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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1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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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8月15日2014年 第11號 (總第386號)

目  錄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5號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6號   (5)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金融改革方案》的通知   (1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進深化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的指導意見   (1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4年7月31日發行中國建設銀行成立60周年熊貓加字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金銀紀念幣共3枚,其中金幣2枚,銀幣1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北京天壇祈年殿,并刊國名、年號及“中國建設銀行成立60周年紀念”中文字樣。

(二)背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熊貓嬉戲圖,并刊“1oz Au.999”字樣、“中國建設銀行成立60周年紀念”英文字樣及面額。

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熊貓嬉戲圖,并刊“1/4oz Au.999”字樣、“中國建設銀行成立60周年紀念”英文字樣及面額。

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熊貓嬉戲圖,并刊“1oz Ag.999”字樣、“中國建設銀行成立60周年紀念”英文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31.104克(1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31.104克(1盎司),直徑32毫米,面額5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2000枚。

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7.776克(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75000枚。

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31.104克(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420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7月22日

中國建設銀行成立60周年熊貓加字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圓形普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圓形普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圓形普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圓形普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圓形普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圓形普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4]第16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4年8月8日發行中國青銅器金銀紀念幣(第3組)一套。該套紀念幣共5枚,其中金幣2枚,銀幣3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155.52克(5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商代后母戊方鼎,襯以該器物典型紋樣等裝飾組合設計,并刊“商·后母戊方鼎”字樣及面額。

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商代人面龍紋盉,襯以該器物龍紋樣等裝飾組合設計,并刊“商·人面龍紋盉”字樣及面額。

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商代亞址方尊,襯以該器物獸面紋樣等裝飾組合設計,并刊“商·亞址方尊”字樣及面額。

155.52克(5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商代亞方罍,襯以該器物典型紋樣等裝飾組合設計,并刊“商·亞方罍”字樣及面額。

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商代龍紋觥,襯以該器物龍紋樣等裝飾組合設計,并刊“商·龍紋觥”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一)155.52克(5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55.52克(5盎司),直徑60毫米,面額2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000枚。

(二)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7.776克(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枚。

(三)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公斤,直徑100毫米,面額3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4000枚。

(四)155.52克(5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55.52克(5盎司),直徑70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枚。

(五)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31.104克(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7月23日

中國青銅器金銀紀念幣(第3組)圖案

原 大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 大

1公斤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1公斤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 大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金融改革方案》的通知

銀發[2014]13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3]70號)要求,經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認真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金融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方案》實施要以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通過全面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在“兩大平原”地區率先建立“機構完備、結構優化、適度競爭、創新高效”的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要加快創新符合現代農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探索現代農業發展的風險分擔機制,構建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努力將“兩大平原”地區建成“三農”信貸投入穩定增長,現代農業與現代金融協調發展的核心示范區。

二、黑龍江省各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件,結合地區實際,進一步細化《方案》涉及的內容,認真落實各項具體措施。對改革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項,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并統籌研究,妥善提出對策。

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各監管部門派出機構,黑龍江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推動、指導和支持“兩大平原”地區全面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及時做好改革效果評估和政策完善推廣工作。

附件: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金融改革方案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附件

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

改革試驗金融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根據《國務院關于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3]70號)要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的工作部署,結合“兩大平原”金融改革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可持續、市場化為基本取向,以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全面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發展普惠金融,破除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推動建立一個層次多元、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發展的覆蓋面和滲透率。

(二)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堅持在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指導下,按照已經批準的改革方案分步實施改革,對改革中有重大突破的事項應“一事一報”,經批準后實施。堅持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統一指導下,加大各部門、各地區之間的協作,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農村金融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以點帶面,逐級推進。優先選取現代農業基礎好,帶動作用強的地區開展金融改革試點。將突破性、創新性工作放在這些地區先行推進。適時將成熟的可復制的改革內容向周邊和薄弱地區推廣,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因地制宜,區別對待。根據不同地域特色和實際,在整體框架下開展不同種類、規模和層次的改革試點。以提高改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為目標,實施差別化政策,最終在“兩大平原”地區形成“各具優勢、特色鮮明”的金融服務體系。

