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安排
智利中央銀行基本法第3款規定,中央銀行的第二個基本目標是確保國內支付的正常運行。該條款同時規定,智利中央銀行必須確保對外支付(external payments)的正常運行。
智利中央銀行有權監管支付體系,使其正常運行;智利中央銀行可作為“最后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向問題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資金,幫助其償還活期債務,避免對支付體系產生影響;智利中央銀行還擔當經紀商角色,利用支付體系提供的服務。
二、零售支付系統
零售支付工具包括支票、信用卡、借記卡、自動柜員機交易以及因特網交易等。由于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這些工具應用正處于不斷發展之中。
智利最廣泛使用的支付工具是支票,2006年支票交易占所有交易的36%。然而,由于電子支付工具的不斷發展所產生的替代效應,支票在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方面的相對重要性近幾年出現了系統性下降(1998年支票交易占比為68%)。2006年支票交易25,754萬筆,金額達3,391,260比索。
1998年到2005年信用卡的發卡數量增加了77%,信用卡的交易量上升了68%,同時期交易金額增長了129%,2005年接近2萬億比索。2005年,平均每張信用卡發生16.6筆交易,交易金額平均為31,000比索。2006年信用卡支付5975.4萬筆,金額達21,730億比索。
借記卡使用也出現持續增長。從1998年到2005年,借記卡的發卡數量增長了兩倍,2005年底達到了5,650,000張。1998年,借記卡交易約為36萬筆,2005年已經超過了5,200萬筆。2005年,平均每張卡每年發生9筆交易,平均每筆交易金額為19,000比索。2006年借記卡交易6697.5萬筆,金額達12,610億比索。
2006年,網絡資金轉賬數量8818.3萬筆,增長55%,超過了使用信用卡和借記卡的交易。
2006年自動柜員機交易23863.3萬筆,金額為88,380億比索。
三、大額支付系統
大額支付系統由實時全額結算(the 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RTGS)系統和大額支付清算所(the Large-ValuePayment Clearing House, CCAV)構成。RTGS系統由智利中央銀行管理和運營;CCAV系統由一家提供支持性服務的公司——ComBanc S.A.——管理和運營。兩個系統均通過客戶賬戶,以對等同時支付(DVP)方式處理銀行間交易。
RTGS是實時運行,處理全額交易的支付系統。CCAV系統使用多邊結算(multilateralsettlements),有雙邊和多邊限額制度以及參與者必須在交易日開始時提交現金抵押的制度等消除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機制。在債務比率較高的參與者沒有足夠資源用于結算的情況下,通過這些機制安排能保證清算正常進行。
目前大額支付系統結算的交易數量和金額比較穩定。2007年3月,每天平均結算3,656筆交易;其中,75%以上的交易在CCAV結算。大額支付系統每天清算金額約有6.4萬億比索(相當于每筆支付17.41億比索)。其中,3.6萬億比索由RTGS處理,2.8萬億比索由CCAV處理。
在2007年3月由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總支付中,44%是客戶賬戶(via client accounts)的交易,39%是銀行間交易,13%是DVP交易,其余4%是智利中央銀行的交易,涉及的主要交易工具為買賣債券、到期息票支付(payment of coupons maturity),以及永久性存款便利要求(requests for apermanent deposit facility)。就支付清算數量的變化而言,經由客戶賬戶的交易增加顯著,部分可歸結為智利中央銀行在這些新系統結算全部大額交易所采取的新措施。
四、財政部關于智利證券清算和結算系統現代化的建議
為了發展智利資本市場,縮小和該地區國際標準之間的差距。2007年5月,智利財政部提出了智利清算和結算系統現代化建議。從本質而言,財政部建議設立一個有關清算所和中央對手的監管框架以改善二者的運行。為此,財政部建議通過建立合理管理和消除清算系統風險的合并機制(incorporating mechanisms),以提高證券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效率。它計劃加強現存的司法框架(judicial framework),在修訂時考慮引入創新、不可撤銷性(
irrevocability)和最終性(finality)概念,同時還提議引入證券借出交易機制,以改進結算過程。
資料來源:智利中央銀行網站(http://www.bcentral.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