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GAZETT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8月31日 2015年 第7-9號 (總第402-404號)
目 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1 )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 5 )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7473號建議的答復 ………………………………………………………(10)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2015號建議的答復 ………………………………………………………(12)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469號建議的答復 ………………………………………………………(14)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717號建議的答復 ………………………………………………………(16)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099號建議的答復 ………………………………………………………(17)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105號建議的答復 ………………………………………………………(19)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2852號(財稅金融類285號)提案答復的函 ……………………………(2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0179號(財稅金融類29號)提案答復的函 ……………………………(2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1809號(財稅金融類195號)提案答復的函 ……………………………(25)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0139號(財稅金融類015號)提案答復的函 ……………………………(27)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2015]40號
為加強對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的監督管理,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等10家支付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對轄區內的支付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支付系統參與者,并做好《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三、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2月5日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參與者的監督管理,保障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的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運營的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
本辦法所稱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接入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機構,間接參與者是指通過直接參與者接入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對支付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其分支機構開展監督管理,并對指定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支付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參與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正常辦理支付系統業務: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標準配備接入支付系統的軟硬件設施及運行場地,合理設置支付系統相關業務和技術管理工作崗位,加強關鍵崗位人員管理;
(二)建立健全并執行支付系統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支付系統業務,遵守業務處理規則,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四)建立支付系統相關應急處理機制,具備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保障支付業務的連續處理;
(五)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支付系統建設、應急演練和業務宣傳。
第五條 參與者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同意后實施:
(一)變更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權限;
(二)變更支付系統行名行號信息;
(三)變更參與者類型、接入節點或接入方式;
(四)變更接入支付系統的物理環境或接口軟件;
(五)變更支付系統數字證書。
第六條 直接參與者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備案:
(一)制定或修改支付系統相關應急處置預案;
(二)開展與支付系統相關的應急演練;
(三)因本參與者系統例行維護需要臨時退出登錄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和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
第七條 參與者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并及時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導致不能通過支付系統正常辦理業務;
(二)因參與者系統發生故障導致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出現異常;
(三)參與者業務系統與支付系統之間的連接出現異常;
(四)參與者系統與支付系統之間的安全保密機制出現問題。
第八條 參與者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發生與支付系統業務相關的風險事件;
(二)與客戶出現支付系統相關業務糾紛,并且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三)調整本參與者支付系統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成員;
(四)變更支付系統業務及運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送本參與者上年度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情況,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系統相關業務管理和運行環境的重大變更;
(二)與支付系統相關的應急演練實施情況;
(三)通過支付系統辦理業務中斷情況;
(四)與支付系統相關的風險事件及處置情況;
(五)代理其他銀行接入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情況;
(六)對支付系統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通過支付系統業務監控、數據分析或其他方式,對參與者執行支付系統業務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參與者執行支付系統有關管理規定的下列情況實施現場檢查:
(一)支付系統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實施情況;
(二)支付系統相關業務處理情況;
(三)支付系統相關運行管理情況;
(四)支付系統相關應急管理情況;
(五)接入支付系統軟硬件設施、運行環境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的執行情況;
(七)其他與支付系統有關的情況。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組織參與者進行交流溝通,促進參與者業務合作并提升支付系統性能。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獲取的信息,對參與者進行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存在的風險隱患,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約見該參與者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或限期整改:
(一)屢次違反支付系統業務管理規定;
(二)因清算賬戶余額不足導致支付系統清算窗口開啟;
(三)支付系統相關業務處理或運行管理存在安全隱患;
(四)未按要求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開展支付系統建設、應急演練或業務宣傳。
第十五條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進行通報:
(一)未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履行報告程序;
(二)違反支付系統業務管理規定,影響其他參與者或客戶支付業務正常處理;
