費率×同城業務接收方收費比率)+(接收某類異地批量包包數×接收方基礎費率×異地業務接收方收費比率)]×行別收費比率×直接參與者收費比率×CCPC收費比率+∑[(接收某類同城支付業務筆數×接收方基礎費率×同城業務接收方收費比率)+(接收某類異地支付業務筆數×接收方基礎費率×異地業務接收方收費比率)]×行別收費比率×直接參與者收費比率×CCPC收費比率

2.信息類業務計算公式

小額信息類業務收費=∑[(計費期內發起同城信息業務流量×發起方基礎費率×同城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計費期內接收同城信息業務流量×接收方基礎費率×同城業務接收方收費比率)+(計費期內發起異地信息業務流量×發起方基礎費率×異地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計費期內接收異地信息業務流量×接收方基礎費率×異地業務接收方收費比率)]說明:

(1)基礎費率:是指人民銀行確定的,各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時,應當繳納的每筆或每包業務的基準收費價格。

(2)同城業務/異地業務發起方收費比率:人民銀行可以對直接參與者、特許參與者發起的業務,按同城業務和異地業務分別設置相應的收費比率,該收費比率適用于支付類業務的收費和信息類業務的收費。

(3)同城業務/異地業務接收方收費比率:人民銀行可以對直接參與者、特許參與者接收的業務,按同城業務和異地業務分別設置相應的收費比率,該收費比率適用于支付類業務的收費和信息類業務的收費。

(4)時間段收費比率: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系統運行的需要,劃分小額支付系統運行時段,對直接參與者在不同時間段內發起的支付類業務設置收費比率。

(5)月累計業務量(超容流量)收費比率:人民銀行可以對計費期內直接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起的支付類業務進行統計,對超過一定筆數或超容流量的直接參與者設置相應的收費比例。

(6)行別收費比率: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對指定行別設置收費比率。

(7)直接參與者收費比率: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對指定直接參與者設置收費比率。

(8)CCPC收費比率: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對不同的CCPC設置不同的收費比率,該收費比率適用于指定CCPC轄內直接參與者及特許參與者。

(9)計算結果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四、賬務處理

(一) 賬戶設置

1.NPC收費模式的賬戶設置

采用NPC收費模式的,與大額支付系統共用一個收費專戶,其收費專戶開立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擺放NPC,核算所有大額支付業務、小額支付業務的收費。

2.CCPC收費模式的賬戶設置

采用CCPC收費模式的,在CCPC所在地ABS開設收費專戶,核算本CCPC所有小額支付業務收費。

CCPC收費專戶的開立采取下列兩種方式:

(1)在CCPC所在地ABS開立收費專戶,擺放NPC;

(2)在CCPC所在地ABS開立內部收費專戶,無需擺放NPC。

收費專戶具體的開立方式由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確定。

3.清算組織等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特許參與者,可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開設專用賬戶支付匯費,或與商業銀行簽訂代理協議通過商業銀行清算賬戶支付匯費。

(二) 自動扣費的賬務處理

NPC或CCPC完成費用統計后,清算賬戶管理系統在T日日初,從相應的清算賬戶上自動扣收小額支付業務匯劃費用到收費專戶,并向各直接參與者發送小額支付業務收費通知。

1.NPC收費模式

借:××存款—××行戶

貸:大額支付往來—人民銀行××行戶  

借:大額支付往來—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戶

貸:××存款—NPC收費專戶

2.CCPC收費模式

(1)收費專戶擺放NPC的,會計分錄為:

借:××存款—××行戶

貸:大額支付往來—人民銀行××行戶

借:大額支付往來—××CCPC所在地人民銀行戶

貸:××存款—××CCPC收費專戶

(2)在CCPC所在地ABS開設內部收費專用賬戶,不擺放NPC

NPC的處理,會計分錄為:

借:××存款—××行戶

貸:大額支付往來—人民銀行××行戶

借:大額支付往來—××CCPC所在地人民銀行戶

貸:匯總平衡科目—××CCPC所在地人民銀行戶

CCPC所在地ABS的處理:

貸:××CCPC收費專戶

(三) 手工扣費的賬務處理

1.NPC收費模式

T日NPC將收費通知發送給未開立清算賬戶的特許參與者及其所在地ABS。特許參與者收到清單后,通過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簽訂代理協議的商業銀行將匯費轉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通過單邊業務轉入NPC收費專戶。

2.CCPC收費模式

T日NPC將收費清單發送給未開立清算賬戶的特許參與者及其所在地ABS。特許參與者收到清單后,通過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簽訂代理協議的商業銀行劃轉匯費,分下列情況處理:

(1)在CCPC所在地ABS開立收費專戶,擺放NPC的

特許參與者所在地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收到該特許參與者提交的繳費憑證經審核無誤后,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將款項匯入CCPC所在地ABS,由CCPC所在地ABS通過單邊業務將匯費轉入其收費專戶。特許參與者與商業銀行簽訂協議通過商業銀行清算賬戶繳費的,由商業銀行按協議將款項匯入特許參與者所屬CCPC所在地ABS,由CCPC所在地ABS通過單邊業務轉入其收費專戶。

(2)在CCPC所在地ABS內部開立收費專戶,不擺放NPC的賬務處理

繳費、收費專用賬戶均在CCPC所在地ABS的,由該CCPC所在地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對特許參與者提交的繳費憑證進行審核,無誤后直接作賬務處理。繳費、收費專用賬戶未在同一ABS開立賬戶的,由特許參與者所在地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對特許參與者提交的繳費憑證進行審核,無誤后將款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匯入CCPC收費專戶。特許參與者與商業銀行簽訂代理協議通過商業銀行清算賬戶繳費的,由商業銀行將款項轉入CCPC收費專戶。

五、待銷戶的計費處理

直接參與者需要撤銷清算賬戶的,對該直接參與者小額支付業務匯劃費用從上一收費時點起計算至銷戶申請生效日止。在銷戶申請生效后的第三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由NPC或CCPC自動扣收并將收費清單發送該直接參與者和收費人民銀行,賬務處理比照“四(二)自動扣費的賬務處理”。特許參與者需要撤銷行號的,對該特許參與者小額支付業務匯劃費用從上一收費時點起計算至行號撤銷生效日止。在行號撤銷生效后的第三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由NPC或CCPC將收費清單發送該特許參與者所在地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其通知該特許參與者繳納匯費。壹拾小額支付系統密押的使用和管理小額支付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共享密押處理機制,并與大額支付系統使用同一全國押或地方押密鑰。

一、密押的使用

(一) 小額支付系統密押設備的登錄

1.NPC在小額支付系統下電后重新開機,由密押員插入密押操作員卡登錄密押設備,登錄成功后,開始正常的業務處理。

2.CCPC在向NPC登錄時,由小額支付系統自動檢查密押設備是否已正確登錄;沒有登錄的,由密押員根據系統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員卡登錄密押設備,密押登錄成功后,開始向NPC發出登錄申請。

3.直接參與者向CCPC進行小額支付系統登錄時,由系統自動檢查密押設備是否已正確登錄;沒有登錄的由密押員根據系統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員卡登錄密押設備,登錄成功后,開始向CCPC發出登錄申請。

(二) 編核押處理

NPC與CCPC間使用統一的全國押密鑰,同一CCPC范圍內使用統一的地方押密鑰。小額支付系統對業務包進行編核押,對包內每筆業務不編核明細押。業務包在直接參與者與CCPC間傳輸,加編地方密押。支付業務信息在CCPC與NPC間傳輸,加編全國密押。

