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GAZETT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7月24日 2015年 第4-6號 (總第399-401號)
目 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 ………………………………………………… (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7號 …………………………… (4)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8號 …………………………… (1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9號 …………………………… (18)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0號 …………………………… (2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1號 …………………………… (2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2號 …………………………… (2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3號 …………………………… (28)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4號 …………………………… (3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5號 …………………………… (3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6號 …………………………… (35)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17號 ………………………………………………… (36)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8號……………………………… (37)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關于調整2015年憑證式(二期)
國債發行利率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38)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
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 (41)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2015]第3號
為規范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行為,促進保險公司提高償付能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現就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險公司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法人。
二、本公告所稱保險公司資本補充債券(以下簡稱資本補充債券)是指,保險公司發行的用于補充資本,發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普通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債券。
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資本補充債券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負責對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的資格進行核準,并對資本補充債券計入資本的方式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對資本補充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四、保險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連續經營超過三年;
(三)上年末經審計和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中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四)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五)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五、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當首先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資本補充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以及符合中國保監會編制要求的近三年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表和最近一季度償付能力報表。償付能力報表包括償付能力狀況表、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實際資本表和最低資本表(下同);
(四)募集說明書;
(五)發行公告;
(六)資本補充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承銷團成員名單及相關業務開展情況介紹、承銷協議;
(八)發行人關于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發行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發行人所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資本補充整體規劃;
(十二)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采用擔保方式發行的,還應當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資信情況說明。資本補充債券以協議承銷方式發行的,主承銷商還應當提交盡職調查報告。
六、保險公司應當在取得中國保監會同意后,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本公告第五條所列各項文件、中國保監會同意資本補充債券發行的文件、《金融債券發行登記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商請中國保監會出具相關監管意見。
七、發行人公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當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其他機構網站公布當期發行文件。發行文件至少應當包括:
(一)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債券發行的文件;
(二)發行公告;
(三)募集說明書;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
(五)信用評級報告和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六)法律意見書;
(七)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專項報告;
(八)符合中國保監會編制要求的近三年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表及最近一季度償付能力報表。
八、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進行風險提示,重點說明債券的償債順序和債券可能無法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等的風險。
九、資本補充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當公開披露如下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的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表;
(二)每年8月31日前,披露當年上半年的半年度報告和償付能力報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別披露當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報告和償付能力報表。
上述規定中“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應當包括報告期內發行人的經營情況說明、財務報告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十、在資本補充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件時,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報告,并向市場披露。
十一、資本補充債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初始評級應當聘請兩家具有評級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資本補充債券存續期間,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資本補充債券進行跟蹤評級,每年發布一次跟蹤評級報告,每季度發布一次跟蹤評級信息。
鼓勵采取多元化信用評級方式,支持對資本補充債券采用投資者付費模式進行信用評級。資本補充債券投資者應建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加強對投資風險自主判斷,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十二、發行人在確保資本補充債券贖回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情況下,可以對資本補充債券設定贖回權,贖回時間至少在資本補充債券發行滿五年后。
十三、發行人按規定提前贖回資本補充債券或發生其他重大事件的,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備案,并及時向市場披露。
十四、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不得相互認購資本補充債券;同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相互認購資本補充債券。
十五、保險公司持有其他保險公司的資本補充債券和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次級定期債務的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20%,并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計提最低資本。
十六、保險公司發行的資本補充債券及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次級定期債務之和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0%。
十七、資本補充債券發行結束后,發行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報告發行情況。
十八、保險公司在補充資本時,應當同時將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內部積累作為提高償付能力的重要途徑。