(三)一年內因參與者自身原因導致其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中斷連接超過2小時,與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或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非正常中斷超過3小時;
(四)因本參與者系統故障影響支付系統正常運行;
(五)因清算賬戶余額不足導致在清算窗口預定關閉時仍有大額支付系統排隊業務。
第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其采取清算賬戶余額控制、暫停新增間接參與者、暫停業務權限或轉為間接參與者等措施:
(一)一年內因清算賬戶余額不足導致在清算窗口預定關閉時仍有大額支付系統排隊業務累計超過2次,或導致支付系統清算窗口延遲關閉;
(二)嚴重違反支付系統業務管理規定,對其他參與者或客戶權益造成重大損害;
(三)一年內因參與者自身原因導致其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累計中斷超過2次或單次中斷超過8個小時,與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單次中斷超過12小時;
(四)參與者系統與支付系統之間的安全保密機制出現問題并造成嚴重影響;
(五)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七條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應要求其退出支付系統:
(一)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影響支付系統安全運行;
(二)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因清算賬戶余額不足導致支付系統清算窗口延遲關閉累計超過3次;
(三)阻礙或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現場檢查;
(四)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二期)
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5]13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
現就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發行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行
(一)本期國債計劃最大發行總額為300億元,其中:三年期180億元,五年期120億元。三年期年利率為4.92%,五年期年利率為5.32%。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27號)公布日至發行結束日,如遇到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利率調整日(含)以后發行的本期國債利率及提前兌取分檔利率的調整情況另行通知。
(二)本期國債發行從2015年5月10日開始,5月19日結束。投資人購買的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逾期不加計利息。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見附件1,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承銷的本期國債,從5月10日開始計息,發行期內若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按各承銷團成員利率調整前后實際發行數量分段計息。
(三)本期國債按照面值向個人發行,銷售面值須為百元的整數倍。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記名方式采用實名制,具體辦法參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發布)。本期國債可以掛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轉讓。
(四)本期國債由各承銷團成員承銷。承銷團成員要認真履行與財政部簽訂的《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主協議》。
(五)本期國債采取承銷團成員固定比例代銷方式發行,發行期結束后,發行剩余額度全部注銷。各承銷團成員代銷的本期國債額度,按300億元和各承銷團成員代銷比例(見附件1)的乘積確定,其中,三年期和五年期比例為6∶4。
(六)各承銷團成員對投資者提前兌取部分,發行期內仍可繼續按面值銷售;發行期結束后,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不得再次銷售。
二、兌付
(一)投資者購買本期國債后,可以到原購買機構辦理提前兌取和質押貸款。
(二)本期國債提前兌取時,利息按投資者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付,即: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滿半年不計付利息,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1.66%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3.39%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4.41%計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國債持有期限滿三年不滿四年按年利率4.91%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5.05%計付利息。
(三)本期國債提前兌取時,各承銷團成員按提前兌取國債本金數額的1‰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
(四)本期國債于2018年和2020年到期時,由財政部負責還本付息,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五)本期國債到期后,辦理兌付一律不收取手續費。
三、賬務核算及發行款項的繳納
(一)各承銷團成員應將所代銷的憑證式國債發行、兌付等業務納入本單位特定會計科目進行總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進行明細核算;將被動持有的憑證式國債納入特定資產類會計科目進行總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進行明細核算。
(二)各承銷團成員應將本期國債發行款項在2015年5月21日一次繳入中央總金庫(繳款日期以財政部指定賬戶收到款項為準),匯款用途欄內應注明本機構的繳款代碼(見附件1)。
戶 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開戶行:國家金庫總庫
支付系統行號(同接收行行號):011100099992
賬號:270-15302-3(用于繳納三年期本期國債發行款)
270-15302-5(用于繳納五年期本期國債發行款)
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hvps.111.001.01格式報文(客戶發起匯兌業務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附言為必錄項,填寫時需注明國債名稱及期次、繳款機構代碼,例: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三年期) 1001。
四、數據報送與確認
(一)數據報送。
發行期內,各承銷團成員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國庫管理信息系統憑證式國債部分上線的通知》(銀辦發[2009]251號)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管理信息系統(TMIS)報送本期國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對賬報文;按日報送數據和日對賬報文截止時間為業務發生日次日上午9∶00,報送總對賬報文截止時間為5月20日上午9∶00。本期國債代碼規則為“公歷年份最后兩位數+本期國債發行期次+本期國債期限+1(發行期內未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或2(發行期內遇到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例如,2015年發行的憑證式(二)國債三年期品種的國債代碼為1502031。
與此同時,各承銷團成員分支機構應于2015年5月11日、5月15日和5月20日下午3∶00前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財政廳(局)報送本期國債累計發行數據,報送的發行數據截止日分別為5月10日、5月14日和5月19日。
(二)數據確認。
2015年5月20日下午3∶00前,各承銷團成員統一填制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見附件2),加蓋行章后以傳真方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作為本期國債發行款繳納依據,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同時傳送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加蓋行章的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原件于5月22日前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同時報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各承銷團成員報送數據進行匯總整理,確認無誤并于5月22日下午5∶00前送財政部審核。本期國債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分段計息相關數據報送另行通知。財政部在全額收到本期國債發行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各承銷團成員下發繳款確認通知。
各承銷團成員應認真進行賬務核對,確保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證傳真報表與加蓋行章的本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原件的一致性,并將報表原件保存5年以上。