——扎實工作,務求實效。以提高“兩大平原”現代農業金融資源配置規模和效率為出發點,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破除不合時宜的體制機制障礙,探索符合實際需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集中力量,改革攻關,抓出實效。

二、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農村金融改革,在“兩大平原”地區率先建立“機構完備、結構優化、適度競爭、創新高效”的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加快創新符合現代農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探索現代農業發展的風險分擔機制,構建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努力將“兩大平原”地區建成農村信貸投入穩定增長、現代農業與現代金融協調發展的核心示范區。

三、主要任務

(一)構建金融惠農政策體系。

加強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構建農業信貸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農村信貸損失補償機制,探索建立由地方財政出資的涉農風險補償基金,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遭遇市場價格大幅度下降等重大損失時給予適當補償。按照“鼓勵增量,兼顧存量”原則,完善涉農貸款財政獎勵制度。落實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的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優化農村金融稅收政策,完善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貨幣信貸政策工具的導向作用,加大對“兩大平原”地區的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引導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擴大涉農信貸投放,強化“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政策的引導作用。支持“兩大平原”地區金融機構對涉農、小微企業及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票據優先辦理貼現,促進農業規模化生產發展。繼續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實施優惠存款準備金政策。合理確定對“兩大平原”地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其加大涉農和縣域貸款投放。健全完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二)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穩定大中型商業銀行縣域網點,進一步優化縣域網點布局,探索建立面向區域特色農業的專業化涉農服務部門或專業支行。通過政策吸引、環境改善等措施,引進省外及境外金融機構到縣域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大型商業銀行結合自身特點,適當下放業務審批權,對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專業化、標準化、批量化服務。

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推進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鼓勵省內外法人銀行機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推動村鎮銀行引入民營資本,優化股權結構。優先批準在縣以下農村地區設立涉農小額貸款公司,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或創新債務融資渠道。

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大型農機具生產企業建立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大型農機具融資租賃業務。鼓勵組建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規范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抓緊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引導農民合作社規范開展信用合作試點。

(三)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各銀行機構對資本密度高、機械設備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開展大型農機具抵押,可采取“銷售商或生產商保證擔保+農機具抵押”的模式。引導金融機構適應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創新的需求和變化,農村信貸服務模式由“零售式”向“批發式”轉變,降低信貸成本。創新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重點產業項目的金融服務,重點支持農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制造、設施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現代農業項目和高科技農業項目,支持“農字號”產業體系做大做強。支持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倉儲物流設施、連鎖零售等服務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科技企業增信融資,努力滿足農業科技企業科技研發、推廣、應用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加強對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金融支持,引導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加大對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改造和新建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允許企業和社會組織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

(四)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積極探索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相結合、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結合、貸款融資與債券融資和融資租賃相結合、信貸服務與保險服務和套期保值相結合的有效途徑。通過銀團貸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為大型農業項目提供融資服務。各銀行機構要根據現代農業產業鏈條長的特征,健全“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企業+家庭農場”等農業產業鏈服務模式,創新“訂單+保單+信貸”、“訂單+期貨+信貸”、“訂單+保單+期貨+信貸”等有效管理風險的訂單金融業務模式。積極擴大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覆蓋面,探索與銀行卡授信相結合的小額信貸產品,試行主辦銀行制度,開立存貸合一賬戶,開辦信用貸款。

各銀行機構要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資產特征和資金需求特點,建立科學合理、靈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根據農業生產的周期性特點合理調整貸款期限、合理設置授信額度、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充分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額和中長期貸款需求。簡化貸款審批程序,規范金融服務收費。探索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施一次申請、集中授信、循環使用、余額控制,切實提高服務效率和靈活性。加快在農村地區推廣應用微貸技術,創新和推廣專營機構、信貸工廠等服務模式。在具備條件的行政村,開展金融服務“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時定點服務、自助服務終端,以及深化助農取款、匯款、轉賬服務、手機支付、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多種形式,提供簡易便民金融服務。

(五)拓寬抵質押范圍、創新擔保方式。

開展擴大擔保物范圍試點,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擬購置農機具股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納入抵押擔保范圍。

搭建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評估、流轉等中介服務平臺,同步建立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研究出臺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的實施辦法,推動金融機構辦理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鼓勵金融機構針對現代農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需求,在有效防范風險基礎上,創新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產品和相關服務,合理調配信貸資源,依據試點實施辦法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鼓勵對農業經營者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努力實現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兩大平原”地區全覆蓋。