(三) 密鑰的更換

需要更新全國押密鑰時,NPC密押主管輸入全國押密鑰管理中心的登錄口令,自動生成全國押密鑰,寫入密鑰卡分發各CCPC;需要更新地方押密鑰時,CCPC密押主管輸入地方押密鑰管理中心的登錄口令,自動生成地方押密鑰,寫入密鑰卡分發各直接參與者。全國和地方密鑰更換日起的第三個大額系統工作日再次按上述程序導入新密鑰,舊密鑰被再次導入的新密鑰覆蓋而失效。

1.在新密鑰第一次導入到舊密鑰失效前,小額支付系統分別下列情況作編核押處理:

(1)發起清算行、CCPC對往賬業務,系統以新密鑰編核密押;收報CCPC、接收清算行對來賬業務,系統先以新密鑰核押,核押不成功的再以舊密鑰核押。

(2)發起行發起的支付業務,發起清算行使用新密鑰加編地方押后發往CCPC;CCPC采用新密鑰核驗地方押,核押成功后,以新密鑰加編全國押后發往NPC;NPC以新密鑰核驗全國押,核押不成功的,以舊密鑰核押,成功后發往CCPC,CCPC以新密鑰加編地方押后發往接收清算行;接收清算行以新密鑰核驗地方押,核押不成功的,以舊密鑰核押,成功后再轉接收行。

2.舊密鑰失效后,小額支付系統只能按新密鑰編核押,若核押結果錯誤,系統做自動退回處理。

二、密押的管理

支付系統在NPC和CCPC設置全國押密鑰管理中心和地方押密鑰管理中心,分別負責全國押密鑰和地方押密鑰的設置和密鑰卡的分發。NPC、CCPC和直接參與者分別設置密押主管和密押員。密押主管是密押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運行密押配置管理軟件,負責生成操作員卡、更新密鑰操作等,由會計主管兼任;密押員保管密押操作員卡,負責系統向密押設備登錄啟動密押設備操作,由系統的業務主管兼任。

直接參與者的撤銷處理

一、開立清算賬戶直接參與者撤銷的處理

(一) 清算賬戶撤銷申請及指令的轉發

1. 直接參與者申請撤銷清算賬戶時,應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申請。在待銷戶狀態生效日的至少提前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日終前,ABS按規定格式向NPC發出清算賬戶申請銷戶指令。

2. NPC收到申請銷戶指令后,進行申請銷戶指令生效日、清算賬戶狀態和行號狀態等檢查。檢查不通過的,作拒絕處理,并通知ABS;檢查通過的,NPC記錄銷戶指令生效日期,實時將申請銷戶的信息發送全國所有CCPC。

3. CCPC收到通知后,立即轉發所轄各節點。各節點檢查是否有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小額支付業務,如有涉及該直接參與者業務的,應立即進行相應業務處理。

(二) 清算賬戶待銷戶狀態生效及業務的控制

1. NPC在指令生效前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日終后,將撤銷清算賬戶置為待銷戶狀態,并將賬戶狀態變更通知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各CCPC。

2. 待銷戶狀態生效日,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小額軋差凈額清算以外所有小額支付業務。NPC、CCPC對所有涉及該清算賬戶排隊的小額支付業務作退回處理;已納入軋差的小額軋差凈額應當日提交完成清算。

3. 待銷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小額支付業務停止后,用于小額凈借記限額的圈存資金系統不自動釋放,由該直接參與者發起圈存資金調整報文進行釋放。

4. 待銷戶狀態生效日業務截止前,NPC檢查當日小額支付系統NPC和CCPC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最后一場軋差凈額已全部提交清算,NPC進入日終處理;尚未全部提交清算,NPC原則上應一直等待當日最后一場軋差凈額全部清算完畢。

5. 待銷戶狀態生效日業務截止前,該直接參與者所在CCPC最后一場軋差凈額確實無法提交清算,可由NPC業務主管手動強制日終處理。當日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最后一場小額軋差凈額至遲應于該清算賬戶正式撤銷前一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業務截止時提交并完成清算。