十九、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6號公布)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公告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二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保 監 會
2015年1月6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7號
為簡化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流程,提高發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進受托機構與發起機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7號公布),現就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經取得監管部門相關業務資格、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且能夠按規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注冊,并在注冊有效期內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申請注冊發行的證券化信貸資產應具有較高的同質性。
二、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應提交注冊申請報告、與交易框架相關的標準化合同文本、評級安排等文件。
注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名稱;
(二)證券化的信貸資產類型;
(三)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注冊額度和分期發行安排;
(四)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發放程序、審核標準、擔保形式、管理方法、過往表現、違約貸款處置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結構及各當事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六)貸款服務機構管理證券化信貸資產的方法、標準;
(七)擬披露信息的主要內容、時間及取得方式;
(八)擬采用簿記建檔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應說明采用簿記建檔發行的必要性,定價、配售的具體原則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風險和不正當利益輸送的措施。
三、中國人民銀行接受注冊后,在注冊有效期內,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自主選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時機,在按有關規定進行產品發行信息披露前5個工作日,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見附件)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四、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由市場和發行人雙向選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交易場所。
五、受托機構、發起機構可與主承銷商或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做市安排。
六、采用分層結構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其最低檔次證券發行可免于信用評級。
七、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書面的注冊登記材料和發行材料,同時提交電子版文件光盤。
八、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官方網站(m.nisiyiwa.com)“銀行間債券市場”欄目下實時公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信息。
九、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應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并承擔主體責任。采用注冊方式分期發行的,可在注冊后即披露產品交易結構等信息,每期產品發行前披露基礎資產池相關信息。受托機構、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盡職調查責任,依法披露信息。
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組織市場成員起草并發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標準合同范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蹤市場成員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情況的評價,對不能按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3月26日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
表1 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RMBS)發行登記表
單位:萬元,筆,戶,歲,%
概況
證券名稱
注冊有效期
發行金額
發行日期
發行場所
參與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
資金保管機構
評級機構
承銷機構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信貸資產
支持證券
信息
證券分檔
發行金額
信用等級
預計到期日
利率區間
自留金額/占比
優先檔
中間檔
次級檔
…
資產池
總體特征
資產池未償本金余額總額
合同總金額
借款人數量
貸款筆數
單筆貸款最高本金余額
單筆貸款最高合同金額
單筆貸款最高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合同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賬齡
借款人平均年齡
資產池
分類信息
貸款類型
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新建商品房貸款
再交易房貸款
抵押率分布
抵押率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30%以下
30%~50%
50%~70%
70%~80%
利率類型分布
利率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固定利率
浮動利率
還款方式分布
還款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等額本金
等額本息
其他
資產質量
類別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正常
關注
其他
填報機構
信息
受托機構
(受托機構
蓋章)
發起機構
(發起機構
蓋章)
填報人(簽字)
填報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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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商業用房貸款支持證券(CMBS)發行登記表
單位:萬元,筆,戶,%
概況
證券名稱
注冊有效期
發行金額
發行日期
發行場所
參與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
資金保管機構
評級機構
承銷機構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信貸資產
支持證券
信息
證券分檔
發行金額
信用等級
預計到期日
利率區間
自留金額/占比
優先檔
中間檔
次級檔
…
資產池
總體特征
資產池未償本金余額總額
合同總金額
借款人數量
貸款筆數
單筆貸款最高本金余額
單筆貸款最高合同金額
單筆貸款最高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合同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賬齡
資產池
分類信息
利率類型分布
利率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固定利率
浮動利率
還款方式分布
還款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等額本金
等額本息
其他
資產質量
類別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正常
關注
其他
抵押率分布
抵押率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50%以下
50%~70%
70%以上
抵押物類型
抵押物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酒店
寫字樓
工業廠房
零售商鋪
其他
填報機構
信息
受托機構
(受托機構
蓋章)
發起機構
(發起機構
蓋章)
填報人(簽字)
填報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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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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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汽車消費貸款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
單位:萬元,筆,戶,歲,%
概況
證券名稱
注冊有效期
發行金額
發行日期
發行場所
參與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
資金保管機構
評級機構
承銷機構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信貸資產
支持證券
信息
證券分檔
發行金額
信用等級
預計到期日
利率區間
自留金額/占比
優先檔
中間檔
次級檔
…
資產池
總體特征
資產池未償本金余額總額
合同總金額
借款人數量
貸款筆數
單筆貸款最高本金余額
單筆貸款最高合同金額
單筆貸款最高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合同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賬齡
借款人平均年齡
資產池
分類信息
貸款類型
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新車貸款
二手車貸款
抵押率分布
抵押率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30%以下
30%~50%
50%~70%
70%~80%
利率類型分布
利率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固定利率
浮動利率
還款方式分布
還款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等額本金
等額本息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按期還息任意還本
其他
資產質量
類別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正常
關注
其他
貸款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保證擔保
抵押擔保
質押擔保
無擔保
填報機構
信息
受托機構
(受托機構
蓋章)
發起機構
(發起機構
蓋章)
填報人(簽字)