明確農機專業合作社占有和使用的大型農機具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對合作社以大型農機具辦理抵押貸款相關的抵押登記、評估、抵押物處置及風險防控等環節加強管理,建立相關制度,完善大型農機具抵押貸款管理規程。建立農產品訂單登記備案或公證制度,規范農產品購銷合同,積極推廣大宗農副產品存貨質押等方式,豐富合作組織融資手段。

(六)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推動農業企業直接債務融資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擴大融資規模,創新發展涉農企業“區域集優”直接債務融資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選擇“兩大平原”地區涉農信貸資產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盤活資金支持現代農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為涉農企業利用各類債務融資工具融資提供咨詢、承銷等綜合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引導暫不具備公開發行上市條件的成長型、創新型涉農企業依托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加快發展,鼓勵中小微涉農企業積極參與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籌集資金。

鼓勵期貨經營機構根據自身優勢開展專業化經營,積極穩妥拓展農產品期貨交易品種,創新期貨市場服務現代農業發展的運作模式。深化與期貨交易所的戰略合作,廣泛開展期貨市場宣傳與培訓,完善商品期貨交易機制,加強信息服務,引導和支持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期貨市場服務生產經營,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的定價、分散風險、套期保值和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企業轉型升級的作用。探索建立農村地區證券期貨服務模式,支持農戶、農業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進行風險管理,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和風險管理培訓,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七)構建新型農業保險體系。

以主要農作物保險、主要畜產品保險和森林保險為發展重點,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積極開發農作物制種保險、水產養殖保險、主要農產品價格保險、農機具保險、設施農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房保險等新型產品。鼓勵因地制宜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試點,不斷豐富農業保險品種。

積極探索開辦貸款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專項涉農保險,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增信。參與訂單農業融資業務,大力發展以農產品訂單為依據的跟單農業保險。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戶加大信貸支持,拓展“貸款+保險”模式,逐步提升合作廣度與深度。

完善農業再保險保障體系,建立并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大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加大保險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保險業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

(八)搭建農村金融服務平臺體系。

探索建立現代農業投融資綜合服務中心,構建民間資本與農業項目對接平臺,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溝通渠道,引導各類資本流向“三農”領域,積極參與現代農業發展。開展民間資本登記服務中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有序對接民間資金供給和需求,推動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積極搭建“政銀農”合作平臺,加強省市縣三級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實現“政銀農”對接的信息化、網絡化和常態化。遵循“政府引導、民間參與、市場運作”原則,規范各類農業融資平臺的管理。

(九)改善農村支付服務體系。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和經濟貧困縣設立農村金融服務站。拓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功能,穩妥開展轉賬、繳費等業務,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加快實現行政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建立金融支持綜合服務平臺,提高支付結算效率。開通“柜面通”等跨行柜面支付業務,實現跨行柜面的存款、取款、轉賬匯款、產品購買等功能。深化糧棉油等農副產品收購資金非現金結算。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統,完善銀行卡服務功能,推動各類涉農補貼、社保待遇通過銀行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發放。加強網上銀行、手機支付等新興移動支付方式的推廣和應用。

(十)強化農村金融監管。

充分發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意識和責任,培育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能力,明確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的監管職責,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強化對農村信用社風險處置責任。在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下,加強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縣域機構完整、人員充足、監測手段完善等優勢,積極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派出機構合作開展監管工作。持續改進農村金融監管工具和方法,進一步提升縣域金融監管有效性、加強縣域金融監管能力建設,有效防范地區金融風險。堅持依法行政,維護金融債權,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創造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十一)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加大縣域農業經營主體信息數據庫建設力度,多渠道整合社會信用信息。推進將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納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的創建,加強征信宣傳教育,堅決打擊騙貸、騙保和惡意逃債行為。進一步簡化金融服務手續,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優化審批流程,改進農村金融服務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示范社開展聯合授信,增強農民合作社的融資能力。引導金融機構依托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權屬)登記公示系統,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推動業務創新,大力開展動產抵押。拓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業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間工作溝通和協調,研究解決“兩大平原”金融改革重要事項,切實做好改革試驗方案組織實施工作,定期會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推進改革試驗中的各項工作,通報工作進程。聘請有關專家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不斷提高改革試驗的科學決策水平。

