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1995]219號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產品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7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金銀飾品零售市場管理,打擊黃金倒買倒賣和走私違法活動,維護金銀飾品零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金銀飾品零售市場的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必須經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領取《經營金銀飾品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開辦金銀飾品專營店,應持省級人民銀行頒發的《許可證》,分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
(二)兼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應持省級人民銀行頒發的《許可證》,分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辦理經營范圍增項手續、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
二、申請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適應當地經濟發展,有較大的市場銷售量。
(二)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民、集體企業和全民、集體企業控股的股份制企業。
(三)金銀飾品專營店自有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兼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大中型綜合商場自有資金不得少于300萬元,其中經營金銀飾品業務的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
(四)具有合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五)具備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符合安全條件的庫房。專營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商場營業面積應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中小城市及民族地區兼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商場營業面積及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面積可適當放寬。
(六)實行獨立核算,符合經濟核算的原則。
三、申請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申請報告、項目可行性報告、組織管理章程;
(二)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認可的機構開具的驗資證明、銀行開戶證明;
(三)營業用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四)企業法人、會計、出納員、辦稅人員有關資格證明,經營金銀、珠寶業務人員的簡歷;
(五)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科目設置情況的說明,金銀飾品購銷存臺帳的帳冊。
四、各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對申請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經審查合格的,應在3個月內向其頒發《許可證》。
五、各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應對已批準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按本通知第二、三條的規定及經營情況,進行清理。
對合規定的經營單位,各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應將《許可證》的復印件及其它資料,移送當地省級稅務機關,以備對金銀飾品納稅人認定時查對。凡經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清理符合規定的單位,應在接到人民銀行的通知后30日內,持《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和資料,到當地國家稅務局,辦理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
對不符合規定的經營單位(包括兼營商場的經營金銀飾品專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人民銀行收回《許可證》。整頓后符合條件的,按本通知第一條所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后,方可營業。
六、國內免稅品商店申請兼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必須報經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領取《許可證》后,始得經營。要嚴格限制銷售對象,憑有效外國護照、回鄉證和境外員工居住證收外匯銷售。免稅商店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合資、合作、出租場地、收取管理費等形式)由外商經營。
七、保稅區內的金銀管理仍按現行審批程序辦理,由各職能部門管理。保稅區內加工、生產的金銀飾品原則上應出口,不能銷往非保稅區(包括零售和批發)。如遇特殊情況需將金銀飾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應視同進口,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并征收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八、金銀飾品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辦理代客維修、以舊換新業務,必須經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查批準。此項業務只限于民間舊金銀飾品的維修、改制、掉換,不得接受砂金、礦金、工業用金和“三廢”回收金以及來路不明的黃金。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倒賣和走私黃金處理。
十六、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典當行的死當、棄當金銀、鑲嵌飾品,拍賣公司拍賣的金銀、鑲嵌飾品,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緝私、罰沒的黃金、白銀,應全部交售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指定的單位,不得擅自處理或用于拍賣。
十七、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分別給予以下處罰:(一)吊銷營業執照,或取消消費稅認定登記,或收回《許可證》,并在2年內不得申請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二)強行收購或貶值收購;(三)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沒收實物;(四)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十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人民銀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管理和稅務管理等部門,應本著為企業服務的精神,加強對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企業的指導,同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九、國家對金銀飾品零售單位定點管理、各金銀飾品零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任何單位不得以試銷、代銷、傳銷、直銷、出租柜臺等形式擅自擴大經營范圍、變更經營場所。未經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金銀飾品零售單位不得與其他企業聯營,從事金銀飾品零售業務,也不得設立經營金銀飾品零業務的機構。
十、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不得采用租賃經營方式。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經營飾品零售業務。
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必須嚴格管理《許可證》,禁止轉借、出租、出售、涂改、偽造《許可證》。
十一、經營金銀飾品零售業的單位,對所出售的每件飾品,都要開具稅務機關統一頒發的商業零售發票,并必須按規定每天向當地人民銀行、稅務機關報送《金銀飾品購銷存月報表》。連續三個月不報送《金銀飾品購銷存月報表》的,視為不能正常營業,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有權取消其經營金銀飾品的資格,收回《許可證》,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二、銷售的金銀飾品,必須蓋有生產企業的戳記代號和含量印記,配有標簽牌,注明生產廠家、重量和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數不小于999的稱為足金,打千足金印記或按實際含量打印記;含金量千分數不小于990的稱為足金,打足金印記或按實際含量打印(gold990或g990)含金量百分數小于99的稱為k金,打k金數印記或按實際含量打印記(k金飾品含金量每k為4.15%)。
十三、金銀飾品批發、零售業必須從國家批準的定點單位進貨。進貨時查驗供貨單位的營業執照和《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章)。及供貨單位開具的供貨單,以備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檢查。對來源不明的金銀作品,有關部門可以比照緝私罰沒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金銀飾品批發、零售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攜帶金銀飾品(含k金及k金鑲嵌飾品),航空、鐵路和交通運輸部門憑《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章)和單位介紹信查驗放行。對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有關部門照緝私規定進行處理。|
十五、舉辦國際性的金銀飾品展覽會,須經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查批準,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如需購展品,須報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并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