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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元區支付結算系統

字號 文章來源: 2008-03-20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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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元區的支付結算系統分為兩類:一是大額支付結算系統。它主要包括泛歐自動實時全額結算快速轉賬(TARGET1)以及歐洲銀行業協會(EBA2)的EURO1系統。此外,還有三家區域性的大額凈額結算系統,分別是芬蘭的POPS系統,西班牙的SPI系統,法國的巴黎凈額結算系統(PNS);二是跨境零售支付系統。歐元區的零售業務支付系統大都依賴于各成員國內的零售業務支付系統。涵蓋整個歐元區并對所有銀行開放的跨境零售業務支付系統為歐洲銀行協會(EBA)的STEP3系統。

在證券領域中,歐盟各國中央銀行建立了中央銀行結算代理模式(CCBM4)。在CCBM中,中央銀行互為代理行,用于貨幣政策操作以及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日間信貸的證券可以實現跨境轉賬。隨著歐元證券跨境轉讓的需求不斷上升,歐盟各國的證券結算系統(SSS5)也已實現相互連接,可用于證券跨境轉賬交易。

一、歐元區支付結算制度概況

(一)法律及監管框架

歐共體條約和ESCB6法中有關對支付和清算系統的重要條款如下:

1、歐共體條約第105(2)條(其內容在ESCB法第3.1條中重申),規定歐元體系7的一項基本任務就是努力維護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

2、ESCB法第22條,規定ECB8為確保歐共體內以及同其他國家之間清算和支付系統高效穩定的運行,ECB和NCB9負責提供相關的清算便利,而ECB負責制定法規。ECB的規章直接適用于所有采用歐元的歐共體成員國。

ECB法規有兩類:第一類是針對除歐元體系中各國中央銀行外的第三方的。這些法規包括ECB規章、決議、建議與意見;第二類為ECB內部法規,主要是ECB的工作指南、指示以及內部決定。

此外,歐共體條約也授予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審定通過相關法律文件的權力。這些適用于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包括與銀行業相關的法規和有關金融服務的規定,因此它們也將影響到支付和證券結算系統的基本框架。

影響支付和證券結算系統的主要法令和法規有:《關于結算最終性的指示》、《跨境貸記轉賬指示》、《電子貨幣指示》、《投資服務指示》和《跨境歐元支付指示》。

(二)歐元體系

根據ESCB法第22條的具體規定,歐元體系將著重于承擔兩方面的工作,對支付系統進行監督并同時提供支付服務。此外,歐元體系還促進支付體系領域里的變革。

歐盟在支付體系的監督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之間達成了諒解協議(MoU10)。該協議的目的是,促進支付體系監督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在大額銀行間資金轉賬系統(IFTS11)方面的合作。

1、對支付系統的監督與協調

歐共體條約的第105(2)條和ESCB法的第3條和第22條確認了歐元體系對支付系統的監督職責,其范圍包括大額銀行間資金轉賬系統和零售支付系統。《歐元體系在支付體系監督中的職責》(2000年6月)對其支付系統的監督政策進行了分類:(1)針對那些性能及運行可能影響到貨幣政策、系統穩定、其它市場參與者的支付系統,ECB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通用的監督方針;(2)在通用監督政策沒有涉及的領域,有關的監督政策由NCB一級的管理機構制定,這些政策應適用于歐元體系制定的一般通用監督框架。在必要的情況下,ECB管理委員會也會主動提出制定這些相關領域監督政策的動議。

歐元體系管理的支付系統與私營機構運營的系統遵從統一的管理標準。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信心,歐元體系還制定與支付工具的安全有關的各種政策,如1998年8月頒布的《電子貨幣報告》。根據分權管理的原則,通用監督政策的實施主要依靠NCB對國內支付體系的監督來實現。對于那些無法清楚界定是以哪個國家為基礎的支付系統,除非ECB管理委員會根據系統的特性做出決定并把監督責任交給ECB,一般都會委托該支付系統的合法注冊地所在國的NCB來執行監督的職責。對于跨境支付交易,歐元體系傾向于通過合作的方式來實施監督政策。在這種機制下,本國的NCB是主要的監督機構,并在需要的時候負責同其他相關NCB進行聯絡。