(二)加強統籌規劃,落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各地區要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凝練特色,圍繞配套金融改革總體方案制定本部門本地區創新發展規劃。按發展改革委對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管理要求和統籌安排,堅持上下聯動,明確金融改革方案涉及各項工作的分工與銜接,保證工作目標全面落實到位。

(三)加強宣傳推介,營造良好氛圍。有效利用各級媒體加大宣傳力度,精心選擇宣傳方式,及時總結推廣改革試驗過程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進一步提升認知、凝聚共識、形成合力,為金融改革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四)加強績效考核,堅持正向激勵。建立健全工作推進和監督落實制度,完善考評機制,將“兩大平原”金融改革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考核體系。加強統計分析和監督監測,全面掌握“兩大平原”金融支持進展情況和發展趨勢。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負責“兩大平原”金融改革任務落實督辦工作,認真制定量化考核辦法,分年度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進深化

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4]23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現就進一步深化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充分發揮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對于發展普惠金融和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擴大現代化支付體系建設成果在農村的應用和普惠面,豐富農民易于接受和獲得的支付服務和支付產品,提升農村支付服務水平,形成以“三農”金融需求為導向,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支付服務體系,推動金融包容性增長和城鄉金融服務一體化發展。

二、基本原則

需求導向,因地制宜。立足實際,根據不同農村地區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資源稟賦,實事求是地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標,研究推出符合農民需求、安全好用易操作的非現金支付產品。

豐富主體,鼓勵創新。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引導各類支付服務提供主體參與農村支付服務市場建設,激發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各類商業模式的特點和優勢,推動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創新發展。

風險可控,試點先行。穩妥開辦新的支付業務、增加新的支付功能。認真總結試點經驗,推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業務模式。密切關注農村地區支付服務風險,強化農村地區用戶的風險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有序推廣支付服務新產品、新功能。

政策扶持,包容發展。既要尊重商業規律,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又要積極爭取政策扶持,以業務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協調推動金融、財稅、農業、商務、通信等相關部門支持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

三、推進綜合性惠農支付服務建設

(一)豐富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的業務功能。銀行卡收單機構可根據實際需求,通過服務點新增辦理現金匯款、轉賬匯款、代理繳費業務。現金匯款是指服務點收取匯款人小額現金,并通過扣劃服務點的銀行賬戶(包括銀行借記卡賬戶和存折賬戶,下同)資金,將等額款項轉入匯款人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匯款是指服務點不收取匯款人現金,通過直接扣劃匯款人的銀行賬戶資金,將相應款項轉入匯款人指定的銀行賬戶。代理繳費是指服務點通過現金匯款或轉賬匯款方式,為繳費人辦理的專門面向水電氣費、通訊費、新農合、新農保等賬單出賬單位的費用繳納業務。現金匯款、轉賬匯款、代理繳費分別采用專門交易類型,由銀行卡清算機構統一設置。本行交易和跨行交易均應遵循該設置,確保交易可識別、可統計、可控制。收單機構和銀行卡清算機構應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相關設置。

(二)適度調整限額管理要求。服務點辦理助農取款或現金匯款業務,原則上單卡、單日累計金額均不得超過2000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風險防范能力自行對轉賬匯款進行限額管理,并向當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備。服務點應建立現金匯款業務臺賬,逐筆登記現金匯款日期、匯款人身份信息、金額等信息,經匯款人或其代理人簽字(指紋)后確認,并定期核對。人民銀行總行或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可根據業務發展情況、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調整上述限額。

(三)完善收單機構管理。收單機構已參與助農取款服務并擬在服務點新增現金匯款、轉賬匯款、代理繳費業務功能的,應選擇經營穩定、風險防范能力強且未發生過風險事件的服務點先行試點、穩步推廣,并在新增業務功能前向當地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備。收單機構擬申請參與助農取款服務及新增支付業務試點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廣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通知》(銀發[2011]177號)辦理。收單機構具體管理要求由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確定。支付機構作為收單機構參與服務點業務的,應將委托劃轉資金直接轉入委托人指定的銀行賬戶,不得通過支付賬戶劃轉。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應密切跟蹤監測服務點新增支付業務功能的風險和發展,及時總結報告。