6. 異常情況下如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待銷戶狀態生效日最后一場軋差凈額在該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正式撤銷后提交的,由NPC業務主管人工確認后轉給相應ABS進行處理。

(三) 清算賬戶的銷戶

1. 待銷戶狀態生效第三日,大額支付系統日終處理完畢后,NPC對該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執行銷戶前余額檢查。

2. 清算賬戶余額為零,進行銷戶處理,次日NPC將銷戶通知分別發送申請銷戶的直接參與者、管轄該清算賬戶的ABS和各CCPC;清算賬戶尚有余額,系統立即將該清算賬戶的余額情況及準備撤銷該清算賬戶的信息,分別發送管轄該清算賬戶的ABS和申請銷戶的直接參與者。

3. ABS和申請銷戶的直接參與者收到該清算賬戶尚有余額的信息后,由該直接參與者發起大額支付業務或由ABS發起單邊業務,將清算賬戶的余額轉出。

4. 申請銷戶的直接參與者收到尚有余額信息后,未及時轉移清算賬戶余額的,支付系統將順延清算賬戶銷戶日期,直至該清算賬戶的余額為零。當清算賬戶余額為零的次日,NPC檢查確認后,立即進行銷戶處理。

二、直接參與者人民銀行機構撤銷的處理

(一) 人民銀行機構撤銷的申請

1. 直接參與者人民銀行機構在撤銷前須撤銷轄內所有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在待銷戶狀態生效日的至少提前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日終前,ABS按規定格式向NPC發出撤銷機構的申請指令。

2. NPC檢查通過,記錄銷戶指令生效日期,實時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將申請銷戶的信息發送全國所有CCPC。

3. CCPC收到通知指令后,立即轉發所轄各節點,各節點檢查是否有涉及該直接參與人民銀行的小額支付業務。如有涉及該直接參與人民銀行業務的,應立即進行相應業務處理。

(二) 待銷戶狀態生效及業務的控制

1. NPC在銷戶指令生效前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日終后,將該直接參與人民銀行賬戶置為待銷戶狀態,并將賬戶狀態變更通知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各CCPC。停止受理涉及該直接參與人民銀行的小額軋差凈額清算以外所有小額支付業務。已納入軋差的小額軋差凈額應當日提交并完成清算。

2. 待銷戶狀態生效日業務截止前,NPC檢查當日小額支付系統NPC和CCPC涉及該直接參與人民銀行的最后一場軋差凈額已全部提交清算,NPC進入日終處理;尚未全部提交清算,NPC一直等待至當日最后一場軋差凈額全部清算完畢。

3. 待銷戶狀態生效日業務截止前,該人民銀行所在CCPC最后一場軋差凈額無法提交清算,可由NPC業務主管手動強制日終處理。

(三) 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控制

1. 待銷戶狀態生效第三日大額支付系統業務截止前, NPC再次檢查待銷戶狀態生效日小額支付系統涉及該直接參與人民銀行的最后一場軋差凈額是否已提交清算。已提交清算的,NPC執行銷戶處理;尚未提交清算的,NPC一直等待至待銷戶狀態生效日最后一場軋差凈額全部清算完畢。

2. 當日該直接參與人民銀行機構所在CCPC最后一場軋差凈額確實無法提交清算的,可由NPC業務主管手動強制日終處理。

3. 異常情況下,該直接參與人民銀行機構待銷戶狀態生效日的最后一場軋差凈額在其賬戶正式撤銷后提交NPC的,由NPC業務主管人工確認后轉給其他ABS進行處理。

(四) 賬戶的撤銷

1. 待銷戶狀態生效第三日大額支付系統日終后,NPC將撤銷人民銀行機構大額支付往來、小額支付往來、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當日余額再次下載被撤銷人民銀行機構,作為已撤銷的通知。

2. NPC保留該撤銷人民銀行大額支付往來、小額支付往來、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科目余額,將大額支付往來科目、小額支付往來科目余額納入每天的賬務平衡,同時將撤銷通知告知全國所有CCPC。