根據ESCB法第22條的規定,通用的監督政策可以通過ECB立法的形式來頒布。在適當的地方,NCB也可以使用它能采用的法律手段來強制實施通用的監督政策。

歐元體系執行其監督職責所采用的一般原則、標準、規定和目標的詳細說明大都發表在題為《國內支付系統的至少應具備的一般特征》(1993)的報告中。該報告強調了實時全額結算(RTGS12)系統的重要性,認為歐元區應盡可能多地通過RTGS系統來處理大額支付交易。其他的大額支付系統只要能滿足1990年國際清算銀行發表的《十國集團國家中央銀行間軋差機制委員會的報告》即《蘭弗魯斯報告》中規定的最低標準并能在中央銀行進行同日結算,就可以與RTGS同時存在并繼續運營。該報告還對使用大額支付系統的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該標準在歐盟立法的范圍內細化了《蘭弗魯斯報告》規定的基本要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原則也是歐元體系對大額銀行間資金轉賬系統(IFTS)通用監督政策的基礎。此外,蘭弗魯斯標準規定在相應司法權限內完備的法律環境對所有的支付系統都是必要的。為給實施該標準制定進一步的指導政策,歐元體系給大額支付系統的外國參與機構制定了統一的法律評價“范圍”表(即必須在法律評價中提出問題的清單)。

在電子貨幣領域里,指導歐元體系監督政策的是1998年ECB發表的《電子貨幣報告》中規定的相關條款。2001年1月,ECB管理委員會理事會通過十國集團的《重要支付系統核心原則》,把它作為歐元體系在監督支付系統時必須實施的主要標準之一。

2001年年初,ECB、歐元體系的NCB以及尚未采用歐元為單一貨幣的歐盟成員國的NCB,作為支付系統的監督機構和歐盟銀行監管當局達成MoU,建立了它們之間的合作框架。根據該協議,支付系統的監督機構應盡力確保讓銀行監管機構能充分了解信用機構在參與支付系統交易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在支付系統出現問題時,支付系統監督機構和銀行監管當局都應盡量采取及時的補救措施。

作為一個原則,對零售支付系統的監督條例繼續由相關的NCB制定。但是,在有新開發的業務或零售支付安排存在著潛在的跨越國界的可能性的領域里,針對這些情況的通用監督政策由歐元體系負責制定。1999年9月歐元體系在《改進跨境零售支付服務——歐元體系的意見》一文中對這方面的狀況進行了總結。歐元體系提出了7個促進支付系統的目標。2000年9月的進度報告顯示,歐盟內的銀行業已經取得了相當大進步,但是同時也看到在1999年報告中設定的某些目標顯然還未達到。2001年11月,ECB發表了題為《用于歐元貸記轉賬基礎設施的集成》的報告,對歐元貸記轉賬現代支付系統進行了總結和展望。

2、證券清算和結算

歐元體系對確保安全而高效地進行抵押證券的交割、結算和保管非常關注。為了保證在歐元區內建立一個平等的競爭環境,歐元體系制定并簽署了用于歐洲中央銀行體系(ESCB)信用操作的歐盟證券結算系統(SSS)所必須遵循的9條標準。為了使證券結算系統符合歐元體系的使用要求,歐元體系還定期地對SSS跨境證券轉賬的連接網絡進行評估。

3、支付結算系統

歐元體系直接運營的支付結算系統為TARGET系統。TARGET由歐元體系下屬的各國中央銀行管理,所有屬于ESCB的中央銀行都同TARGET建立了連接(詳見后面介紹)。