五、承銷手續費的撥付和分配比例
本期國債的發行費和兌付費合并為承銷手續費,在發行環節一次支付,國債到期后不再撥付兌付費。承銷團成員三年期和五年期國債手續費分配比例為7.00‰。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本期國債手續費按0.07‰分配,納入部門預算,專款使用。
本期國債承銷手續費和辦理提前兌付時收取的手續費,主要用于本期國債發行中的宣傳、憑證調運、人員培訓、零星設備的購置及優秀人員的獎勵等。
本文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2012年憑證式國債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2]65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發行2015年憑證式(一期)國債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5]6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承銷團成員及代銷比例
2.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2015年5月4日
附件1
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承銷團成員及代銷比例
代碼
機構簡稱
代銷比例
代碼
機構簡稱
代銷比例
1001
中國工商銀行
21.5%
1023
杭州銀行
0.3%
1002
中國農業銀行
13.5%
1026
青島銀行
0.3%
1003
中國銀行
11.4%
1028
成都銀行
0.5%
1004
中國建設銀行
18.5%
1030
西安銀行
0.4%
1005
交通銀行
4.6%
1034
富滇銀行
0.4%
1006
中信銀行
0.9%
1035
哈爾濱銀行
0.4%
1007
中國光大銀行
1.4%
1037
寧波銀行
0.3%
1009
華夏銀行
0.7%
1041
徽商銀行
0.4%
1010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0.9%
1063
漢口銀行
0.3%
1011
興業銀行
0.6%
1075
大連銀行
0.4%
1012
招商銀行
2.8%
1084
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
0.4%
1013
平安銀行
0.4%
1100
恒豐銀行
0.3%
1014
中國民生銀行
0.9%
1102
晉商銀行
0.4%
1015
北京銀行
1.6%
1111
江蘇銀行
1.5%
1016
上海銀行
1.4%
1114
包商銀行
0.2%
1017
南京銀行
0.9%
5008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6.9%
1020
廣發銀行
1.0%
5011
北京農商銀行
1.6%
1021
天津銀行
0.5%
5014
上海農商銀行
0.8%
1022
河北銀行
0.4%
5015
青島農村商業銀行
0.3%
附件2
2015年憑證式(二期)國債銷售數據報表
單位:元
凈銷售額
代銷額度
待注銷額度
(1)
(2)
(3)=(2)-(1)
3年期
5年期
合計
注:1.“凈銷售額”是指本期國債發行期內面向個人累計銷售的金額扣除累計提前兌取金額后的凈銷
售金額;
2.“代銷額度”是指按本期國債代銷比例計算的計劃銷售額度。
填表:
××行(簽章)
填表日期: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
三次會議第7473號建議的答復
銀函[2015]186號
車秀蘭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推進在中俄貿易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建議收悉,經商商務部、外匯局,現答復如下:
一、人民幣跨境使用范圍不斷擴大
2009年以來,為順應市場需求,人民銀行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部署,以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為目標,先后開展貿易、投資等人民幣結算工作。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跨境人民幣業務范圍覆蓋所有經常項目、對外直接投資、外商來華直接投資等。此外,陸續開展了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以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等業務,雙邊貨幣合作不斷深化,人民幣跨境循環使用渠道日漸順暢。
二、中俄本幣結算范圍逐步拓寬
2010年11月22日,盧布在上海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12月15日,人民幣在莫斯科銀行間市場外匯交易所掛牌交易。人民幣與盧布掛牌交易以來,市場反應積極,交易量穩步增長,形成了人民幣對盧布的雙邊直接匯率。2011年6月23日,中俄雙邊本幣結算取得重要進展,雙方簽署《中國人民銀行與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關于結算與支付的協定》。中俄雙邊本幣結算從邊境貿易擴大到一般貿易,在地域范圍上不再局限于邊境地區。2014年10月13日,人民銀行與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簽訂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
中俄雙邊貨幣合作的不斷深化,有利于滿足經濟主體降低匯兌成本及減少匯率風險的需要,推動了中國與俄羅斯雙邊本幣結算的較快發展。
2015年1~4月,中國內地與俄羅斯辦理跨境人民幣實際收付業務金額達58.9億元,同比增長207.39%,在所有境外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30位。其中,中國內地收款31.93億元,付款26.98億元;貨物貿易額合計38.74億元,同比增長165.07%,占同期中國內地與俄羅斯跨境人民幣實際收付業務金額的65.76%。
三、下一步工作
受企業議價能力、市場認可程度、結算成本及渠道等影響,在中俄貿易中使用人民幣結算仍面臨一些制約因素。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從以下幾方面繼續推進在中俄貿易中使用人民幣結算:一是加強中俄貿易和投資本幣結算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讓企業了解使用本幣結算的優勢。二是在政策層面提供更多的支持,減少制度障礙,為企業提供更多便利,包括采取措施減少商業銀行辦理相關業務的成本及風險,提高商業銀行開展本幣結算服務的積極性等。三是鼓勵銀行為本幣結算提供便利和服務,如增設分支機構、擴大代理行關系等。推動銀行加強配套設施建設,完善風險管理;鼓勵銀行積極拓展本幣結算服務,開發多樣化的本幣結算產品。
感謝您對金融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登錄人民銀行門戶網站(m.nisiyiwa.com),了解人民銀行最新工作動態及金融領域的相關信息。
聯系單位及電話:中國人民銀行貨政二司 (010)66194927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6月24日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
三次會議第2015號建議的答復
銀函[2015]191號
艾則孜·木沙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大向新疆和田地區實施傾斜性金融扶持政策力度的建議收悉,經商財政部、銀監會,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金融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落實情況
人民銀行一直高度重視金融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中央兩次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從國家戰略全局高度出發,圍繞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總目標,積極出臺扶持性金融政策,切實加大金融支持新疆發展力度,取得積極成效。
2011年,為落實中央第一次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從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等方面提出32條政策措施,給予新疆差別化政策支持。2014年以來,牽頭金融監管部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等進一步落實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著力解決新疆實際金融問題。一是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南疆四地州開展實地調研,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地方金融機構、企業和農戶對相關金融政策的意見和建議。二是推動金融系統各部門、各機構制定金融支持新疆工作的具體任務清單。三是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意見》(銀發[2015]15號),明確提出加大對南疆的貨幣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南疆的信貸投放;鼓勵商業銀行對南疆實施差異化的信貸政策,傾斜配置系統內信貸資源,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研究專門針對南疆分支機構的績效考核機制,適當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南疆合理布局,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南疆金融機構;完善“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金融服務,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地制宜創新金融服務模式等22項政策措施,切實加大對南疆四地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支持力度。