填報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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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表4 信用卡分期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
單位:萬元,筆,戶,歲,%
概況
證券名稱
注冊有效期
發行金額
發行日期
發行場所
參與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
資金保管機構
評級機構
承銷機構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信貸資產
支持證券
信息
證券分檔
發行金額
信用等級
預計到期日
利率區間
自留金額/占比
優先檔
中間檔
次級檔
…
資產池
總體特征
資產池未償本金余額總額
合同總金額
借款人數量
貸款筆數
單筆貸款最高本金余額
單筆貸款最高合同金額
單筆貸款最高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合同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賬齡
借款人平均年齡
資產池
分類信息
利率類型分布
利率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固定利率
浮動利率
還款方式分布
還款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等本等息
一次性付息分期還本
其他
資產質量
類別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正常
關注
其他
貸款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保證擔保
抵押擔保
質押擔保
無擔保
填報機構
信息
受托機構
(受托機構
蓋章)
發起機構
(發起機構
蓋章)
填報人(簽字)
填報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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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表5 小微企業貸款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
單位:萬元,筆,戶,%
概況
證券名稱
注冊有效期
發行金額
發行日期
發行場所
參與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
資金保管機構
評級機構
承銷機構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信貸資產
支持證券
信息
證券分檔
發行金額
信用等級
預計到期日
利率區間
自留金額/占比
優先檔
中間檔
次級檔
…
資產池
總體特征
資產池未償本金余額總額
合同總金額
借款人數量
貸款筆數
單筆貸款最高本金余額
單筆貸款最高合同金額
單筆貸款最高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合同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賬齡
資產池
分類信息
貸款最集中的
前五個行業占
比
行業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利率類型分布
利率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固定利率
浮動利率
還款方式分布
還款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一次到期還款
分期攤還
其他
資產質量
類別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正常
關注
其他
貸款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保證擔保
抵押擔保
質押擔保
無擔保
填報機構
信息
受托機構
(受托機構
蓋章)
發起機構
(發起機構
蓋章)
填報人(簽字)
填報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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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表6 其他類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
單位:萬元,筆,戶,%
概況
證券名稱
注冊有效期
發行金額
發行日期
發行場所
參與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
資金保管機構
評級機構
承銷機構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信貸資產
支持證券
信息
證券分檔
發行金額
信用等級
預計到期日
利率區間
自留金額/占比
優先檔
中間檔
次級檔
…
資產池
總體特征
資產池未償本金余額總額
合同總金額
借款人數量
貸款筆數
單筆貸款最高本金余額
單筆貸款最高合同金額
單筆貸款最高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
加權平均貸款合同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
加權平均貸款賬齡
資產池
分類信息
利率類型分布
利率類型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固定利率
浮動利率
還款方式分布
還款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等額本金
等額本息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按期還息任意還本
其他
資產質量
類別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正常
關注
其他
貸款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
本金余額
本金余額占比
貸款筆數
貸款筆數占比
保證擔保
抵押擔保
質押擔保
無擔保
填報機構
信息
受托機構
(受托機構
蓋章)
發起機構
(發起機構
蓋章)
填報人(簽字)
填報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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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8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5年4月28日發行中國佛教圣地(九華山)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5枚,其中金幣3枚,銀幣2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1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百歲宮”景觀造型,并刊“九華山·百歲宮”字樣及面額。
155.52克(5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地藏菩薩、道明、閔公”組合造像,并刊“九華山·地藏菩薩”字樣及面額。
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地藏菩薩”造像,襯以祥云紋飾組合設計,并刊“九華山·地藏菩薩”字樣及面額。
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地藏菩薩”立像,襯以筆架峰造型組合設計,并刊“九華山·地藏菩薩”字樣及面額。
62.208克(2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天臺寺”景觀造型,并刊“九華山·天臺寺”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一)1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公斤,直徑90毫米,面額10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枚。
(二)155.52克(5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55.52克(5盎司),直徑60毫米,面額2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枚。
(三)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7.776克(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40000枚。
(四)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公斤,直徑100毫米,面額3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枚。
(五)62.208克(2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2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2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60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4月10日
1公斤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中國佛教圣地(九華山)金銀紀念幣圖案
1公斤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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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中國佛教圣地(九華山)金銀紀念幣圖案
155.52克(5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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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佛教圣地(九華山)金銀紀念幣圖案
7.776克(1/4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7.776克(1/4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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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斤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中國佛教圣地(九華山)金銀紀念幣圖案
1公斤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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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佛教圣地(九華山)金銀紀念幣圖案