ESCB還參加證券的跨境轉賬交易的操作,所涉及的證券主要是為獲得NCB日間信貸和實施貨幣政策所需的抵押證券。

4、與其他機構的合作

除了獨立地制定各項基本原則外,歐元體系還與涉及支付結算領域的其他單位和機構進行合作,如歐盟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銀行監督機構等。

(三)其他相關的私營部門和公共部門

1、歐共體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

為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個具有公平競爭環境和平等機會的單一市場,除了歐元體系外,歐共體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也關注與支付和證券結算系統有關的問題如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的、防止支付系統中的欺詐犯罪和偽造活動的立法動議,推動并頒布“跨國貸記轉賬指示”以及“金融抵押證券安排指示”(2002/47/EC)等一系列指導性文件,規范抵押證券的跨國使用。

2、銀行業聯合會和協會

歐盟的大多數銀行都加入了各國的銀行業聯合會或協會,各國的銀行業聯合會和協會還同全歐洲的歐洲合作銀行協會、歐洲儲蓄銀行集團以及歐洲銀行業聯合會進行合作。銀行業聯合會和協會為各國提供了一個交換觀點的平臺,使他們能通過討論就共同的商業策略達成協議并對需要歐洲各國達成共識的問題進行協商。他們在與第三方談判和代表其成員就各種問題(包括支付系統方面的問題)達成協議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3、其他聯合會和協會

在證券清算與結算系統方面,也有相關的聯合會和機構。這些組織為實現其成員的共同利益,交流觀點,制定共同的標準和準則。在歐洲證券清算結算的國際組織主要有:歐洲中央證券存管協會(ECSDA)、歐洲中央對手清算所協會(EACH)、歐洲證券交易所聯合會(EESE)以及歐洲證券管理機構委員會(CESR)。

二、零售支付媒介

(一)現金支付

1999年1月1日,歐元正式啟動。2002年1月1日,歐元的紙幣和硬幣開始發行。歐元區內各國流通中的現金增長率差異較大。經濟增長較快的國家,現金增長率也較高,常常達到兩位數的增長速度。

(二)非現金支付

在歐元區內,使用最廣泛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是貸記轉賬,和直接借記。另外,卡支付工具的使用量也在不斷地增長。隨著零售商對卡支付的接受程度不斷上升,歐元區信用卡和借記卡的使用快速增長。支票在歐元區各成員國的重要性正在下降。

(三)零售支付工具的近期發展

在零售支付工具方面,歐元區銀行正積極地利用新的技術如通過因特網和移動電話(手機)來提供銀行服務,進一步補充已經建立起來的遠程服務體系,如自助銀行、家庭銀行以及電話銀行等。

三、銀行間交換與結算系統

(一)實時全額結算系統:TARGET

泛歐自動實時全額結算快速轉賬(TARGET)系統是處理歐元交易的實時全額結算系統(RTGS)。該系統是一個分布式的系統。它由15個國家RTGS系統、ECB的支付機制(EPM13)和一個連接系統組成。TARGET系統從1999年1月4日開始運行,歐盟約有5000個機構加入了該系統。

1、運行規則

管理TARGET和其運行的法規包括兩類:一是《歐洲中央銀行泛歐自動實時全額結算快速轉賬系統指導原則》(TARGET指導原則);二是參加TARGET國家的RTGS系統及EPM的規則和處理流程(國家RTGS規則)。TARGET指導原則于1999年1月1日即EMU第三階段開始時即生效。

TARGET指導原則適用于ECB和加入歐元體系的NCB。其具體內容包括:(1)對每一個加入或者連接到TARGET的國家RTGS系統必須遵守的最低共同標準做出規定(如接入標準、貨幣單位、收費規則、運行時間、可以通過TARGET進行處理支付交易類型的相關規定、支付指令應被處理的時間或支付指令被認定為不可撤銷的時間、日間信貸);(2)通過連接系統進行跨境支付的協議安排;(3)TARGET的安全戰略和安全條件;(4)建立TARGET審計框架的相關條款;(5)TARGET的管理。

