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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期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王淑敏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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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什么要制定《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以下稱《辦法》)?

答: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是要實現人民幣的可兌換,使人民幣成為完全可兌換貨幣。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國從1994年初就開始有步驟地對外匯體制進行深層次的改革。具體說,就是要通過三個步驟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第一步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下有條件可兌換;第二步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下可兌換;第三步逐步放開資本項目,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通過1994年的改革實踐,我國已順利地完成了外匯體制改革的第一步目標,成功地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下有條件的可兌換,下一步改革要實現的目標是在2000年前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下可兌換,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成員國。目前我國距離人民幣在經常項下可兌換的目標差距已不大,主要是居民因私出境用匯兌換標準還較低,外商投資企業還沒完全納入結售匯體系,以及個別非貿易非經營性項目的匯兌還有少量限制。因此提高居民因私用匯兌換標準是實現我國人民幣在經常項下可兌換目標的重要措施。《辦法》不僅大大提高了居民因私用匯的兌換標準,而且還增加了因私用匯兌換的范圍。《辦法》的實施,推動和促進了外匯體制改革進程,加快了人民幣在經常項下可兌換的改革步伐。

問:《辦法》對境內居民因私用匯和過去規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辦法》將在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實施以前居民因私出境兌換外匯仍適用1994年3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有關規定》,《辦法》與《規定》相比,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不同:一是提高了兌換標準。原來的《規定》到澳門探親只可兌換2d美元,到香港控親只可兌換40美元,到其他地區或國家探親只可兌換60美元;而《辦法》對到香港和澳門探親將兌換外匯的標準提高到500美元,到其他地區或國家探親提高到l000美元。其他因私活動,如出國定居、自費留學、自費朝覲、境外郵購藥品等的兌換標準都作了適當的提高。這一新的兌換標準,是在充分考慮了境內居民實際需要后制定的,基本能夠滿足因私合理用匯要求。二是擴大了因私用匯的兌換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內居民到境外旅游或其他境外活動逐漸增多,《辦法》根據這一實際情況,增加了出境旅游用匯和一些其他用匯,方便了境內居民的因私出境活動。

問:哪些人可以兌換外匯?

答:按照《辦法》的規定,境內居民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境內居民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定居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后者主要是指僑居在中國的外國人(含無國籍人),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在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機構工作的外國人及其家屬,以及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問:境內居民的哪些因私活動可以兌換外匯?

答:因私活動主要是指:出境探親、會親、旅游、自費留學和自費朝覲;自費出境參加對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費的國際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等;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會員費;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出境定居者的離退休金、離退職金、撫恤金,以及無工資收入者的定居費;其他經常項下的因私用匯。

問:因私兌換外匯的具體標準是多少?

答: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具體標準根據因私活動的不同而有區別。

(一)出境探親、會親和出境旅游兌換外匯的標準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5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含臺灣)可兌換l000美元等值的外匯。

(二)出境定居兌換外匯的標準是,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可全部兌換外匯,其中離職金不足兌換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兌換l000美元等值外匯;在境外定居后,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全部兌換外匯匯出;無工資收入的境內居民可一次性兌換l000美元等值的外匯;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每人可按上述標準的一半兌換外匯。

(三)自費朝覲人員和自費留學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l000美元等值外匯。

(四)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準: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去香港、澳門的,可兌換500美元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含臺灣)可兌換1000美元等值外匯;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其學術團體規定標準兌換外匯匯出;從境外郵購藥品、醫療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內親屬最多可兌換5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對前述未列入的其他用匯,可直接到銀行購買300美元以內(含300美元)的等值外匯。

問:對超過標準的因私用匯可否兌換?

答:對境內居民因私超過標準的用匯,可以由當事人向當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由當地外匯局審核后到銀行兌換。

問:因私兌換外匯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對限額內的因私用匯,境內居民只要持《辦法》規定的有關文件即可到銀行辦理兌換。例如出境探親、會親、定居、自費留學、朝覲、出境旅游的用匯,應當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文件、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須提供學校錄取通知書,定居須提供前往國家居住證等;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應當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文件;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證明文件;從境外郵購藥品醫療器具,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居民所在地縣或市級醫院證明并附醫生處方;對《辦法》中未列入的經常項下的其他用匯,應當提供工作單位有關文件和有關證明。超過限額的因私用匯,境內居民應當向當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后,到銀行辦理兌換手續。

問:因私兌換外匯是否需要繳納手續費?

答:我國各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率實行的是買賣價差制,買賣價格差即是銀行的手續費、服務費。因此境內居民只需按照銀行當天的外匯賣出價兌換外匯即可。

問:因私兌換外匯到哪家銀行辦理?

答:目前,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只授權中國銀行一家辦理。這主要是考慮中國銀行是較早從事外匯業務的銀行,在外匯業務操作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和代理行不斷增多,匯兌與結算相對方便和快速。另外,中國銀行在國內的網點分布比較廣,基本能夠滿足城鄉居民的匯兌要求。因此,目前我們仍然將中國銀行作為境內居民兌換外匯的唯一指定銀行,這一方面可以依賴其多年經營外匯業務的經驗和規范的業務操作,便利居民兌換外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隨著外匯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業務將逐步放開到其他銀行。

問:因私兌換外匯是否需要外匯局審批?

答: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在限額標準內的,不需要外匯局審批,可以直接到中國銀行辦理。超過標準的,可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審核后再到中國銀行辦理外匯兌換手續。

問: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可否匯出境外?

答:這次我們在頒布《辦法》的同時,也頒布了《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境內居民外匯存款的匯出,依據其外匯存款賬戶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從外匯戶中匯出。外匯戶系指由境外或港、澳、臺地區匯入外匯轉存款戶。境內居民的外匯戶存款可以自由匯出境外,在匯出金額上沒有限制。

(二)從外鈔戶中匯出。外鈔戶系指境內居民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境內居民的外鈔戶存款匯出境外時,不僅應當提供有關的文件,而且有金額的限制。如雙程出入境或單程出境的境內居民須持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辦理匯出;境內居民從境外購買藥品、儀器、書刊或交納自費留學的報名費、學費、生活費等情況下,須持發票、學校通知等證明文件辦理匯出;對于境內居民的境外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須持境外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或病人所在醫院的處方證明辦理匯出。匯出金額在2000美元以內的,由存款銀行審核;匯出金額超過2000美元,不超過5000美元的。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核;超過5000美元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問:《辦法》實施后是否對外匯黑市活動有抑制作用?

答:對。外匯黑市的存在主要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利益驅動,炒匯人通過買賣價格差能夠獲取高利;二是有市場需求,如合理用匯正常途徑無法滿足,只好通過黑市解決。這次《辦法》的制定是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僅提高了居民因私用匯兌換的標準,也放寬了因私用匯兌換的范圍。從制定的購匯標準量上看,基本上能夠滿足居民因私用匯的合理需求,對確實需要的超過標準的因私用匯也允許向外匯局申請,經審核后到銀行購匯。這樣從需求上切斷了部分黑市需求源,從而有效地抑制了外匯黑市活動。

問:新的《辦法》頒布后,原來的辦法是否失效?

答:《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的實施日期都是在今年的7月1日。因此,1994年3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內居民因私出境兌換外匯的有關規定》和1985年3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居民外幣存款匯出境外的審批規定》也將在今年7月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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