3. 撤銷成功后的次日起,停止受理撤銷人民銀行機構的所有支付業務。年終,NPC將撤銷人民銀行機構的大額支付往來、小額支付往來科目余額納入年終賬務平衡。平衡后,將大額支付往來、小額支付往來科目余額結轉到撤銷人民銀行機構的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科目。以后,一直保留該撤銷人民銀行機構的支付清算資金往來科目,并納入每年的年終賬務平衡。

三、直接參與者國庫機構撤銷的處理

撤銷TBS時除無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撤銷外,其余賬務處理手續比照“二、直接參與者人民銀行機構撤銷的處理”。

系統停運和啟運的處理

一、系統停運日期的設置

NPC根據業務管理或運行的需要,可以設置小額支付系統在NPC或CCPC的停運狀態。設置NPC為停運狀態時,整個小額支付系統停止運行;設置CCPC為停運狀態時,小額支付系統停止該CCPC轄內所有參與者的小額支付業務,NPC及其他CCPC的業務不受影響。系統設置停運時實行雙簽制,并至少提前一個系統工作日將停運和啟運日期通知下發各CCPC及各參與者。將停運的直接參與者應根據停運通知提前完成圈存資金調整。

二、 NPC停運和啟運的處理

(一) NPC停運的處理

1. 直接參與者的處理

系統停運前一日日切后,各參與者不得發起往賬業務,繼續接收已軋差的業務和有關通知類信息業務,完成與CCPC當日業務核對,檢查確認不存在已軋差狀態的業務后,向CCPC簽退。

2. CCPC和NPC的處理

系統停運前一日日切后,CCPC和NPC根據停運通知,確認各場軋差凈額已提交并完成資金清算,拒絕受理同城和異地往賬業務,退回所有排隊業務,轉發所有已軋差的業務,按照日切處理程序完成各節點的業務數據核對。CCPC等待轄內所有直接參與者簽退后,向NPC簽退。NPC等待所有CCPC簽退后,停運小額支付系統。

(二) NPC啟運的處理

啟運日前,NPC通過大額系統下發自由格式報文通知各節點。啟運日,NPC下發狀態變更通知,各節點登錄后,自動調整小額系統工作日期,正常辦理業務。

三、 CCPC停運和啟運的處理

(一) CCPC停運的處理

1. 停運CCPC直接參與者的處理

系統停運前一日日切后,停運CCPC轄內各參與者不得發起往賬業務,繼續接收已軋差的業務和有關通知類信息業務,完成與CCPC當日業務核對,檢查確認不得存在已軋差狀態的業務無誤后,向CCPC簽退。

2. 停運CCPC的處理

系統停運前一日日切后,CCPC根據停運通知,確認各場軋差凈額已提交并完成資金清算,拒絕受理往賬業務,退回所有排隊業務,轉發所有已軋差的業務。按照日切處理程序完成業務數據核對后,CCPC等待轄內所有直接參與者簽退后,向NPC簽退。

3. NPC和其他CCPC的處理

系統停運前一日日切后,NPC和其他CCPC根據停運通知,拒絕受理發往停運CCPC的往賬業務。NPC退回停運CCPC排隊業務,轉發停運CCPC所有已軋差的業務。按照日切處理程序完成與停運CCPC的業務數據核對后,NPC等待停運CCPC簽退。

(二) CCPC啟運處理

啟運日前,NPC通過大額系統下發自由格式報文通知各節點。啟運日,NPC下發狀態變更通知至各節點。停運CCPC登錄NPC,直接參與者登錄CCPC后,自動調整小額系統工作日期,正常辦理業務。

附件3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運行管理,確保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包含大額支付系統和小額支付系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承擔支付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的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含結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參與者(含特許參與者,下同)的運行維護部門。負責支付系統網絡運行、維護和管理的部門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范圍包括:

(一)國家處理中心;

(二)城市處理中心;

(三)直接參與者;

(四)支付系統備份系統;

(五)支付系統網絡。

第五條清算總中心負責國家處理中心、支付系統備份系統以及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之間網絡(以下簡稱主干網絡)的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對清算中心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對系統運行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清算中心負責城市處理中心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對轄內直接參與者的運行、維護進行指導。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統網絡運行部門負責城市處理中心相關系統網絡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配合清算總中心維護主干網絡。直接參與者的運行維護部門負責本單位支付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崗位管理

第六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及直接參與者應當合理安排各崗位人員,確保大額支付系統在系統工作日和小額支付系統7×24小時不間斷安全穩定運行。

第七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應當設置系統管理員、業務主管、操作員和系統維護員崗:

(一)系統管理員負責配置運行參數,設置、監視系統運行狀態,增加、更改、刪除用戶;

(二)業務主管負責系統的業務運行,對用戶授權,設置業務參數,維護行名行號數據,處理或授權處理異常支付業務;負責保管密押操作員卡,密押設備的登錄和啟動操作,提供業務咨詢、協調服務;

(三)操作員根據業務主管授權負責日常運行操作和監控;

(四)系統維護員負責設置系統參數,維護軟件、硬件及網絡,定期完成系統和數據備份;負責轄內各接入系統工作狀態的實時監控,接入環境的建立與改善;解決系統運行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提供技術咨詢、協調服務。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可根據支付系統運行管理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增設其他崗位。

第八條各崗位人員上崗前應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的業務技能、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九條崗位人員變動應當辦理崗位變動交接手續并在系統中注銷該用戶。

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十條清算總中心和清算中心應當嚴格執行支付系統運行操作規程。直接參與者的運行維護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支付系統運行操作規程,報清算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清算中心應當定期或按清算總中心要求,報告系統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及直接參與者應當嚴格遵守支付系統運行時間的規定。國家處理中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調整系統運行時間。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在業務運行期間未經批準不得退出登錄。

第十三條國家處理中心和城市處理中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或授權操作下列事項:

(一)設置直接參與者的支付業務接收、發起權限;

(二)設置支付系統的業務金額起點;

(三)設置小額支付系統提交清算場次和時間;

(四)設置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的質押品價值和授信額度;

(五)根據設備存儲容量和業務需要設置業務數據聯機保存期。

第十四條操作人員在系統工作日應當實時監控系統運行狀態,并填寫系統運行日志。發現未按時登錄、軋差跳場、核押錯誤、小額軋差凈額清算報文回執丟失、日終對賬不符、日切通知丟失等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及直接參與者應當監控業務軋差、資金清算情況。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應當督促出現“軋差排隊”和“清算排隊”業務的直接參與者及時處理,并可根據業務需要對“軋差排隊”業務啟動撮合機制。直接參與者發現“軋差排隊”和“清算排隊”業務,應當主動調整額度,籌措資金,確保支付業務及時軋差、清算。

第十六條支付系統行名行號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通知進行維護;城市處理中心可根據需要向直接參與者提供行名行號等基礎數據。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不得擅自對行名行號進行增加、更改或刪除。

第十七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參與者應對待辦業務事項及時處理,保證在日切前當日待辦業務事項全部處理完成。

第十八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統計查詢查復、退回申請及應答、止付申請及應答、借記業務及實時貸記業務的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國家處理中心應當監控軋差凈額的提交及處理情況。

第四章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制定支付系統維護管理制度和日常檢查規程,按照規程完成日常檢查和系統維護并記錄維護日志,發現系統異常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清算總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對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的支付系統應用軟件版本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處理中心對系統主機、網絡、密押和存儲等主要設備的硬件進行升級、更換和維修,對軟件進行版本升級、配置參數調整,應當經過主管領導書面授權。城市處理中心主要設備和系統的變更,應當事先向清算總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記錄變更過程。直接參與者主要設備和系統的變更,應當事先向清算中心報備。

