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金融監管立法
日本對金融監管的立法權在國會。根據國會所立的上位法,日本的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制定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部門規章以開展日常的監管工作。日本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由金融廳承擔。日本金融廳是一個全能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依據《銀行法》、《信托法》、《證券法》以及《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案(詳見參考文獻),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和整個金融市場進行監管。另外日本銀行和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分別依據1997年修訂的《日本銀行法》和2001年修訂的《存款保險法》對金融機構也有一定的監管職能,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
二、日本的金融監管機構
日本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三個方面構成:
1、金融廳。主要職能為穩定日本金融體系,保護存款者、保險受益人和證券投資人的利益,通過制定政策法規、對金融機構和金融交易進行監管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
2、日本銀行。主要職能為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目的需要,對在日本銀行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on-site examination)和非現場監測(off-site monitoring),以評估這些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資本充足以及盈利能力。
3、日本存款保險公司。主要職能為對投保的金融機構進行審查(inspection)以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存款人的利益。
(一)金融廳(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日本金融廳建立于2000年,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和整個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金融廳下設總務規劃局、檢查局、監督局和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其目標是保證金融市場功能的運轉,保護投資者和存款者的利益。
總務規劃局負責監管政策的制定和規劃,包括負責交易所和金融市場的監管和分析,金融市場行為、會計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定,與外國監管當局以及其他國際監管機構協調等相關事宜。此外,該局還負責金融領域相關的行政處罰的審查。
檢查局負責對各類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的資產現狀、合規行為、風險狀況等。采取的方式有面談、查帳、并公布檢查結果。檢查局已于2007年4月開始全面實施“金融檢查評定制度”,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評級,試圖達到更客觀、有效的監管。
監督局依照《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負責對銀行、保險和證券類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進行監管和非現場檢查。重點監督金融機構市場行為的合法性,保證金融機構中介作用的發揮和支付系統的穩定。
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證券市場和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旨在維護證券交易和金融期貨交易的公正性,增加投資者對市場的信任。該委員會由首相直接任命的一名委員長,兩名委員領導,下設監督執行局。具體監管工作包括:對金融機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特別是內部人交易進行審查,一旦發現將對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另外負責收集公眾對目前證券市場的評價和建議,并整理后提交金融廳審理,作為以后立法修正的依據。
(二)日本銀行(Bank of Japan)
日本銀行是日本的中央銀行,依照1882年《日本銀行法》成立,《日本銀行法》最近一次修訂于1997年7月,并于1998年4月正式生效。新《日本銀行法》規定日本銀行的主要目標是保持物價穩定,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穩健增長。
為了保證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和金融體系的穩定,當出現系統性風險時,日本銀行承擔著最后貸款人的職責。日本銀行有權力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密切監測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市場行為是否會危及到金融體系的穩定。
根據《日本銀行法》,日本銀行盡管不是行政監管機構,但是有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責任,有權力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審查。《日本銀行法》還規定:“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的目的在于確保日本銀行適當地向金融機構提供短期資金,有效地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并且“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其它經營存貸款業務的機構,以及從事金融交易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為買賣證券融資的企業)都要接受日本銀行的現場檢查”。
(三)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由日本政府、日本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出資,依據1971年7月1日《存款保險法》設立。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的職能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保證支付清算系統的順利運行,從而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存款保險機構的管理層包括1名理事長、4名理事和1名監事。管理層官員由參眾兩院通過、內閣總理大臣任命。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是通過非行政手段達到監管的目的。主要職責是:1、收集保險金,向需要支持的金融機構融資,并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檢查;2、托管破產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3、幫助金融企業剝離和消除壞賬;4、必要時向金融機構注資。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來自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率由首相授權的政策委員會(包括金融廳的一名委員會委員和財政大臣)批準后公布。1971年公司剛成立時保險費僅為存款總額的0.006%,但之后一直不斷增加,從2005年4月起至今,金融機構對以支付和清算為目的的存款(該類存款不生息,可隨時存取,以提供日常支付清算為主要功能,如活期賬戶中的款項)需按0.115%的費率繳納保險,而其他存款需按0.083%的費率繳納。并且,以支付和清算為目的的存款享受全額保險,而不屬上述的存款只給予上限為1000萬日元的保險賠償額。
三、日本金融監管標準
日本金融廳依據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以合法性、透明性和公平性為監管原則,以保護客戶的權利和金融市場的公平為監管目標對金融部門進行監管。金融廳發布了針對各金融行業的監督指導意見,作為對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此外,檢查局制定了《金融檢查基本監督指南》作為執法檢查的依據,包括了對存款機構、中小企業評級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規定。監督局制定了金融行業的《監督指南》和《金融監督的原則與監督部局職員的心得》,依照“責任自負原則”,重點要求各金融機構的管理層負起所有責任,通過及時披露信息等確保嚴守市場紀律,致力于通過法規的公平與透明來達到監管的有效性。
(一)銀行業監管標準。作為十國集團成員國,日本的銀行業于1989年接受巴塞爾協議。到2006年年底,日本銀行業已經參照巴塞爾II的要求對銀行業的整體狀況進行整改,逐步達到其資本充足標準和風險管理的要求(詳見參考文獻《銀行法》、《關于主要銀行的綜合監督指南》、《關于中小地方金融機構的綜合監督指南》)。目前,數家較大的城市銀行已基本完成按照巴塞爾II監管標準的重組。
(二)保險業監管標準。日本金融廳根據1996年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實行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注重早期改善,通過監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等指標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并采取各種措施對潛在的風險進行監督。另外通過對保險公司的保費率、資本金、責任準備金、投保保障基金以及保險資金的運用等方面設定要求并進行審查(詳見參考文獻《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綜合監督指南》和《關于小額短期保險機構的監督指南》)。
(三)證券業監管標準。日本金融廳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依照《證券法》監督檢查證券公司,主要審查證券公司的資本充足率、經營行為的合法性、日常證券交易是否遵守市場紀律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狀況和透明度審查等等(詳見參考文獻《證券法》和《關于金融商品交易機構的綜合監督指南》)。日本也是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成員國,接受IOSCO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
另外,金融廳還依法對信托業及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具體詳見《關于信托公司綜合監督指南》、《關于金融集團企業監督指南》和《關于貸款人綜合監督指南》等有關法規。
日本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具體包括:1、金融機構的信貸是否風險過高;2、金融機構在證券市場的投資是否風險過高;3、金融機構自身的流動性管理狀況;4、金融機構的市場操作是否符合規范;5、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主要監督檢查:1、金融機構是否按要求繳納保險費;2、金融機構是否及時、準確向公司提供關于存款和存款人的數據信息;3、要求進入破產程序的金融機構估算應償還支付的存款數量。此外,如果金融機構逃避存款保險,公司有權對其依法做出處罰。
資料來源:
日本銀行網站
日本金融廳網站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