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尼斯的匯率制度
目前,突尼斯采用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對匯率路徑不做事先的披露。
二、突尼斯的匯率管理
(一)匯率管理的目標
突尼斯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of Tunisia,簡稱BCT)執行靈活的匯率政策、推動外匯市場改革,促使匯率由市場決定。
(二)匯率管理的方式
突尼斯第納爾的匯率是由銀行間市場的交易決定的。在該市場上,本國商業銀行及其境內外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設在當地的分支機構作為其客戶的代理方,用自主協商的方式確定匯率并開展外匯交易。對于買賣雙方的匯率價差沒有任何限制。同時,進出口企業可以與授權中介(Authorized Intermediaries)協商確定遠期匯率、以規避匯率風險,并能夠以真實貿易背景的外匯業務為基礎,與授權中介開展
歐式外匯期權交易;授權中介之間也可以自主開展歐式外匯期權交易,平補外匯敞口、減少匯率風險。
(三)匯率管理的決策和執行機構
突尼斯匯率管理的決策機構包括財政部和BCT,并由BCT具體負責執行。BCT參與外匯市場交易,每天發布最新匯率,作為市場參與者次日外匯交易的參考。
三、突尼斯的外匯制度
(一)外匯管理的法律依據
突尼斯外匯管理的法律依據包括1976年1月、1977年7月、1994年3月頒布的外匯法規和一系列實施細則,以及BCT出臺的有關通知和操作規程。
(二)外匯管理的執行機構
BCT下設的轉移外貿部具體負責突尼斯的外匯管理工作,有權認定或撤消部分金融機構作為授權中介開展外匯業務的資格。涉及外匯的收付和轉移業務必須通過BCT或其授權中介進行。
(三)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突尼斯外匯管理的自由化改革進程始于1987年,于1992年12月實現了經常項目的自由兌換。自此,本國居民和企業在經常項目下開展的貨物和服務進出口貿易、大部分經常轉移涉及的外匯收付,只需向特許中介提供商業發票和有關證明文件即可辦理,獲得的外匯收入須匯回國內。對于現金形式的個人出境旅游津貼、出國學習費用、海外培訓費用、國外工作津貼、外國醫療費用、出國商務旅行津貼等外匯支付項目,在一定的期間內BCT設有金額上限。
在資本項目方面,外國資本可以在突尼斯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沒有金額限制,但在某些領域需要經過審批,也可以開展證券投資業務。外國投資獲得的收益、分配的利潤及資產清算的收入可以自由轉移到境外。本國公司可以使用自有外匯進行境外投資,可使用的金額根據境外投資的類別和公司的外匯業務額確定,但每年不超過300萬第納爾,并向BCT報告有關情況。本國居民和公司也可以參股設在突尼斯的外國公司。本國公司可以從國外借入資金,
貸款機構(lending institutions)每年的借入上限為1000萬第納爾,其他公司則為300萬第納爾。如果借款期限超過12個月,貸款機構的借款金額不再設有上限(前提是經過評級機構評估或為上市公司),其他公司則提高到1000萬第納爾。
資料來源:突尼斯中央銀行網站:www.bct.gov.t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