第二十三條國家處理中心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決定,設置小額支付系統在國家處理中心或城市處理中心的停運或啟運狀態,但須提前三個系統工作日通知所有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

第二十四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定期對計算機系統、網絡系統進行系統備份和數據備份,并填寫備份記錄。

第二十五條需請外單位人員對系統進行檢查維護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系統維護人員陪同進行并作維護記錄。

第二十六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分別制定支付系統應急預案并逐級報備,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和備份系統測試,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清算總中心對城市處理中心應當定期進行運行維護情況的檢查,并記錄備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支付系統所有用戶應當嚴格權限管理,增設用戶和變更業務參數等操作應當遵循“雙簽制”原則。

第二十九條支付系統崗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設置:

(一)系統管理員、系統維護員禁止兼任業務主管或操作員;

(二)業務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員。

第三十條操作人員在接到用戶標識后,應當立即登錄系統,修改用戶口令,用戶口令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員禁止使用未經修改的口令進行業務操作。用戶口令應當具有一定的復雜性,至少每季度更換一次。操作人員遺忘口令時,應當立即報告業務主管,由業務主管通知系統管理員重新設定,業務主管應記錄備查。一個用戶標識只能分配給一個操作人員,一個操作人員只能擁有唯一的用戶標識。

第三十一條操作人員應當在規定權限內操作,禁止與業務無關的操作;操作人員離開操作崗位時,應退出登錄。

第三十二條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在第一次登錄支付系統后,應立即更換登錄識別信息。識別信息應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換。

第三十三條支付系統密押設備由清算總中心統一定制配發,由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指定專人配置、維護和保管。

第三十四條支付系統全國押密鑰由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方押密鑰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授權制作、分發全國押密鑰卡;城市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業務主管部門的授權制作、分發地方押密鑰卡。全國押密鑰卡和地方押密鑰卡由業務主管設置和保管。

第三十五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妥善保管密押設備和密鑰卡。如有丟失,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支付系統與其他業務系統的網絡連接,應當采取防火墻等必要的技術隔離保護措施實現與互聯網的物理隔離。

第三十七條支付系統病毒防范處理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支付系統上安裝病

毒處理程序,及時升級殺毒程序;對外來數據應當進行病毒檢測;定期查毒,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逐級報備。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生產和備份設備上進行開發和培訓、使用非系統專用的存儲介質和安裝與系統運行無關的軟件。

第三十九條禁止泄漏計算機系統和網絡系統的參數、配置信息和參與者的支付交易、賬戶信息。系統設備因故障需外送維修時,應當刪除系統設備存儲的數據。

第四十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特殊情況下需要對后臺業務數據進行變更操作時,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授權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至少兩名系統維護員共同實施,詳細記錄;事后由業務主管及時核對業務數據,并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

第六章機房管理

第四十一條支付系統機房應當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房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制定機房管理制度、門禁系統管理制度和進出審批登記制度。

第四十三條保持機房的清潔、整齊、有序,禁止將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和與運行無關的物品帶入機房;禁止在機房內使用明火或可能影響運行的設備。

第七章設備管理

第四十四條支付系統設備包括計算機設備、網絡設備、安全設備和場地設備等,實行專人管理,建立檔案,并定期檢查,賬實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條支付系統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并填寫記錄,確保生產設備穩定運行,備份設備處于可用狀態。

第四十六條支付系統機房應配備專用傳真機、專用程控電話、撥號備份線路和專用調制解調器,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八章文檔管理

第四十七條支付系統運行文檔包括技術資料、操作手冊、運行維護手冊以及在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書面信息和存儲介質信息等。

第四十八條運行文檔的保管和使用應當做到:

(一)指定專人負責入庫保管,建立文檔登記簿,保管人員調動時,須辦理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二)文檔須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盜、防磁、防潮和防蛀;