截至2014年末,新疆本外幣貸款余額1.2萬億元,是2012年末的1.5倍,同比增長17.9%,高于全國貸款平均增速4.7個百分點。其中,小微企業本外幣貸款余額1547億元,是2012年末的1.3倍,同比增長17.4%;涉農本外幣貸款余額5451億元,是2012年末的1.4倍,同比增長16.1%。此外,2014年,新疆非金融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612.5億元,同比增長26.6%。
二、關于國有商業銀行制定差別化信貸評級標準,適度降低貧困地區中小微企業信貸準入門檻問題
近年來,銀監會、人民銀行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力度,發揮網點、人力和技術優勢,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效率,切實踐行社會責任。商業銀行是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市場化主體,其信貸評級標準、貸款條件等主要由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自主決策。我們鼓勵商業銀行按照上述原則,積極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做好相關金融服務。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下同)普遍遵循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建立了全行統一的小微企業信貸評級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小微企業,國有商業銀行積極采取多種措施,滿足其合理信貸需求。如創新擔保方式,發揮政府對企業的增信作用,對由政府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提供增信的小微企業優先予以支持;創新信貸產品,根據當地企業特點研發產品,增加企業融資選擇空間等。工商銀行新疆分行推出了小額信用貸、經營物業貸、賬戶卡循環貸等創新性融資產品,采取權利質押或選擇無擔保信用方式滿足沒有抵(質)押物或擔保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國有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不斷加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模式和產品創新持續推進。截至2015年3月末,國有商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余額5.58萬億元,占全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的26.06%,比上年同期增長10.65%。
三、關于對和田地區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問題
近年來,中央財政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決策部署,研究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扶持政策,著力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力度,初步形成了以財務管理、績效考核、業務規范、資金支持、稅收優惠等為主要內容的財稅金融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體系。當地政府可充分運用現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問題,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的要求,一般不再另行安排貸款貼息專項資金。如確需給予貸款貼息的,建議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從現有財政支持資金中統籌安排。
下一階段,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對包括和田地區在內的邊遠貧困地區的財稅金融支持工作。充分發揮差別準備金率、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勵作用,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邊遠貧困地區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差異化的信貸政策,向邊遠貧困地區傾斜配置系統內信貸資源,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經濟發展。繼續完善對邊遠貧困地區“三農”、中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金融服務。進一步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切實提升邊遠貧困地區的金融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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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6月25日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
三次會議第5469號建議的答復
銀函[2015]192號
古麗努爾·買買提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對新疆工業發展給予差別化財政扶持政策的建議收悉,現就涉及人民銀行職責范圍的內容答復如下:
人民銀行一直高度重視金融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中央兩次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從國家戰略全局高度出發,圍繞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總目標,積極出臺扶持性金融政策,切實加大金融支持新疆發展力度,取得了積極成效。2011年,會同有關部門從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等方面提出32條政策措施,給予新疆差別化政策支持。2012年,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金融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12]239號),提出20條政策措施,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等多方面給予喀什和霍爾果斯兩個經濟開發區特殊金融政策支持。
2014年以來,人民銀行牽頭金融監管部門、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等進一步落實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著力解決新疆實際金融問題。一是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南疆四地州開展實地調研,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地方金融機構、企業和農戶對相關金融政策的意見和建議。二是推動金融系統各部門、各機構制定金融支持新疆工作的具體任務清單。三是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意見》(銀發[2015]15號),從引導擴大信貸投放、培育發展金融市場、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加快金融創新、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等多方面提出22條政策措施,切實加大對南疆四地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支持力度。
截至2014年末,新疆本外幣貸款余額1.2萬億元,是2012年末的1.5倍,同比增長17.9%,高于全國貸款平均增速4.7個百分點。其中,小微企業本外幣貸款余額1547億元,是2012年末的1.3倍,同比增長17.4%;涉農本外幣貸款余額5451億元,是2012年末的1.4倍,同比增長16.1%。2014年,新疆非金融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612.5億元,同比增長26.6%。
關于比照西藏有關政策下浮新疆貸款利率問題。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經過幾十年的改革實踐,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取得重要進展。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方面,通過逐步擴大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方式穩步推進,并于2013年7月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利率市場化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對于提高金融資源的可獲得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當前環境下,強制要求金融機構發放低于基準利率的優惠利率貸款,已不符合金融改革的大趨勢。
