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菲律賓的貨幣制度
菲律賓的中央銀行
菲律賓中央銀行(The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簡稱BSP)于1993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依據1987年
《菲律賓憲法》有關條款和1993年頒布的
《新中央銀行法》(the New Central Bank Act)而設立的,取代1949年1月3日成立的菲律賓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Philippines)行使貨幣當局職能。根據《新中央銀行法》第1章第1款第3條,BSP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價格穩定、促進經濟平衡持續增長,推動并保持貨幣穩定和比索的可兌換性。同時,BSP還擔負著發行貨幣、監管銀行和開展類似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外匯儲備、制訂匯率政策、充當最后貸款人和政府的銀行等重要職能。
BSP的注冊資本為500億比索,全部由政府出資。由貨幣委員會(Monetary Board)負責管理,七名成員全部由總統任命,任期六年且不能連任,包括行長(擔任主席)、五名來自私營部門的全職委員和一名來自內閣的委員,下設秘書處、綜合咨詢和法律服務辦公室、內審辦公室和特別調查辦公室等職能部門,至少每周召開一次會議。貨幣委員會需要定期向總統和議會提交國內經濟金融發展狀況、BSP貨幣政策執行以及運行情況的報告。
BSP總部位于首都大馬尼拉市,內設貨幣穩定(MonetaryStability)、監管檢查(Supervision & Examination)和資源管理(Resource Management)三大部門(分別由三名副行長擔任主管),其中貨幣穩定部管理著國際部、投資者關系辦公室以及貨幣政策、地區貨幣事務、貨幣操作、貨幣管理四個分部門,監管檢查部管理著金融宣傳隊、中央管理服務小組以及集中監管支持、
監管檢查Ⅰ、監管檢查Ⅱ、監管檢查Ⅲ四個分部門,資源管理部則管理著公積金辦公室(Provident Fund Office)、危機管理辦公室、支付結算辦公室以及管理服務、職務管理、人力資源、信息技術四個分部門,每個分部門下面又設有若干個相關的部門或小組。
BSP在聯合省(La Union)、宿霧市(Cebu City)和達沃市(Davao City)設有三個地區辦事處(regional office),負責現金操作和管理、貸款和再貼現、銀行監管以及購買黃金等。同時,BSP在全國范圍內設立18家分行,具體負責現金操作和管理,有時也開展黃金買入業務。另外,BSP在奎松城(QuezonCity)擁有印鈔廠和鑄幣公司。
菲律賓的貨幣
菲律賓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單位為比索(peso,菲律賓語為piso),1比索等于100 centavos(c)。其中紙幣的面值共有8種:1000、500、200、100、50、20、10(2002年后不再印制,但仍可流通)和5(1996年后不再印制,但仍可流通)peso;硬幣的面值則有7種:10peso、5peso、1peso和25、10、5、1 centavo(菲律賓語為sentimo)。
二、菲律賓的貨幣政策
(一)貨幣政策目標
自2002年1月起,菲律賓開始執行通貨膨脹目標制的貨幣政策框架。考慮到貨幣政策的時滯,政府會提前兩年公布未來年度將要實現的通脹目標(如2004年12月公布2006年的目標),該目標由一個跨機構的經濟計劃組織—發展預算協調委員會(Development Budget and Coordination Committee, DBCC)和BSP共同設定,選取的指標為CPI的年平均同比變動值。
(二)貨幣政策的決定
菲律賓的貨幣政策由
咨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討論研究并提供建議、最終由貨幣委員會決定,主要內容是確定隔夜的正逆回購利率(基準政策利率)調整與否及調整幅度。咨詢委員會的成員包括BSP的行長、主管貨幣穩定部和監管檢查部的兩名副行長、貨幣政策分部和國庫部的兩名執行董事、經濟研究部下設的
技術秘書處(Technical Secretariat)的主管。技術秘書處由來自經濟研究部、貨幣金融政策中心和國庫部的專家組成。
咨詢委員會每六周召開一次會議,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貨幣委員會決定貨幣政策的會議在咨詢委員會最近一次會議召開后的首個星期四舉行,在會議四周后發布貨幣政策紀要。
(三)貨幣政策的實施
BSP采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金融體系的流動性,促進價格的穩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開市場操作(OMO)
公開市場操作是貨幣政策執行的重要工具,包括正逆回購、買(賣)斷交易以及外匯掉期等。
正逆回購的期限從隔夜、兩周、1個月、3個月到1年不等,其中隔夜的回購交易利率最能代表貨幣政策取向。正逆回購和買(賣)斷交易都使用政府債券或有政府擔保的債券作為交易工具。
2、接受定期存款
BSP為銀行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信托實體(trust entities)提供特別存款賬戶(Special DepositAccounts, SDA)便利,接受定期存款。該工具于1998年11年引入,豐富了BSP流動性管理的手段。2007年4月,BSP將接受對象擴大到信托實體,以更好地管理由于外匯大量流入而引致的過多流動性。
3、常備便利
BSP通過再貼現幫助銀行滿足臨時性的流動性需求,銀行可以使用本票(promissorynotes)或借款人的其他貸款憑證作為抵押。目前,BSP提供兩種再貼現方式:一是比索的再貼現便利,二是出口商的美元和日元再貼現便利(Exporters’ Dollar and Yen Rediscount Facility, EDYRF),該工具于1995年引入。
4、準備金要求
BSP要求銀行將存款和存款替代負債的一定比例上繳中央銀行或留存或從BSP購買政府債券作為準備金,按日計算以滿足流動性需要。上繳準備金的負債包括比索活期、儲蓄和定期存款,全能銀行和商業銀行開辦的長期不可轉讓免稅定期存單(long term non-negotiable tax-exempt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LTNCTDs)等存款替代負債。準備金包括法定準備金和流動性準備金兩種形式,其中BSP對法定準備金的60%支付4%的年利率,對流動性準備金支付的利率為同期政府債券利率減去0.5%。
資料來源:菲律賓中央銀行網站:www.bsp.gov.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