62.208克(2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62.208克(2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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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9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中國人民銀行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加強事中事后管理,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等規定,現就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有關管理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發行的各類債券,完成債權債務關系確立并登記完畢后,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稱各類債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場所為債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務。同時,同業拆借中心承擔交易數據庫職責,負責集中保存交易數據電子記錄。
四、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向同業拆借中心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證券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發行總額、證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計息方式、付息頻率、發行日、起息日、債權債務登記日、交易流通終止日、兌付日、發行價格、債項評級、主體評級、評級機構、含權信息、提前還本信息、浮息債信息以及其他必須的信息。
五、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應在債券登記當日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債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采用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或主承銷商還應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非公開定向發行投資者范圍。
六、同業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要求辦理債券交易流通手續。
七、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收到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提交的債券交易流通信息變更報告后,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
八、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九、對于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通過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向市場參與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發生重大債務或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二)發生重大虧損或遭受重大損失;
(三)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業、申請破產的;
(四)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五)涉及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或經營、財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如屬擔保發行);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不得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產進行現券交易,但發行人根據有關規定或合同進行提前贖回的除外。
十一、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單個投資者持有量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并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投資者應及時通過同業拆借中心進行信息披露:
(一)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產進行債券回購交易;
(二)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債券交易;
(三)資產管理人的自營賬戶與其資產管理賬戶進行債券交易;
(四)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賬戶之間進行債券交易;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債券交易流通期間,投資者不得通過以自己發行的債券進行債券回購交易等各類行為操縱債券價格。
十四、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行為還應遵守其監管部門關于關聯交易的規定。
十五、發生以下情形的,債券交易流通終止:
(一)發行人提前全額贖回債券;
(二)發行人依法解散、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布破產;
(三)債券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
(四)其他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滅失的情形。
十六、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做好投資者債券交易、清算、托管、結算的一線監測工作。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對投資者的自律管理。
十七、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十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等事項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5號)、公司債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有關事項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30號)、債券交易流通審核政策調整事項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1號)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5月9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0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智利中央銀行合作備忘錄》相關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授權中國建設銀行智利分行擔任智利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5月22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1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5年6月3日發行江南造船建廠150周年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3枚,其中金幣1枚,銀幣2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數字“150”構成的船體及鴿子、彩帶、氣球等造型組合設計,并刊“江南造船建廠150周年”字樣及面額。
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江南長興造船基地船塢、龍門吊及所造艦船、盧浦大橋、螺旋槳等造型組合設計,并刊“江南造船建廠150周年”字樣及面額。
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江南機器制造總局大門及所造第一艘兵輪、第一門鋼炮等造型組合設計,并刊“江南造船建廠150周年”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7.776克(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0000枚。
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2枚),含純銀31.104克(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各30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5月28日
江南造船建廠150周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7.776克(1/4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7.776克(1/4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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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造船建廠150周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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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造船建廠150周年金銀紀念幣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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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2號
為統籌促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充分釋放改革的整體效應,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對發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2件部門規章和《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5件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97]匯政發字第10號文印發)第五條第二款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明》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注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的內容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外匯業務登記憑證”。
二、將《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第七條修改為“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刪除第八條第四項“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的內容。
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1萬枚(套)以上的法人須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并連續經營三年以上。”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第五項“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的內容。