西藏金融機構優惠貸款利率和利差補貼政策,是國務院根據西藏特殊的歷史、地理和金融市場環境確定的特殊支持政策,在當前利率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的背景下,其他地區已不宜簡單比照執行。但這并不影響通過加強政策引導、加大對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等各種方式,進一步促進金融機構加大對新疆特別是南疆的信貸投放。近年來,人民銀行通過合理設置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加大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等多種方式,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新疆特別是南疆地區的信貸投放,鼓勵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新疆經濟發展需要,傾斜配置信貸資源,切實滿足新疆有效信貸需求。引導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結構,擴大“三農”、小微企業等領域的信貸投放,合理確定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積極支持新疆企業通過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不斷拓寬融資渠道,助推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目前,新疆應抓住機遇,充分利用和落實好已出臺的各項支持政策,發揮自身潛力和優勢,加快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
下一階段,人民銀行將繼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金融支持新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工作,充分發揮差別準備金率、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勵作用,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新疆特別是南疆的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在新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經濟發展,繼續完善對新疆“三農”、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進一步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提升新疆金融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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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6月25日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
三次會議第4717號建議的答復
銀函[2015]240號
高開賢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推進澳門建設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2009年以來,為順應市場需求,人民銀行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部署,以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為目標,先后開展貿易、投資等人民幣結算工作。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跨境人民幣業務范圍覆蓋所有經常項目、對外直接投資、外商來華直接投資等。此外,陸續開展了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以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等業務,雙邊貨幣合作不斷深化,人民幣跨境循環使用渠道日漸順暢。人民幣離岸市場取得較大發展,已經形成以香港為主,新加坡、倫敦、法蘭克福等多點并行發展的良好局面。據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統計,2015年5月,人民幣已成為全球第2大貿易融資貨幣、第5大支付貨幣、第6大外匯交易貨幣。
早在2004年,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確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作為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在當地建立了人民幣清算安排。多年來,澳門人民幣業務穩定持續發展,促進了人民幣國際化,促進了內地與澳門和葡語國家的經貿發展。2015年1月至4月,內地與澳門辦理跨境人民幣實際收付業務696.9億元,同比增長15.13%,在所有境外國家或地區中排名第8位,其中內地收款448.7億元,付款248.3億元。
人民銀行一貫重視與澳門以及葡語國家有關當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葡語國家與中國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有利于各自企業規避匯率風險,進一步深化經貿往來與合作,推動人民幣國際化。人民銀行支持和鼓勵中國企業與葡語國家企業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在市場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人民銀行將積極研究在澳門建設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有關事項。人民銀行將積極協助澳門發揮自身優勢,聯系葡語國家,進一步擴大人民幣國際使用,培育市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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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8日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
三次會議第8099號建議的答復
銀函[2015]241號
賀一誠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優化內地對澳門特區跨境業務流程的建議收悉,經商港澳辦,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鼓勵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資本項下的跨境金融交易
隨著人民幣跨境和國際使用政策框架建立和完善,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以人民幣結算的金融和資金互通渠道逐步拓寬。目前,內地投資者以人民幣到澳門特區進行直接投資,以及澳門特區投資者以人民幣到內地進行直接投資,在獲得商務等部門前置審批后,均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結算。澳門金管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參加行均可以申請進入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投資,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可以在投資額度內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還可進入內地銀行間拆借市場進行資金拆借,拆入和拆出資金實行余額和期限管理。內地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可以以人民幣投資澳門的金融產品。
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改革:一是打通個人跨境投資的渠道,考慮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境外投資試點。二是完善滬港通和推出深港通,允許非居民在境內發行除衍生品外的金融產品。三是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取消大部分事前審批,建立有效的事后監測和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四是提高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我國資本市場便利性。五是繼續便利人民幣國際化,消除不必要的政策壁壘和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六是做好風險防范。隨著人民幣資本項目的進一步開放,內地與澳門之間的跨境金融交易將更加便利。
二、關于澳門企業進入內地投資,吸引內地“走出去”企業和國際資本在澳門開展業務
2009年以來,人民銀行從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角度出發,逐步建立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框架,為境內外人民幣市場協調發展提供了政策保障,有效地促進了內地與澳門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為澳門企業進入內地投資和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了便利。2015年1月至4月,內地與澳門辦理跨境人民幣實際收付業務696.9億元,同比增長15.13%,在所有境外國家或地區中排名第8位,其中內地收款448.7億元,付款248.3億元。
下一步,人民銀行和港澳辦將在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原則框架下,繼續積極支持澳門企業進入內地投資,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建設,也鼓勵澳門利用政治和經濟的比較優勢,吸引內地“走出去”企業和國際資本在澳門開展業務,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促進內地與澳門深化經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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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8日