(三)對存儲介質形式的文檔,應當定期檢查、定期復制,防止因存儲介質損壞而丟失資料;

(四)嚴格查閱、借用登記,禁止私自或越權復制和外借運行文檔。

第四十九條支付系統應用軟件開發文檔保存期限為該應用軟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運行文檔應比照同類會計檔案確定保存期限。

第五十條廢棄或過期的運行文檔應比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銷毀處理。

第九章故障處理

第五十一條直接參與者或城市處理中心發生支付系統故障時,應當遵循“先報告、后處理,盡快恢復運行,優先保障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的原則進行處置。直接參與者發生支付系統故障應向城市處理中心報告,城市處理中心發生支付系統故障應向國家處理中心報告。

第五十二條國家處理中心發生支付系統重大故障,清算總中心應及時處置并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支付系統故障分為常規故障和非常規故障:

(一)常規故障為故障現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現有運行文檔中有明確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規故障為故障現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現有運行文檔中沒有描述的故障。

第五十四條支付系統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故障,由系統維護員按照故障處理規定和排除方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支付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的非常規故障,操作人員應當立即記錄或復制設備提示信息,并將故障現象報主管人員,由主管人員依據故障程度逐級上報,同時由系統維護員對故障進行排除;短時間不能排除的,應當請求技術支持或經批準后啟動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條清算總中心應當組織、協調外部資源對城市處理中心提供遠程或現場技術支持。

第五十七條當支付系統發生故障時,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直接參與者應當相互配合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應當做好故障現象、分析和處理結果的記錄,并提交故障處理報告。故障發生和處理情況按照規定對外披露,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披露故障信息。

第五十八條支付系統通信中斷時的信息傳輸,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章紀律與責任

第五十九條支付系統運行維護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六十條支付系統運行維護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密押設備和密鑰,嚴防丟失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鑰,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當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支付系統運行維護部門擅自修改支付系統基礎數據,未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支付系統運行維護部門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給系統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第六十三條支付系統運行維護部門疏于運行維護和管理,造成小額支付系統出現重大故障,參與者貸記軋差凈額無法正常清算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認定,按準備金利率對延誤的資金向有關銀行賠付利息。

第六十四條支付系統運行維護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支付系統業務基礎數據盜用資金的,應當沒收非法所得,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因不可抗力造成支付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障礙和采取補救措施的義務。

第六十六條對管理混亂、工作失職,發生重大運行事故,造成客戶資金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的支付系統運行部門,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小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5]第27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5年11月18日發行2006版熊貓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10枚,其中金幣7枚,銀幣3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的正面圖案均為北京天壇祈年殿,并刊國名、年號;背面圖案均為雙熊貓圖,并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一)1/2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20盎司,直徑14毫米,面額2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00枚。

(二)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10盎司,直徑18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為150000枚。

(三)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0枚。

(四)1/2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2盎司,直徑27毫米,面額2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0枚。

(五)1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盎司,直徑32毫米,面額5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50000枚。

(六)5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5盎司,直徑60毫米,面額2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000枚。

(七)1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公斤,直徑90毫米,面額10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枚。

(八)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00枚。

(九)5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5盎司,直徑70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0000枚。

(十)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公斤,直徑100毫米,面額3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4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分別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沈陽造幣廠和上海造幣廠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5]第28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05年11月18日發行上海銀行成立十周年熊貓加字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2枚,其中金幣1枚,銀幣1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北京天壇祈年殿,并刊國名、年號及“上海銀行成立十周年紀念”中文字樣。

(二)背面圖案

1/4盎司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母子大熊貓圖,并刊“1/4oz Au .999”字樣、 “上海銀行成立十周年紀念”英文字樣及面額。1盎司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母子大熊貓圖,并刊“1oz  Ag .999”字樣、 “上海銀行成立十周年紀念”英文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及發行量

(一)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發行量40000枚。

(二)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發行量50000枚。

三、該套紀念幣由上海造幣廠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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