1999年1月1日,歐元體系和未采用歐元的歐盟成員國的NCB達成協議,為歐元區以外的成員國NCB與TARGET系統進行連接,提供一套指導機制。鑒于歐元區外成員國NCB的特殊情況,這些規則和流程仍在修訂和改進中。

2、系統的參與者

根據指導原則,TARGET只允許《銀行協作1號指示》第一條第一段規定的在歐洲經濟區(EEA14)注冊的受監管的信用機構作為直接參與者加入。下列機構在得到相關NCB的批準后也可以參與RTGS系統:

(1)活躍于貨幣市場的成員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財政部門;

(2)得到授權可為消費者持有賬戶的成員國公共部門的相關機構;

(3)在EEA內注冊,得到公認的法定主管部門授權和監管的投資公司;

(4)受法定主管部門監督,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的組織機構。

RTGS規則規定,申請加入RTGS系統的機構要根據歐元體系的統一法律評價“范圍”提供詳盡的法律評價意見,并由相關的NCB對該意見書進行審查。在加入系統時,每個申請機構(不論是國內的還是外國的)還需提供資格認證意見書(以確定該申請機構能夠合法地簽訂各種協議)。對于外國的參加機構,無論它是在EEA國家還是在非EEA國家注冊,都需要提供外國參加者的管轄機構出具的國家意見書(以確定不存在有外國的法律條款會對簽署的協議產生不利的影響)。

所有加入了國家RTGS系統的信用機構都自動取得了使用TARGET跨境業務服務的資格。信用機構還可以遠程接入TARGET系統。這表明在一個EEA國家注冊的信用機構可以成為TARGET系統中另一個國家的RTGS系統的直接參與者,并可為此目的在那個國的中央銀行開設該信用機構的歐元結算賬戶,而不需要在該國成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但這種信用機構參加TARGET系統進行結算不能透支。

3、處理的交易類型

TARGET可以用于所有的歐元貸記轉賬并對交易的金額沒有限制,包括最高和最低限額。TARGET處理支付交易的類型有:

(1)歐元體系作為支付的發起方或接受方的、直接與中央銀行操作有關的支付;

(2)處理歐元的大額軋差系統的結算;

(3)歐元的銀行間支付和商業支付。

前兩種類型的交易必須通過TARGET進行結算。ESCB中央銀行之間的資金轉賬交易也通過TARGET系統進行。

2002年10月,歐洲央行管理委員會確定新一代TARGET系統的主要原則。2007年5月起,對TARGET2系統進行了大范圍的測試。出于風險考慮,歐洲央行管理委員會分階段推進該系統,從2007年11月直至2008年5月分三批逐步連接到新系統中。

(二)歐洲銀行業協會的EURO1系統

1、機構設置

EUROl是歐洲銀行業協會為在歐盟范圍內的歐元貸記轉賬提供的一個按多邊凈額結算的大額支付系統。該系統由依據法國法律設置的三家機構進行管理。第一家管理機構是歐洲銀行業協會(EBA)。EBA是歐盟國家的商業銀行和非歐盟國家商業銀行開設在歐盟國家的分支機構之間的合作機構。第二家管理機構是負責EURO1系統運營的EBA清算公司。該公司由歐洲銀行業協會(EBA)成立,在巴黎注冊有辦事處,它的股東都是清算銀行,目的是負責EUROl系統的運營和管理。第三家管理機構是EBA行政事務管理公司。該公司提供各種行政事務管理服務,特別是為EBA和清算公司提供人力、技術和其他支持服務。EBA、EBA清算公司和EBA行政事務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通過一個主協議進行規范。

2、準入標準

EUROl是一個國際性的系統。參與銀行來自所有的歐盟成員國和部分非歐盟成員國(澳大利亞、日本、挪威、瑞士和美國等)。它們或是在歐盟國家注冊的銀行或是在歐盟國家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準入EURO1系統需要滿足法律、財務和運營等三方面的標準:

法律標準規定,參加或申請參加EURO1的機構必須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國家中設有注冊的辦事處,并被EBA清算公司確認為是“有權限管轄”的機構。參加機構負責接入系統的運行部門即運行分支機構,或者是滿足某些前提條件的運行機構的子公司必須設立在歐盟國家內,而且這些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還應該是EBA成員。參加機構(或申請機構)需要提供法律評價意見書,來證實自己有資格加入EURO1系統(資格認證意見書),而且EUROl系統的法律基礎,單一債務構成方案已得到了它所注冊的國家或是它的接入系統運行部門所在的國家的認可和執行(國家意見書)。國家意見書只需要提供一次,并且一經提供這個國家就被加入到有權限管轄國家的名冊清單中,該名冊包括了所有承認SOS15的國家(“符合管轄權限”)。

財務方面的規定是:參與機構所擁有的自有資金至少要達到12.5億歐元。并且短期信用等級至少為B2(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做出的評估),或是A2(標準普爾評估服務公司),或是EBA清算公司所認可的其他短期信用等級。

主要的運營標準包括:(1)任何一個參加者或申請者必須是已經連接到TARGET系統上的某個歐盟國家RTGS系統的直接參與機構;(2)為加入EUROl系統,參加機構必須指定一個系統運營單位;(3)必須裝備足夠的并能滿足EBA清算公司制定的技術要求的技術和運營設施,而且其運行的可靠性和穩定性要得到EBA清算公司的驗證;(4)金融機構必須向EBA清算公司通報他們在歐盟國家內所有通過清算銀行以間接成員身份參加系統的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子公司。清算銀行要為間接成員的業務活動負責,并保證他們在技術和業務方面的運轉符合規則的要求。是否接納一個加入系統的申請,需由清算公司的股東,即清算銀行投票決定。

3、系統規則

EURO1根據單一債務構成方案(SOS)原則運行,該法律方案受德國法律的管轄。根據該方案,所有參與者同意達成如下合同協議,即在結算日中的任何特定的時間,每一個參與者只與作為共同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其他參與者全體有一筆支付債務(或債權)。按照SOS原則,EURO1進行的支付處理將不會在參與者之間產生雙邊的支付債權或債務,也沒有任何形式的,來自對參與者債權債務進行連續調整而產生的抵消、替代和軋差處理。SOS規則的目的是防止在交易日結束時因某一參與者違約無法償還其一筆債務而引發的任何形式的解退處理。

4、處理的交易類型

EURO1只處理貸記轉賬。盡管對支付的金額和發起行沒有什么限制,但EBA計劃把EURO1建設成一個主要側重于處理EBA成員間大額支付的系統。另外,EBA跨境零售貸記轉賬服務STEP1的差額將通過EURO1系統的參與機構進行結算。STEP1的建立使得加入EBA STEP1協議的銀行能夠向其他STEP1銀行提交或從其他STEP1銀行接收小額支付,并通過其加入EURO1的結算代理銀行進行凈額結算。

(三)跨境零售支付系統

1、電子貨幣方案

目前,歐洲實施兩項啟動歐元電子貨幣跨境使用的計劃。第一個實施的項目是“歐元電子錢包的跨境使用”(PACE16計劃)。它是一個可互操作的電子貨幣系統,由負責運營mini-cash電子錢包系統的盧森堡電子轉賬中心(CETREL17)、Geldkarte18電子錢包系統的德國中央信用委員會(ZKA19)及Moneo電子錢包系統的法國銀行卡組織和歐洲電子貨幣協會(SEME20)共同推出。歐洲委員會通過其IST(信息社會技術)計劃為該系統提供資金支持。該項目從2000年7月到2001年6月實施,為了能夠在盧森堡、德國和法國用歐元進行電子支付,這三個國家本國的電子錢包系統須先行互聯,并逐步采用“通用電子錢包技術標準”(CEPS21)。

