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尼西亞的貨幣制度
(一)印度尼西亞的中央銀行
印度尼西亞的中央銀行是印度尼西亞銀行(Bank Indonesia,簡稱BI),是根據1999年5月17日頒布生效的《印度尼西亞銀行法》(Act concerning Bank Indonesia)設立的,該法律于2004重新修訂。BI的單一目標是實現并維持幣值穩定。為實現該目標,BI承擔著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推動支付體系建設、監管銀行體系、發行貨幣、制定匯率政策、管理外匯儲備和充當最后貸款人等重要職責。
根據《印度尼西亞銀行法》第二章第四款第二條,作為獨立的國家機構,BI在履行有關貨幣當局職責時擁有完全的自主權,不受政府和其他部門的干涉(除該法律明確的其他事項)。BI應每季度、每年度(或根據要求)向眾議院(DPR)和政府報告其貨幣當局職責執行的進展情況及未來的政策計劃,每年度需向眾議院提交預算報告,并接受國家審計署(BPK)的審計、隨后向公眾公布,同時還須每周通過政府公報公開資產負債表。
BI的資本金不少于2萬億印尼盾,每年操作盈余的30%留作特別儲備,剩下的部分留作一般儲備,以使資本金和一般儲備的合計數不少于總貨幣負債的10%。
BI由董事會負責管理,成員包括行長(擔任主席)、一名高級副行長(擔任副主席)和若干名(四到七名)副行長。行長和高級副行長由總統提名并經眾議院同意后任命,其他副行長由行長推薦、由總統提名并經眾議院同意后任命,任期都為5年,最多可任兩屆。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商議決定貨幣事務的總體政策,每周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評估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
BI總部設在首都雅加達,內設貨幣政策、銀行監管、支付體系和內部管理四大部門,下設經濟研究和貨幣政策部、經濟和貨幣統計部、貨幣管理部、儲備管理部、國際事務部、銀行研究和管理部、銀行執照和信息部、銀行監管一部、銀行監管二部、銀行監管三部、信貸農村銀行和中小企業(SME)部、伊斯蘭銀行(Shariah Banking)部、銀行檢查特別小組、貨幣流通部、會計和支付體系部、物流和保安部、信息技術部、人力資源部、內部財務管理部、法律事務部、內審部等多個部門。BI在全國范圍內設有37個分支機構,并在倫敦、紐約、新加坡和東京設有辦事處。
(二)印度尼西亞的貨幣
印度尼西亞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單位為盾(Rupiah)。其中紙幣的面值共有八種:100、500、1000、5000、10000、20000、50000、100000盾;鑄幣的面值有十種:1、2、5、10、25、50、100、200、500、1000盾。
二、印度尼西亞的貨幣政策
(一)貨幣政策目標
自2000年起,印度尼西亞采用通貨膨脹目標制的貨幣政策框架,選取的指標為剔除政府管制價格和收入政策影響的CPI。每年的通脹目標是由BI和政府有關部門通過諒解備忘錄(MoU)的形式聯合制定的,通常先由BI在5月份前向有關部門提交通脹目標建議、再由各方商議確定并由政府發布。在最終目標確定后,BI通過調整操作目標—BI利率,影響流動性供給,努力實現事前制定的通脹目標。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目標,也是由BI先提出修正意見。
(二)貨幣政策的決定
印度尼西亞的貨幣政策是由BI的董事會決定的,通常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討論貨幣政策,如遇特殊情況,也會在董事會的月度會議上做出決定,主要是確定BI利率是否需要調整及調整幅度(25個基點的整數倍)。
董事會通過構建計量經濟模型、分析政策反應函數等確定與實現通脹目標相適應的BI利率水平參考值,密切關注通脹預期、經濟增長、貨幣供給、經濟和金融部門的發展狀況等經濟指標的變動,同時收集宏觀或微觀問卷調查結果、重大經濟事件、專家觀點、風險和不確定性評估、經濟和貨幣政策研究成果等各類信息以輔助決策。
BI注重貨幣政策的透明度管理,及時向公眾公布和解釋通脹目標的制定、貨幣政策框架、已經和即將要實施的政策措施、董事會貨幣政策會議議程等信息,同時在董事會季度會議后通過媒體、記者會等形式闡釋貨幣政策決定及原因、定期發布貨幣政策報告或通貨膨脹報告,經常與經濟界、學術界的專家保持溝通。
(三)貨幣政策的實施
根據《印度尼西亞銀行法》第四章第十款第一條,BI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來實施貨幣政策:開展公開市場操作(OMO)、設定貼現利率、設定法定準備金要求及監管信貸或融資等。
1、公開市場操作
BI通過開展公開市場操作,影響金融體系的流動性,進而改變利率水平。通常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在貨幣市場出售央行票據(Bank Indonesia Certificates, SBI),每周通過拍賣方式確定利率,引導市場走勢;二是進行貨幣干預,采取措施直接改變流動性和利率水平,調節貨幣市場環境。
2、法定準備金要求
BI要求銀行按照存款負債的一定比例提取現金準備并繳存設在中央銀行的賬戶,作為法定準備金。BI通過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來調節貨幣供給。目前,該比例為5%。
3、常備融資便利
BI在銀行面臨短期流動性問題時,可以提供貸款或融資。貸款的最長期限為90天,銀行需提供流動性好、質量高、至少與貸款金額等值的資產作為抵押。
資料來源:印度尼西亞中央銀行網站www.bi.go.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