三、刪除《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97]匯管函字第250號文印發)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
四、刪除《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發[2006]95號)第三條第三項。
五、刪除《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征信數據元 數據元設計與管理〉等五項行業標準的通知》(銀發[2006]404號)附件3《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第1部分:信用評級主體規范》條款4.2.2中“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的內容。
六、刪除《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第十條第一款。
七、刪除《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銀發[2012]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的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5月29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3號
為規范大額存單業務發展,拓寬存款類金融機構負債產品市場化定價范圍,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6月2日
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大額存單業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 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單位;
(二)已制定本機構大額存單管理辦法,并建立大額存單業務管理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于每年首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發行人如需調整年度發行計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備案。
第五條 大額存單發行采用電子化的方式。大額存單可以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第三方平臺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
第六條 大額存單采用標準期限的產品形式。個人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于30萬元,機構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大額存單期限包括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18個月、2年、3年和5年共9個品種。
第七條 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固定利率存單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大額存單自認購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于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在發行條款中明確是否允許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以及相應的計息規則等。
大額存單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開展,轉讓范圍限于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對于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以根據發行條款通過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
第九條 對于在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為投資人提供大額存單的登記、結算、兌付等服務;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對每期大額存單的日終余額進行總量登記。對于通過第三方平臺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提供登記、托管、結算和兌付服務。
第十條 大額存單可以用于辦理質押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質押貸款、質押融資等。應大額存單持有人要求,對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對通過第三方平臺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
第十一條 每期大額存單采用唯一有序編號和命名。發行人或上海清算所應當準確、連續記錄投資人持有大額存單情況,不得與其他產品的投資信息相混淆。發行人為投資人開立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投資人購買大額存單遵循實名制規定。
第十二條 發行人通過第三方平臺發行大額存單,應當于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至少1個工作日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條款,并于發行結束后次一工作日內披露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情況。
發行人通過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應當于發行結束后次一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相關發行信息。
大額存單存續期間,若有任何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生,發行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臺。
第十四條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對大額存單發行交易的利率確定及計息規則等實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大額存單在會計上單獨設立科目進行管理核算;在統計上單獨設立統計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六條 發行人開展大額存單業務,應當嚴格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有關規定,防范利用大額存單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銀發[1996]405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4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匈牙利中央銀行合作備忘錄》相關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授權匈牙利中國銀行擔任匈牙利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6月25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5年7月16日發行西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2枚,其中金質紀念幣1枚,銀質紀念幣1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正面圖案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并刊國名、年號。
(二)背面圖案。
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藏戲表演藝術造型,襯以傳統吉祥紋飾組合設計,并刊“西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漢、藏文字樣及面額。
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藏式民居景觀和青藏鐵路、雪山等造型組合設計,并刊“西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漢、藏文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一)7.776克(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7.776克(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15000枚。
(二)31.104克(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31.104克(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5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由上海造幣有限公司和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2日
西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
金銀紀念幣圖案
7.776克(1/4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7.776克(1/4盎司)圓形精制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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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
金銀紀念幣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31.104克(1盎司)圓形精制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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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6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南非儲備銀行合作備忘錄》相關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授權中國銀行約翰內斯堡分行擔任南非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1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2015]第17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決定將《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發布)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的內容修改為“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2015年6月17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第18號