第二個項目是Ducato系統,建立Ducato的目的是為了在真實的環境中對CEPS技術進行檢驗,并用事實對基于CEPS技術的各種電子錢包系統的可互操作性進行論證。該項目于2000年9月到2001年12月實施,參加系統的合作伙伴包括Banksys、法國銀行卡組織、Europay(國際)(現為MasterCard(歐洲))、Interpay(荷蘭)、Proton World 、Sermepa、Sistema4B以及Visa(國際)等公司。此外,該項目除了包括比利時、法國、荷蘭和西班牙這些國家的國內電子錢包的品牌外,還包括了Europay(國際)的Clip以及Visa(國際)的Visa Cash(支付公司)這些國際電子錢包品牌。電子錢包支付的國內交易通過現有的清算網絡進行清算,國際交易的清算將通過VisaNet網絡(負責標有Visa Cash商標的電子錢包卡的清算)或EPSNet網絡(負責標有Clip商標的電子錢包卡的清算)進行。

2、零售貸記轉賬系統

除了銀行間的雙邊代理安排外,銀行集團之間還建立了一些業務網絡使消費者能夠進行跨境的小額零售支付。

(1)TIPANET

TIPANET(銀行間自動轉賬支付系統)是合作銀行業的銀行成員間的業務網絡,為跨境小額支付做出安排,可以通過接收支付指令的代理銀行接入本地的支付系統。l993年,來自6個國家的合作銀行成立了一個名為TIPA Group,S.C.的協會。TIPANET實際上是屬于8個國家的11家合作銀行的網絡系統,在這些國家中不只是歐洲的國家還包括加拿大。另外,還有一些銀行建立了自己的國際代理銀行網絡,他們雖然不是TIPA Group,S.C.的成員,但仍采用TIPANET的標準,如德國合作銀行協會的國際清算網絡就包括了18個國家的25個合作伙伴。每一個TIPANET成員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商業利益、企業傳統以及國際貿易關系自由地選擇合適的國際伙伴。

TIPANET系統可以處理貸記轉賬、直接借記和支票支付交易,其中貸記轉賬交易所占的比例最大。可以進行轉賬的一筆交易的最高金額應與在接收國申報限額的支付余額相符。通常受益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收到TIPANET的支付。

(2)Eurogiro(歐元直接轉賬)

Eurogiro(歐元直接轉賬)于1989年由郵政部門和信用轉賬機構合作建成,它是一個用于交換跨境支付指令的網絡。Eurogiro系統的參與者互為其他參與者的代理機構。2002年7月,這一團體由37個國家的39個成員組成,涉及的國家包括所有的歐盟國家、7個即將加入歐盟的國家以及美國和日本。并不是所有的參加機構都屬于郵政儲蓄部門,有些國家的商業銀行也接入了Eurogiro系統。Eurogiro主要處理貸記轉賬和貨到付款通知。該系統采用了SWIFT傳輸支付指令的信息格式MT100、MT100-20和MT00-50/60,并在直通處理銀行間交易方面達到了較高的水平。支付通過代理機構相互開設的往來賬戶進行。Eurogiro由設在丹麥的Eurogiro網絡股份公司經營管理,該公司是一家責任有限公司,由16家歐洲郵政儲蓄銀行和郵政金融服務公司所擁有。Eurogiro為大額和小額支付業務都提供了解決方案,對每筆業務的最低金額沒有限制。

(3)S-Interpay

為了使跨境支付更加方便,德國的儲蓄銀行及他們的中央機構,州地方銀行于1994年開始建設S-Interpay系統。目前該系統已經發展成由多家歐盟和歐盟以外國家的儲蓄銀行組成的代理銀行網絡。雖然接入S-Interpay系統的詳細標準沒有被公布,但是其參與者主要都來自儲蓄銀行部門。

