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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的貨幣制度和貨幣政策

字號 文章來源: 2008-05-31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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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尼斯的貨幣制度

(一)突尼斯的中央銀行

突尼斯中央銀行BCT(Central Bank of Tunisia)是依據1958年9月制定的法律成立的,于1958年11月3日起正式行使職能。該法律在1988年、2000年、2006年和2007年經過多次修訂。BCT的主要任務是維護物價穩定,這包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控制貨幣流通并保證支付體系高效穩健安全地運行、監管貸款機構(lending institutions)和保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BCT還承擔著發行貨幣、執行外匯操作、管理國庫、審慎監管存款機構、提供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等重要職責。

BCT總部設在首都突尼斯,在全國范圍內設有11個分支機構。BCT成立董事會,包括行長和一名副行長,設有市場委員會,內設管理服務部,會計預算部,法律服務、組織管理和審計部,轉移外貿部(transfers & foreign trade),銀行監管部,人力資源部,支付監督和管理部(followup and general control of payments),現金、分行管理和支付體系部,信息系統部,研究調查統計部,外部融資部(external finance),貨幣政策部,金融穩定部,綜合監管部(general supervision)。

(二)突尼斯的貨幣

突尼斯的貨幣為第納爾(Dinar),依據1958年10月出臺的貨幣改革法案印制發行,包括紙幣和硬幣。其中,紙幣的面值有:5、10、20、30 Dinars等;硬幣的面值有:1、5、10、20、50、100 Millim (1 Dinar等于1000 Millim)和0.5、1 Dinar等。

二、突尼斯的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目標

    根據2006年5月修訂的中央銀行法第33條,BCT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護物價穩定。新修訂的中央銀行法旨在加強BCT的獨立性,強化貨幣政策的透明度管理,完善對貸款機構的監管政策,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健性,為逐步轉向通貨膨脹目標制的貨幣政策框架做準備。

貨幣政策實施

 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BCT將利率作為最基本的貨幣政策工具,通過調節利率影響銀行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資金成本,進而影響借貸活動和有關經濟指標;同時采取其他數量型的微調措施,如公開市場操作OMO等,改變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從而影響操作目標—基礎貨幣,并進一步影響貨幣供應量和通脹水平。

BCT可采用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

1、公開招標(Calls for bids)

參與公開招標是突尼斯銀行再融資的主要來源,由BCT每周執行一次。根據2005年7月BCT發布的通知,公開招標可以采用單一利率,也可以采用混合利率。單一利率由BCT設定,銀行需提供公共證券(public securities)或有擔保的現金取回權(secured current claims on corporations and private individuals)作為抵押,其中公共證券包括國債、短期國庫券、零息債券等。混合利率則由銀行根據自身的流動性需求報價確定,無須提供抵押品。

2、流動性供給(allowance uptake)

BCT自2001年7月起按月開展國債的公開招標,向貨幣市場參與者提供期限為3個月的定量資金供給,目的是確定3個月的利率水平,構建完整的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從2002年1月起,BCT在每個工作日結束時向銀行提供一定數量的從1天到7天不等的流動性,期限由銀行根據自身管理需求確定。同時,BCT還根據市場情況采用凈價“微撞”的操作方式(net tapping operation)24小時不間斷地向貨幣市場的流動性需求者提供資金,借此調節貨幣市場利率走向。

3、公開市場操作OMO

BCT自2003年4月起開始公開市場操作。BCT和銀行之間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買賣或回購商業票據(commercial paper)、短期國庫券和國債等公共證券,向市場投入或收回流動性。公開市場操作活躍了突尼斯公共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對調節利率水平、完善收益率曲線起到很大作用。

4、存款準備金要求

BCT要求銀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繳納準備金,并按月考核。根據存款類別的不同,設定的上繳比例也有所不同。對于活期存款和期限少于3個月的定期存款,準備金率為7.5%;對于期限超過3個月但少于24個月的定期存款、現金存單、儲蓄存款及其他存款合約,準備金率為1%;對于期限超過24個月的其他存款,無須交納準備金。

資料來源:突尼斯中央銀行網站:www.bct.gov.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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