中國人民銀行對十二屆全國人大
三次會議第8105號建議的答復
銀函[2015]244號
劉藝良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在澳門成立“葡語系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2009年以來,為順應市場需求,人民銀行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部署,以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為目標,先后開展貿易、投資等人民幣結算工作。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跨境人民幣業務范圍覆蓋所有經常項目、對外直接投資、外商來華直接投資等。此外,陸續開展了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以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等業務,雙邊貨幣合作不斷深化,人民幣跨境循環使用渠道日漸順暢。人民幣離岸市場取得較大發展,已經形成以香港為主,新加坡、倫敦、法蘭克福等多點并行發展的良好局面。據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統計,2015年5月,人民幣已成為全球第2大貿易融資貨幣、第5大支付貨幣、第6大外匯交易貨幣。
早在2004年,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確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作為澳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在當地建立了人民幣清算安排。多年來,澳門人民幣業務穩定持續發展,促進了人民幣國際化,促進了內地與澳門和葡語系國家的經貿發展。2015年1月至4月,內地與澳門辦理跨境人民幣實際收付業務696.9億元,同比增長15.13%,在所有境外國家或地區中排名第8位,其中內地收款448.7億元,付款248.3億元。
人民銀行一貫重視與澳門以及葡語系國家有關當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葡語系國家與中國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有利于各自企業規避匯率風險,進一步深化經貿往來與合作,推動人民幣國際化。人民銀行支持和鼓勵中國企業與葡語系國家企業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人民銀行將積極研究在澳門建設葡語系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有關事項,并將積極協助澳門發揮自身優勢,聯系葡語系國家,進一步擴大人民幣國際使用,培育市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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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8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
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2852號
(財稅金融類285號)提案答復的函
銀函[2015]251號
閆冰竹等10名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于加強金融支持,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提案收悉,現就涉及人民銀行職責范圍的內容答復如下:
推進新型城鎮化是我國實現現代化的重大戰略選擇,對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都有重要意義。2014年來,人民銀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各項決策部署和任務要求,創新體制機制和金融產品,認真做好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一、關于推動金融產品創新,滿足城鎮化居民多樣化金融需求問題
新型城鎮化是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在農業人口非農化之后,一旦落戶城鎮,就會帶來對社會保障、就業、公共設施和服務等一系列需求。人民銀行高度重視農業轉移人口對就業、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出臺多項支持措施,并積極推動政策落實落地。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精神,不斷完善就業創業的信貸政策,著力加大對農民工、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弱勢群體創業就業的金融扶持,促進解決農民工的創業融資難問題,截至2015年3月末,全國金融機構發放小額擔保貸款余額777.5億元。二是順應城鄉居民消費需求新變化、新特點,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消費信貸產品創新力度,積極滿足居民在信息消費、綠色消費、旅游休閑、教育文化體育、養老健康家政等新興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三是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不斷改進和完善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積極支持農民進城購房。依據現行個人住房信貸政策,農民進城購買商品住房時,可以用所購買商品住房進行抵押,獲取貸款,購買首套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為30%。
近期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明確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由針對不同群體的5萬、8萬、10萬不等統一調整為10萬。下一步,人民銀行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精神,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創業就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時,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信貸政策實施方式,滿足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過程中旅游休閑、養老健康家政、住房保障等消費信貸需求。
二、關于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增加城鎮化資金來源問題
2014年以來,人民銀行圍繞“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投融資機制”的工作重點,積極采取多種有效政策措施,不斷拓寬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融資渠道。
一是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用,滿足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需求,與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以令的形式聯合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允許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給予特許經營項目差異化信貸政策,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會同有關部門成立農業發展銀行改革小組,推動農業發展銀行加快深化內部改革。2014年12月國務院批復農業發展銀行改革實施總體方案。根據改革方案,農業發展銀行將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從而有助于增強農業發展銀行可持續發展能力,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貧困地區公路建設等城鎮化領域的支持力度。
二是引導和支持商業性及開發性金融加大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信貸投入,出臺《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信貸政策工作的意見》(銀辦發[2015]72號),鼓勵各類商業銀行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試點和推進“三個1億人”城鎮化的有關政策,擴大服務范圍,加大對民生工程、家庭服務業等領域的信貸投入。支持國家開發銀行發揮開發性金融優勢,加大對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等新型城鎮化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2015年3月,人民銀行牽頭提出的國家開發銀行深化改革方案獲得國務院批準,將有助于國家開發銀行進一步堅持開發性金融定位,依托信用支持、市場運作、保本微利的優勢,持續為新型城鎮化提供更有效金融服務。