(4)歐洲銀行業協會的STEP1、STEP2

歐洲銀行業協會(EBA)的STEP1系統從2000年11月20日開始正式運行。建設該系統的主要目的是縮短處理跨境零售支付指令的時間,促進在報文傳輸中使用行業標準以提高銀行的直通處理水平,推廣并鼓勵在跨境零售支付指令的處理中采用歐洲商業慣例。

STEP1使用EBA EURO1系統現有的基礎設施來處理大額支付交易,不受對某些大額支付要進行分割的有關風險管理要求條款的制約。事實上,STEP1系統有兩種資格的成員:一是EURO1的清算成員;二是EURO1清算成員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只要該機構能獲得STEP1銀行的身份,并可以通過一家作為其“結算銀行”的EURO1清算銀行對其小額支付進行結算。STEP1可以被用來處理信用轉賬交易,在實際運作中,每筆交易的上限為5萬歐元。2002年下半年,STEPl系統開始應用于直接借記支付交易。

2003年,歐元區又推出了STEP2,STEP2是在STEP1基礎上更加自動化的支付結算系統。STEP2既可以進行直接也可以間接地支付,處理支付指令的能力有較大的提高,處理費用也大大地降低。2006年9月,盧森堡銀行界首先開始使用STEP2平臺;2006年11月STEP2與7家意大利銀行合作為意大利國內交通系統提供結算服務。STEP2的使用成為歐元區最終邁向單一歐元支付區(SEPA)的重要里程碑。

(5)單一歐元支付區(SEPA)

單一歐元支付區計劃(SEPA)指,在歐元區內,任意個人、企業或其他經濟體都可以不用考慮支付結算交易是在境內完成或跨境完成,歐元區內所有有關歐元的支付結算指令都按相同的條件、費率進行。早在2002年,歐洲銀行界就以白皮書形式宣告了其在歐洲建立單一歐元支付區的初步想法,并成立了歐洲支付委員會,該委員會由27個國家的64家銀行組成,其目標是促成SEPA的建立,促使歐洲各國在跨國支付清算中達到與本國國內相同的效率水平。針對這個目標,歐洲中央銀行在報告中提出了一個具有建設性的方法:即在各國支付清算系統中建立統一的外匯支付標準,同時為SEPA支付提供一個合理化處理平臺。2005年以來,歐洲銀行界就開始著手制訂有關SEPA的方案,2006年開始實施該方案。2008年1月,歐元區正式引入SEPA,開始使用泛歐洲支付工具(Pan-European Payment Instruments)。

四、證券清算與結算系統

歐元的引入消除了不同貨幣的分割狀況,投資者可以調整他們的投資組合,涵蓋國內以及歐元區內的其他證券市場。不斷增加的跨境證券交易給歐元區證券交易所帶來了壓力,要求它們提供性價比更高的證券交易機制。證券交易所進一步整合的需求在不斷地增加。交易所的合并與合作成為了趨勢。

(一)交易

除了傳統的證券交易所以外,歐元區引入了一些可以提供類似于傳統證券交易所的功能和服務的“證券交易所替代系統”,如新的電子通訊網絡(ECN)。

在即將加入歐盟的國家,證券市場也在進行整合。2002年2月8日,華沙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Euronext大眾公司簽署了有關互惠成員的協議。2001年4月HEX獲得了塔林證券頭交易所(TSE)的多數股權,從2002年2月,TSE開始使用HEX的證券交易系統。

傳統上,固定收益證券工具的交易主要通過OTC(場外)市場進行。歐元的引入強化了對證券跨境交易設施的需求,若干電子證券交易系統已經建成,其服務范圍,從進行簡單的交易指令傳送到提供完整的交易處理設施,如EuroMTS、coredealMTS、virt-x、 Brokertec以及Instinet。這些系統大都設置在歐元區外,但是大多數歐元區的機構是這些系統的擁有者或參加者。

