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肯尼亞的匯率制度
肯尼亞目前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先令(Shilling)匯率是由其國內銀行間外匯市場供需決定的,但在面臨投機沖擊時,肯尼亞中央銀行會進行適度干預,平抑匯率的短期過度波動,維護良好的外匯市場秩序以保持匯率的相對穩定。
二、肯尼亞的匯率管理
肯尼亞中央銀行會通過各種渠道搜集獲取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的供求信息(很多信息來自于商業銀行的資金部門),以決定何時及如何開展外匯市場操作去阻止投機沖擊從而干預匯率走向,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三、肯尼亞的外匯制度
(一)外匯管理的法律依據
肯尼亞外匯管理的主要依據是《肯尼亞中央銀行法》第七部分33A-33O有關條款以及政府1996年2月發布的第23號法律公告,具體操作規程包括《外匯業務指引》(Guidelineson Foreign Exchange)、《匯兌公司管理指引》(Forex Bureau Guidelines)及肯尼亞中央銀行發布的有關通知。
(二)外匯管理的執行機構
肯尼亞所有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特許經紀商(authorized dealers)進行。特許
經紀商牌照是由肯尼亞中央銀行根據申請審批發放的,包括兩類機構—特許銀行(authorized banks)和匯兌公司(foreign exchange bureaus)。前者可以買賣、借入或借出外幣及開展其他與外幣有關的業務,可以辦理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外幣收付,自主開展外匯即期和衍生品交易。后者限于買賣外幣現鈔,購買旅行支票,在一定限額內辦理
電話匯款、銀行匯票和個人支票業務,經審批后方可開展賣出旅行支票業務,只能開展外匯即期業務,不能從事外匯衍生品業務,不能為客戶開辦外匯代理賬戶。
(三)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肯尼亞基本沒有外匯管制。在提供相關憑證和證明材料后,肯尼亞居民和非居民可以自由地對買賣的商品或服務
(包括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外匯收付,向特許銀行申請獲得外匯融資便利,投資并持有外匯資產以及攜帶外匯出入境。
為加強外匯管理,肯尼亞中央銀行建立了嚴格的外匯交易信息報告制度,包括以下幾方面:
1、特許經紀商需要在交易發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將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外匯收付憑證(包括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和資料報送肯尼亞中央銀行金融市場部。
2、特許銀行需要在每周的第一個工作日將自身持有的各種外幣余額信息報送肯尼亞中央銀行金融市場部。
3、特許銀行需要在每周的第一個工作日將其客戶外幣賬戶的存貸余額情況報送肯尼亞中央銀行金融市場部。
4、特許銀行需要在每周的第一個工作日將外匯敞口情況報送肯尼亞中央銀行銀行監管部,通常該敞口金額不得超過其核心資本的20%。
5、特許銀行需要在每月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當月外匯業務統計信息報送肯尼亞中央銀行研究部。
6、匯兌公司需要在每個工作日上午9點以前將其當天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匯率報告肯尼亞中央銀行金融市場部。
7、匯兌公司需要在交易發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將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買賣憑證和資料報送肯尼亞中央銀行金融市場部。
8、匯兌公司需要在每周的第一個工作日下午3點前將上周所有的外匯買賣憑證和資料報送肯尼亞中央銀行金融市場部。
資料來源:肯尼亞中央銀行網站http://www.centralbank.go.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