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西中央銀行的貨幣制度
(一)巴西中央銀行
巴西中央銀行(The Banco Central do Brasil)是根據1964年12月31日《第4595號法》成立的獨立聯邦機構。巴西中央銀行的基本目標是維護價格穩定。《1988年憲法》規定,巴西中央銀行具有壟斷貨幣發行的權力。《1988年憲法》還授權起草《國家金融體系補充法》,以替代《第4595號法》。巴西中央銀行附屬于巴西財政部,但法律禁止它直接或間接向財政部貸款。
巴西中央銀行董事長和董事人選由中央銀行提名,經議會同意后由總統任命。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行長,主管貨幣政策、經濟政策、專門研究、國際事務、金融體系管理、金融監管、銀行私有化和行政的副行長。當貨幣政策委員會就某一決議支持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行長有權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巴西中央銀行總部位于巴西利亞,在全國設有九個行政辦事處。巴西中央銀行設執行秘書處,以及包括國會事務辦公室、內審部、會計和金融事務部、銀行私有化執行辦公室、外債和國際關系部等在內的35個部門。
(二)巴西的主要貨幣
巴西貨幣單位是雷亞爾。目前巴西中央銀行共發行七種面值的紙幣,分別是1雷亞爾、2雷亞爾、5雷亞爾、10雷亞爾、20雷亞爾、50雷亞爾、100雷亞爾。巴西的硬幣根據材質不同,分為不銹鋼硬幣和其他金屬硬幣兩個系列,有1分、5分、10分、25分、50分、1雷亞爾六種面值。
二、巴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
(一)貨幣政策目標
根據1999年6月21日的《3088號法令》,巴西貨幣政策正式采取通貨膨脹目標制。
在此制度下,國家貨幣理事會(National Monetary Council)負責制定通貨膨脹目標和目標活動區間,并選擇目標價格指數;通貨膨脹目標一般應提前兩年制定;中央銀行通過實施貨幣政策來實現預定的通貨膨脹目標。如果通脹目標未能實現,中央銀行行長要向財政部長致公開信,解釋其原因,闡明將要采取的措施,以及這些措施的預計生效時間。
廣義消費者價格指數(the Broad Consumer Price Index, IPCA)用來測量通脹目標,該價格指數由國家地理和統計局(the National Bureau of Geography and Statistics, IBGE)發布。自2005年以后,巴西通貨膨脹目標設定在圍繞4.5%上下波動的一個對稱區間內。
(二)貨幣政策決策
巴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Monetary Policy Committee, COPOM)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并設定短期目標利率。
SELIC利率(the interest rate for overnight interbank loans collateralized by government bonds,即銀行間隔夜國債抵押貸款利率)是巴西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政策利率。貨幣政策委員會可以具體設定目標利率水平,也可設定目標利率調整方向(bias)。如果貨幣政策委員會設定的是目標利率調整方向,中央銀行行長可在下一次貨幣政策例會之前的任何時間,朝既定調整方向(放松或收緊)改變SELIC目標利率。
從2006年起,委員會每年舉行八次例會,每次持續兩天。第一天出席會議人員包括: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六個中央銀行部門負責人、三名高級顧問、董事會執行秘書、行長特別顧問、新聞官,以及委員會邀請的其他部門負責人。會議第二天的參加者僅限于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和研究部負責人。
(三)貨幣政策的實施
巴西中央銀行主要使用回購協議進行操作,較少使用直接買斷交易。中央銀行與主交易商進行公開市場交易,主交易商和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
自巴西正式采取通貨膨脹目標制后,作為一項貨幣政策工具,存款準備金的重要性在降低,但它仍未完全失去作用。
(三)貨幣政策的透明度
貨幣政策例會記錄在會議后公布。會議記錄對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討論進行總結。為增強透明度,記錄也強調不同的觀點。每季度末,貨幣政策委員會出版《中央銀行通貨膨脹報告》,對經濟狀況和最近一次貨幣政策例會對通貨膨脹的預測進行詳細分析。
背景資料:
巴西中央銀行的發展歷程
巴西中央銀行成立于1964年。在創立中央銀行之前,巴西貨幣當局的職能由貨幣信貸總監署(the Currency and Credit Superintendence, SUMOC)、巴西銀行(the Bank of Brazil)和財政部 (the National Treasury)承擔。
貨幣信貸總監署成立的目標是實施貨幣控制,為設立中央銀行奠定基礎。它負責設定商業銀行的法定準備金比率、貼現率、銀行活期存款利率,進行金融流動性援助(financial assistance for liquidity)。同時,它也監管商業銀行運營,制定匯率政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金融組織。
巴西銀行行使政府銀行的功能:管理對外貿易;代表公共部門的企業、財政部進行外匯交易;執行由SUMOC等機構制定的規則,以及接受商業銀行的法定準備金和意愿存款(voluntary deposits)。
財政部是貨幣發行機構,但貨幣發行牽涉到幾個政府實體。
巴西中央銀行成立初期,承擔了部分中央銀行職能。中央銀行是貨幣發行銀行,但要根據巴西銀行的需要發行貨幣;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但金融機構還可在巴西銀行存放意愿存款;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負責管理聯邦公共債務,但巴西銀行承擔了財政部出納的職能。
1985年,巴西進行了金融重組。1986年,廢除了妨礙中央銀行管理的自動轉移功能(the automatic transfers)。1988年,貨幣當局的功能從巴西銀行逐步轉向中央銀行,但和經濟刺激、聯邦公共債務管理相聯系的活動則從中央銀行移至財政部。
資料來源:巴西中央銀行網站(http://www.bcb.gov.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