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二、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三、申請條件:
一般金融債券
1.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5)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6)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2.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4)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3.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二)資本補充債券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2)償債能力良好,且成立滿三年;
(3)經營穩健,資產結構符合行業特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4)滿足宏觀審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監管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5)上述條件未涉及的方面參照一般金融債券發行條件執行。
綠色金融債券
金融機構法人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最近一年盈利(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除外),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金融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相關規定;
(4)具有完善的綠色產業項目貸款授信、風控、營銷等制度規定和成熟的業務團隊;
(5)上述條件未涉及的方面參照一般金融債券發行條件執行。
創新創業金融債券
發行雙創金融債券的商業銀行應具有完善的創新創業領域貸款授信、風控、營銷等制度和成熟的業務團隊,要積極改進貸款管理機制,通過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實行差別化利率定價機制等方式,提升商業銀行服務創新創業主體水平。上述條件未涉及的方面參照一般金融債券發行條件執行。
小微、三農金融債券
商業銀行發行小微、三農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5)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6)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資產支持證券
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第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申請材料:
(一)一般金融債券、資本補充債券
1. 金融機構(不包括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
(1)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2)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3)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4)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5)募集說明書;
(6)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
(7)承銷協議;
(8)發行人關于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9)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10)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1)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12)采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2.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
(1)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2)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3)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4)承銷協議;
(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綠色金融債券
金融機構法人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材料:
(1)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申請報告;
(2)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說明書,其中應當包括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序和環境效益目標以及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
(3)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4)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5)募集資金投向綠色產業項目的承諾函;
(6)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創新創業金融債券
商業銀行發行雙創金融債券,比照綠色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發行申請文件。
小微、三農金融債券
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
(1)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2)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3)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4)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5)募集說明書;
(6)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
(7)承銷協議;
(8)發行人關于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9)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10)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1)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12)采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四)資產支持證券
(1)發行請示或注冊請示
(2)信托合同、貸款服務合同和資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3)發行說明書或注冊申請報告
(4)承銷協議
(5)中國銀保監會的有關批準文件
(6)評級安排說明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許可程序
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材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六、收費依據與標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金融債券審批”事項不收費。
七、承諾的辦理時間: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條有關規定辦理。
八、審批主辦單位及聯系方式: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市場管理處、衍生產品與資產證券化處、信貸政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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