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匯國函字第20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加強進口售付匯監管,及時發現、制止騙匯行為的發生,有效打擊騙匯違法活動,現就進口售付匯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嚴格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按周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外匯局留存聯)。為節省傳送時間,付匯銀行可直接向進口單位所在地外匯局傳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數據(受理異地付匯的傳送渠道不變)。
二、進口單位以貨到付款結算方式購付匯,一次購匯3筆以上或一周連續多次購匯的,銀行應在辦理售匯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三、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售付匯時應當嚴格審核所需的商業單據和有關憑證,有騙匯疑點的,應要求進口單位持單證到外匯局做貿易真實性審核。
四、請各外匯指定銀行于1998年7月底前對本行1998年上半年辦理的t/t項下的售付匯進行自查。外匯局將加大抽查力度,對存在把關不嚴、疏于防范等行為的銀行,外匯局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請各分局通知所轄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做好以上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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