對于歐元區,一個由多家國內市場22所組成的所謂MTS星系正迅速成為固定收益證券領域的主要交易系統。

(二)清算

歐元啟動以來,歐元區證券清算業一體化進程也在進行中。在衍生產品市場上,清算所已經成為了證券交易工具交換的中央對手(CCP);在現貨市場上,CCP還沒有得到廣泛運用。

(三)結算

對于歐元區的證券結算業,歐盟提出了三種不同的合理化改革方案。(1)跨境連接,即在SSS之間進行雙邊的網絡連接。在此方案中,一個國家級的SSS只提供一個單一連接入口,通過這一連接設施該國SSS的客戶能夠持有任何其他國家SSS發行的證券,并且還可以在自己的國家內使用這些證券;(2)SSS的合并或者是合資經營。目前,歐元區已有兩個有關ICSD(國際中央存管機構)和CSD(國內的中央存管機構)成功合并的先例。一個是Cedel International與Deutscher kassenverein(德國的CSD)合并;另一個是Euroclear與法國的Sicovam(法國的CSD)和荷蘭的Necigef(荷蘭的CSD)的合并。(3)“中繼連接”解決方案。目前該方案已經受到幾個SSS的關注,在這個方案中,由一個SSS作為中介,代表其他SSSs進行國際業務的結算。

參考文獻:

1.ECB, 2007 Bluebook, Payment and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s in the European union volume1/2.

2. CPSS,  2003 Redbook, Payment systems in the euro area.

3. BIS,1997,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System,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March.

4. BIS, 2003, The Role of Central Bank Money in Payment System,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August.

5. BIS, 2005, Central Bank Oversight of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May

6、http://www.ecb.int/paym/sepa/html/index.en.html

7、http://www.ecb.int/paym/target/html/index.en.html

注:

1. Trans-European Automated 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Express Transfer system,泛歐自動實時全額結算快速轉賬系統,簡稱TARGET。

2.Euro Banking Association,歐洲銀行業協會,簡稱EBA。

3.Straight-Through Euro Payment system of the EBA 歐元直通處理支付系統,簡稱STEP。

4.Correspondent central banking model  中央銀行結算代理模式,簡稱CCBM。

5.Security settlement system 證券結算系統,簡稱SSS。

6.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簡稱ESCB

7.歐元體系包括歐洲中央銀行以及歐元區各成員國中央銀行。

8.European Central Bank 歐洲中央銀行,簡稱ECB。

9.National Central Bank,國家中央銀行,簡稱NCB.

10.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諒解備忘錄,簡稱MoU.

11.Interbank Fund Transfer System  大額銀行間資金轉賬系統,簡稱IFTS。

12.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實時全額結算系統,簡稱RTGS.

13.ECB Payment Mechanism,歐洲中央銀行支付機制,簡稱EPM。

14.European Economic Area,歐洲經濟區,簡稱EEA

15.Single Obligation Structure of the EURO1 system ,EURO1系統的單一債務構成方案,簡稱SOS。

16.Purse Application for Cross-border use in Euro,跨境使用的歐元電子錢包系統,簡稱PACE。

17.參見:http://en.luxembourgforfinance.lu/financial-centre/major-constituents/cetrel.html

18.參見:http://www.geldkarte.de/_www/en/pub/geldkarte/geldkarte_users.php

19.Central Credit Committee of the German banking associations,德國銀行協會中央信用委員會,簡稱ZKA。

20.Societe Europeenne de Monnaie Electronique,歐洲電子貨幣協會,簡稱SEME。

21.Common Electronic purse specifications,通用電子錢包技術標準,簡稱CEPS。

22.這些市場包括:MTS意大利、MTS法國、MTS比利時、MTS阿姆斯特丹、MTS葡萄牙、EuroMTS,他們都采用了相同證券交易技術——遠程電子交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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