三是積極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收益票據等融資方式發展。2015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2號),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優化信貸評審方式,探索利用特許經營項目收益質押貸款,積極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明確支持承擔PPP項目的主體通過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充分發揮銀行間債券市場在支持城鎮化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指導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研究推出項目收益票據,在不增加地方債務負擔的前提下,為城鎮化建設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融資渠道。截至2015年3月末,市政項目收益票據共發行3只,金額15億元。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進一步加強引導和支持,不斷發揮政策性、開發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作用,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拓寬PPP項目融資渠道,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多元化資金需求。
三、關于增加中西部地區金融供給問題
人民銀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要求,通過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等手段引導金融資源向中西部地區傾斜。一是有針對性地調整宏觀審慎參數,對中西部地區予以政策傾斜,特別是對西部地區法人金融機構適用有區別的政策參數,安排增加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引導其加大對小微企業,及當地符合產業政策的國家重點投資項目的信貸投放。二是出臺《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扶貧辦 共青團中央關于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積極支持和鼓勵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包括中西部在內的貧困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優先辦理金融機構在貧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網點的申請,加快金融服務網點建設。在中西部地區積極開展銀行卡助農取款、電話POS、農民自助金融服務等特色金融服務,為廣大金融空白鄉鎮農村居民提供家門口式基礎金融服務,有效提升中西部地區金融服務在農村的可得性。三是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引導社會各類資本在金融服務薄弱的中西部地區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興農村金融組織,不斷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強化中西部地區的金融服務水平。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靈活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督促和引導金融機構落實中西部地區金融服務有關政策,積極推進中西部地區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滿足中西部地區人口轉移和產業聚集的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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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14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
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0179號
(財稅金融類29號)提案答復的函
銀函[2015]280號
王亞南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設立離岸人民幣“交易中心”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人民幣國際化取得積極進展
2009年以來,為順應市場需求,人民銀行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部署,以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為目標,先后開展貿易、投資等人民幣結算工作。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跨境人民幣業務范圍覆蓋所有經常項目、對外直接投資、外商來華直接投資等。此外,陸續開展了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以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等業務,雙邊貨幣合作不斷深化,人民幣跨境循環使用渠道日漸順暢。人民幣離岸市場取得較大發展,已經形成以香港為主,新加坡、倫敦、法蘭克福等多點并行發展的良好局面。據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統計,2015年5月,人民幣已成為全球第二大貿易融資貨幣、第五大支付貨幣、第六大外匯交易貨幣。
二、在境內設立離岸交易中心尚沒有法律支持
目前,我國還沒有政策法規支持在前海這一境內地區設立離岸人民幣交易中心。
離岸市場一般指為非居民提供國際性的借貸、結算、投資工具等金融服務,不受交易貨幣發行國金融法規管制,并享受業務發生國提供的較大稅收優惠的金融市場。我國離岸人民幣市場是指中國內地以外地區發展人民幣計價金融產品的市場。
我國從1989年開始允許部分中資銀行開辦外幣離岸金融業務。1997年10月,人民銀行印發《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7]438號),支持中資銀行開辦外匯離岸業務。
在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生態環境、金融服務水平未達到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區域內開展人民幣離岸業務易成為空口號,對當地實體經濟發展并不能產生實質性的推動作用。同時,跨境人民幣業務不屬于離岸業務,現有政策法規也不支持在前海設立離岸人民幣交易中心。
三、支持前海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點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推動以跨境人民幣業務為重點的金融領域創新合作,是加快前海金融業發展的首要任務。2012年12月,經人民銀行批復同意,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印發《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深人銀發[2012]173號),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這是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又一跨境流動渠道,也是全國首個人民幣跨境雙向貸款試點。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支持深圳充分利用毗鄰港澳的區位優勢,協同有關部門引導前海有關機構發揮內地與香港之間金融合作的橋梁作用,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引導和鼓勵前海金融機構大力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為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探索新的經驗,促進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發展。
感謝您對金融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登錄人民銀行門戶網站(m.nisiyiwa.com),了解人民銀行最新工作動態及金融領域的相關信息。
聯系單位及電話:中國人民銀行貨政二司 (010)66194927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13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
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1809號
(財稅金融類195號)提案答復的函
銀函[2015]407號
侯外林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放寬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債和同業拆借限制的提案收悉,經商銀監會和證監會,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適度放寬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限制問題
為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資本市場發展,2004年,人民銀行發布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2號),明確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條件、交易、托管、結算、兌付、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要求。2012年,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推動重啟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相關工作。2012年5月31日,招商證券成功發行了2012年第一期短期融資券,發行金額40億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工作重啟后,相關管理總體在《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短期融資券的最長期限為91天。同時,人民銀行不斷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將發行人范圍由最近兩年監管評級連續AA級擴大到BBB級以上(含BBB),滿足證券公司的流動性管理需求。目前,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市場運行平穩,發行人范圍不斷擴大,大部分發行人實現了核定余額內的滾動發行。截至2015年6月末,共有46家證券公司發行了9492.4億元短期融資券,余額1044.6億元。