(四)提升服務點的服務與管理水平。服務點原則上應設置于無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的村、屯。收單機構應積極穩妥采取措施支持服務點業務開辦所需資金,切實加強服務點有關現金管理安防措施和能力,在與服務點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現金管理防范措施等內容,爭取將服務點納入當地公安機關監控網絡,有效防范搶劫、盜竊、詐騙、假幣等事件發生。收單機構應不斷強化服務點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告知責任義務,加強對服務點規范操作培訓、運行維護管理、定期巡檢,建立服務點準入退出機制、激勵約束機制、投訴處理機制及風險管理制度。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應加強對服務點名稱的規范管理,依據業務功能指導收單機構為服務點統一懸掛標識牌(如惠農支付服務點)。少數民族地區的服務點應力爭雙語操作提示。

(五)合理制定收費定價和利益分配機制。收單機構應在服務點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業務收費標準,且不得對余額查詢及每卡、每月首筆取款業務收費。收單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適度補償服務點運營成本,確保其業務辦理積極性。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應會同有關各方,按照促進可持續發展、適度優惠農民的原則,確定轄內服務點支付業務收費機制,并及時將相關收費標準及分潤模式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六)切實提升服務點支付設施有效使用率。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應會同有關各方積極推進服務點開通跨行支付業務,并將此項工作作為新增服務點和服務點新增支付業務功能的重要考核因素,確保發卡行和有關收單機構均支持銀行卡跨行使用。截至2015年6月末,所有發卡行和有關收單機構均應開通服務點的跨行支付業務。收單機構要根據需求情況不斷優化服務點設置。對于基礎條件暫不具備的村、屯,要通過加強臨近村、屯服務點建設等方式為農民提供支付便利。鼓勵探索其他符合農民需求、有利于服務點持續發展的金融業務功能。

四、優化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

(七)調整限額收費、擴大受理范圍。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單卡、單日取款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00元。收費標準按照取款金額的0.5%收取,最低1元,最高20元,收費分配比例不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要持續增加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網點。鼓勵地處農民工輸出大省且業務系統較為完備、風險控制措施較好的其他金融機構積極參與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

五、豐富支付服務主體

(八)繼續發揮涉農金融機構主力軍作用,支持農村支付服務市場主體多元化發展。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村鎮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要認真總結金融支持“三農”發展相關經驗,充分利用在網點設置、客戶群體培養、社會認知度建立等方面的優勢,繼續發揮在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鼓勵其他金融機構積極順應城鄉一體化的趨勢,履行社會責任,參與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合力促進金融包容性增長。銀行卡清算機構應加大涉農銀行卡支付產品創新,推進銀行卡在涉農行業的應用及農村地區的聯網通用。支持支付機構利用自身業務特性,開發適合農村需求的支付產品和服務,探索既有助于服務“三農”發展又有利于自身發展的業務模式。鼓勵各類型支付服務主體互相合作,共同開發便農惠農支付結算產品和服務。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充分發揮自律、維權、服務、協調作用,引導成員機構積極參與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加強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大相關宣傳培訓工作力度。

六、持續推廣非現金支付

(九)大力推廣銀行賬戶和非現金支付工具。提高銀行賬戶普及率和活躍賬戶率,增強農村地區銀行服務的可獲得性。積極發行面向“三農”、切實具有便農惠農特色的銀行卡,協調各類財政補貼通過銀行卡直接發放,以“一卡多用”為特色功能,拓寬服務領域。不斷完善農村地區銀行卡受理環境,支持在風險可控情況下開通農村地區支付終端的跨行使用,應在2015年6月末前開通所有轉賬電話的跨行支付功能。支持在農村地區推廣銀行卡自助轉賬業務,為農民提供安全、便利的資金匯劃方式。發卡銀行可根據業務需要為持卡人默認開通自助轉賬業務,并應結合不同渠道的業務風險等級設置交易限額,為持卡人提供限額調整服務。銀行卡清算機構應會同發卡銀行確定跨行自助轉賬業務的開通及限額管理方案,并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備。積極穩妥地在有條件的地區推廣商業匯票等業務,構建產、供、銷一條龍服務的支付結算鏈。