關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認證機構名錄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6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有關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認證機構的名錄及信息,直接通過國家認證認可工作主管部門網站查詢。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關于調整2015年憑證式(二期)
國債發行利率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5]15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27號、第3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5]133號),現將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發行利率及提前兌付分檔利率調整情況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利率調整情況
(一)2015年5月10日發售的本期國債,其票面利率和提前兌取分檔利率仍按銀發[2015]133號文規定執行。
(二)2015年5月11日(含)起發售的本期國債,3年期利率調整為4.67%,5年期利率調整為5.07%。
(三)2015年5月11日(含)起發售的本期國債,提前兌取分檔利率按以下規定執行:從購買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1.41%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3.14%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4.16%計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國債持有期限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4.66%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4.80%計付利息。
二、報表及數據統計情況
(一)承銷團成員應根據銀發[2015]133號文規定的國債代碼規則,按規定報送本期國債調息前后實際發售數據。
(二)已按調整前利率售出的本期國債,在發行期內提前兌取并再次出售的,執行調整后的票面利率和提前兌取分檔利率。
(三)請按調整后格式報送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見附件),報表報送時間仍按銀發[2015]133號文執行。
附件: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
單位:元
國債品種
凈銷售額(1)
代銷額度(2)
待注銷額度
(3)=(2)-(1)
銷售額
小計
3年期
5年期
3年期
5年期
調息前
3年期
5年期
調息后
3年期
5年期
合計
3年期
(1)
5年期
(1)
注:1.“凈銷售額”是指本期國債發行期內面向個人累計銷售的金額扣除累計提前兌取金額后的凈銷售金額;2.“代銷額度”是指按本期國債代銷比例計算的計劃銷售額度。
制表: 復核:
××行(簽章)
填表日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央行、
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
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
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15]22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
為進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以下統稱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市場的效率,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布)等有關規定,現就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市場,應當通過原件郵寄或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代理遞交等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中國銀行間市場投資備案表。
二、備案完成后,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
三、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應作為長期投資者,基于資產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開展交易。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雙方對等性原則和宏觀審慎要求對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四、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托中國人民銀行或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委托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的,應當簽署結算代理協議并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五、受托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可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0]249號)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的相關規定,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六、受托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應當積極協助做好有關備案、開戶與聯網工作,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代理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的具體情況。
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市場的服務和監測工作。
八、本通知未盡事宜參照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中的相關規定。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具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附件:中國銀行間市場投資備案表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14日
附件
中國銀行間市場投資備案表
Chinese Inter-Bank Market Investment Registration Form
機構名稱:
Name of Institution
申請機構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基本職能
Mandate
外匯儲備
Foreign Reserve
人民幣資金來源
Source of RMB Funds
擬投資規模
Expected Volume of Investment
投資策略
Investment Strategies
擬投資產品
Expected Investment Products
國債 □
Government Bonds
金融債 □
Financial Bonds
公司債 □
Corporate Bonds
其他債券 □
Other Bonds
債券回購 □
Bond Repo
債券借貸 □
Bond Lending
債券遠期 □
Bond Forward
衍生品 □
Derivatives
擬選擇代理人
Selected Agent
中國人民銀行 □
PBC
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 □
Inter-bank Bond Market Settlement Agent
投資負責人簡介Introduction of
Investment Manager
聯系人
Contact Person
電話
Tel.
傳真
Fax
郵箱
E-mail
有權簽字人簽字Authorized Signature
姓名 Name
簽名 Signature
填表說明 Note:
1.表格用英文填寫。
Please fill out this form in English.
2.申請機構簡介包括成立時間、發展歷史、組織結構等內容。
Brief Introduction: establishment, history and organization structure etc.
3.基本職能包括政策目標、監管職能、投資職能描述等內容。
Mandate: policy targets, supervision function, investment function etc.
4.外匯儲備包括外匯儲備規模、幣種等內容。
Foreign Reserve: foreign reserve volume (latest data), currency distribution (please provide specific ratio if possible) etc.
5.人民幣資金來源是指人民幣資金來源渠道,是自有人民幣資金還是擬在在岸或離岸市場兌換等。
Source of RMB Funds: RMB sourcing channel, for example, by self-accumulation or conversion on onshore/offshore markets etc.
6.擬投資規模是指預計投資規模及未來將如何調整該規模,如是否將逐步增加或保持平穩。
Expected Volume of Investment: expected investment volume and how it will be adjusted, for example, whether it will be increased gradually or kept stable.
7.投資策略包括資產配置計劃、投資期限等內容。
Investment Strategies: asset allocation plan, trading method (such as buy and hold strategy etc.), expected investment horizon.
8.投資債券類別和擬選擇代理人請在方框內打√。如選擇其他,請備注。
Expected Investment Products and Selected Agent: please tick the box to choose investment products and agent and specify any other options.
9.投資負責人簡介須填寫債券投資管理人及投資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Investment Manager: please fill out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investment manager and person-in-charge, such as name, position, brief resume and contact information. Attachment can be added if necessary.
10.有權簽字人指儲備投資部門負責人。
Authorized Signature: signed by whom in charge of reserve investment.
1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此表格進行解釋。
The form is subject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P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