二、關于推動證券公司全方位參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問題
2007年,人民銀行發布《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規定證券公司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同業拆借管理辦法》關于證券公司同業拆借的期限是根據證券公司當時流動性管理的實際需求,以及同業拆借市場的功能定位及整體風險控制等綜合確定的。從目前情況來看,同業拆借市場主要是金融機構調節短期流動性頭寸的場所,且金融機構出于風險等因素的考慮,往往不愿拆出期限較長的資金。近幾年同業拆借市場7天以內期限的交易量占總交易量的95%左右,3個月以上期限的交易占比不到1%。因此,延長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拆借期限對其實際拆借融資的作用有限。
近年來,隨著信貸資金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銀行和證券領域的合作進一步深化。根據形勢的發展,有關部門不斷創新監管制度,出臺監管措施,以促進銀行業和證券業的良性互動和穩健發展。目前,銀監會并未從法規上對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開展同業拆借提出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的業務經營需要和風險管理要求,自主選擇與證券公司的業務合作形式。
三、關于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問題
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2004年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4]256號文印發),允許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向一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目前,若證券公司有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需求,可按照此管理辦法與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合作。
四、關于支持證券公司在境外發行債券和資金跨境流動等政策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改革和開放進程的加快,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穩步推進,人民銀行積極推動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債券融資。2007年與發展改革委共同發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暫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第12號),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經國務院批準,截至2015年6月末,已有16家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總計1035億元。目前,人民銀行正會同相關部門就推動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赴境外發債融資等問題進行研究,擬進一步允許更多金融機構赴境外發債。
此外,為支持證券公司拓寬境外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證監會于2014年3月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證券公司為境外全資子公司或子公司SPV發行債券提供反擔保事項的凈資本扣減,按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5號)“其他或有負債”的規定,按反擔保金額的20%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孰高者扣減凈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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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8月22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協十二屆
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0139號
(財稅金融類015號)提案答復的函
銀函[2015]408號
吳剛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重視解決個人征信體系構建中相關難點問題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征信業立法問題
201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征信業管理條例》,從信息主體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投訴權、訴訟權以及禁止和限制采集的個人信用信息范圍等幾個方面,明確了數據信息的采集范圍與采集程序、個人征信異議處理與投訴的基本程序,規定了征信機構的法律地位、設立條件、監管主體和法律責任,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為個人征信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持。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人民銀行先后制定了《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征信投訴辦理規程》等配套制度,進一步細化了《征信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履行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不斷完善信用立法。
二、關于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問題
2006年以來,人民銀行先后發布了《征信數據元 數據元設計與管理》、《征信數據元 個人征信數據元》等征信業標準,建立了個人征信數據元標準,奠定了個人征信數據元擴展和信息共享規范。《征信業管理條例》出臺后,人民銀行又出臺了《征信機構信息安全規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用戶管理規范》等配套標準,從數據格式、用戶管理、數據庫安全等不同方面促進了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維護了個人征信信息安全。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研究推動包括個人信用報告格式、信用評分、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等征信標準的制定與應用,促進個人征信行業的規范發展,加強個人征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互聯。
三、關于規范個人征信機構健康發展問題
人民銀行鼓勵征信機構拓寬征信信息來源,提高征信信息處理技術。征信機構將信息收集范圍由傳統的財務、金融和商業、公共事業等領域,擴展到電子商務、社交數據、網絡行為等線上領域,挖掘個人征信價值,以互聯網技術和大數據應用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征信產品,提高信用評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人民銀行鼓勵擁有大數據的機構進入征信業,提升征信行業整體創新能力,優化征信產品和服務,并廣泛應用于信貸融資、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職務晉升、旅游出行、租車、住宿等領域,為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發揮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立足征信業管理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職能,加速傳統信用信息處理和大數據分析應用的融合,促進征信業管理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長遠發展。
四、 關于建立完善懲戒機制和鼓勵機制問題
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等任務和措施。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部署,積極培育和規范社會征信機構的發展,推動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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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單位及電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 (010)66199225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