(十)積極發展手機支付及其他新興支付方式。認真總結農村地區手機支付試點成功經驗,利用手機支付快捷、便利、自助服務管理等業務特點,發揮手機支付在推動農村金融普惠方面的獨特優勢,推動移動運營商與涉農金融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支付機構等有關各方合作,因地制宜推動手機支付業務在農村地區的推廣應用。研究開發貼近農村、農民的手機支付產品,加強手機支付特約商戶實名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加強客戶身份識別,保障手機支付交易與信息安全。支持在應用環境較為成熟的農村地區發展網絡支付業務。積極推廣適應農資企業、種養殖大戶、農副產品收購企業發展需求的新興電子支付方式。密切關注農民、農戶、貧困人群等有關各方需求特點,研究開發成本相對低廉、操作較簡單、安全性能較好的新興支付產品。

(十一)不斷延伸支付清算網絡覆蓋面。積極穩妥擴大人民銀行跨行支付清算系統、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統在農村地區的覆蓋面。指導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內部支付清算網絡,鼓勵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通過代理方式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暢通跨境勞務匯款渠道,降低跨境匯款成本。

七、不斷完善政策扶持體系

(十二)健全工作機制,爭取政策扶持。建立健全由政府支持,人民銀行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清算機構、支付機構等共同實施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工作長效機制。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應注重內部相關部門的協作,充分利用自身政策資源,對積極參與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的機構給予支持;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力爭通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通信優惠、專項資金、納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內容等形式,對政策性便農惠農支付業務給予扶持;協調各地各類財政補貼優先通過積極參與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的涉農金融機構代發。

八、加強風險管理

(十三)加強風險管理,保障支付安全。涉農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符合“三農”發展特點的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嚴格落實賬戶實名制要求,不斷強化支付結算業務的合規性;建立健全客戶資金賠付責任機制,明確支付結算業務所涉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強化內部控制,特別是加強對基層營業網點和服務點的業務管理;通過安全宣傳、警示教育、操作培訓等方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和用戶的安全意識。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適時對服務點運營情況、風險狀況進行檢查調研,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加大農村地區支付業務監測力度,會同公安等有關各方,建立健全農村地區支付結算風險防范和打擊犯罪的長效機制,及時通報各類風險信息,迅速發現、處置、管控風險;充分利用聯合整治支付結算重大違法犯罪機制的作用,適時對農村地區支付結算領域的犯罪活動開展集中打擊,營造安全的支付服務環境。

九、強化宣傳培訓長效機制建設

(十四)深化支付結算知識宣傳培訓工作,提升農民認知度。以涉農金融機構實體營業網點為基地,加大日常宣傳工作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組織現場體驗式宣傳。發揮服務點面向群眾、扎根鄉村的特點,依托服務點開展綜合金融知識宣傳。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清算機構、支付機構等各類支付服務主體充分借助多樣化宣傳渠道,積極探索新型宣傳網絡,不斷創新宣傳方式。適時開展階段性工作成效展示,引導新聞媒體客觀全面宣傳報道。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至少每年在轄區內組織開展1次農村支付業務宣傳,并督促有關各方加強支付安全知識宣傳,加強對服務點、柜臺等業務具體經辦人員的支付業務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并熟練操作所使用或代理的支付服務產品,不斷提升其向農民進行宣傳的公益服務意識和能力。

十、工作要求

(十五)制定方案,有序推進。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客觀分析當地實際情況,依據本意見研究制定符合轄內實際的工作方案和目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主動履行工作職責,對本意見確定的工作內容積極探索、研究和落實,加強信息反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可組織收單機構在轄內選擇服務點開展新增支付業務試點,人民銀行總行也將選取部分地區進行綜合服務試點。

(十六)認真總結,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及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應及時總結年度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工作情況,并于下一年1月20日前報送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電子版文件發送zhifujigou@pbc.gov.cn或聯系人的人民銀行業務網郵箱)。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年度總結由當地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代為上報。

(十七)正向激勵,按績評優。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重視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工作的數據統計分析,客觀反映工作進展,及時總結經驗、查缺補漏,據此對有關各方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評價。人民銀行總行將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及時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聯系人:何正根 電話:010-66195351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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