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會計行為,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行辦理會計事務,執行本制度。
人民銀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務,執行國家相關的會計制度。
第三條 會計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 組織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及時地記錄和反映各項業務活動情況和財務收支狀況。
(二) 實施會計管理和會計監督,維護財產和資金的安全。
(三) 開展會計分析,披露會計信息。
(四) 提供金融會計服務,協調銀行業的會計事務。
第四條 人民銀行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會計管理體制。
總行負責制訂統一的會計規章制度,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組織實施,并根據總行統一的會計規章制度,制訂轄區適用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上級行的會計部門對下級行的會計工作負有業務管理、檢查、監督和輔導的責任,下級行的會計工作應執行上級行的有關規定。
各級會計部門是本行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行會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總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接受總行會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會計報告。
各級行的行長對本行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人民銀行的會計事務接受內審部門的審計,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七條 各級行根據會計核算和管理要求設置會計部門。
第八條 有關業務部門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辦理會計核算業務的組織。
第九條 會計集中核算的基本組織形式是:設置營業網點辦理柜臺業務;成立核算中心集中處理全轄會計核算事項;成立事后監督中心集中監督營業網點、核算中心和有關業務部門的會計核算結果。
第十條 會計機構裁撤、合并、分設、改變隸屬關系時,須全面核對賬務和清查資產,辦理業務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會計、營業、事后監督及有關業務部門的會計業務負責人是本部門的會計主管,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行會計部門主管人員任職應具備規定的任職條件,并通過上級行會計部門對其進行的任職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 會計崗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并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設置會計崗位遵循的原則是:有利于分工協作;有利于相互制約;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上崗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并接受崗位培訓和后續教育。會計人員上崗、調離需經部門會計主管同意。
第十五條 各級行應定期對會計人員進行崗位輪換,對重要會計崗位人員要實行強制休假制度。
第十六條 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
(二) 堅持誠信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三) 依據崗位職責,辦理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管理。
(四) 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 有權要求開戶單位或本行其他業務部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章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情況。
(二)有權拒絕辦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章制度的事項,并向本行行長反映。行長堅持辦理的,會計人員有權向上級行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堅持原則、忠于職守,避免重大資金損失或工作長期無差錯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會計人員工作失職、違反制度,應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普通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部門會計主管監交;部門會計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行長或經行長授權的分管行長監交。
會計人員因培訓、休假等原因短期離崗,須辦妥業務移交手續。
第三章 會計核算基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會計核算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按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堅持客觀性、相關性、一貫性、及時性、明晰性、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會計核算劃分會計期間,按期結轉賬目和編制會計報告。會計期間按公歷起訖日期,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為年終決算日,如遇該日為節假日,仍作為決算日。
第二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當期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按當期實際發生的收支金額確認。
第二十三條 各項財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在存續期間不對財產價值進行調整;特殊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表內業務根據復式記賬原理,采用借貸記賬法。凡資產或支出增加、負債或所有者權益減少時記借方,凡負債、所有者權益或收入增加、資產減少時記貸方。
表外業務根據單式記賬原理,采用收付記賬法,凡表外事項增加時記收入,減少時記付出。
第二十五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匯業務采用外幣分賬制。
人民幣業務以“元”為記賬單位,元以下計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計數逗點采用三分位制。外匯業務以原幣記賬,以其貨幣基本單位的個位為記賬單位,個位以下視該貨幣的輔幣進位計至小數點后兩位,個位以上計數逗點采用三分位制。
第二十六條 憑證、賬簿的各種代用符號為:“第號”為“#”,“每個”為“@”,人民幣“元”符號為“¥”,年、月、日簡寫順序應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以“0/0”表示,月利率以“0/00”表示,日利率以“0/000”表示,外幣符號從國際慣例。
第二十七條 會計核算必須堅持:錢賬分管,及時記賬;憑證賬表,須經復核;現金收入,先收款后記賬;現金支出,先記賬后付款;代收他行票據,收妥進賬;有賬有據,賬據相符;賬務處理,日清月結;內外賬務,定期核對。核算質量達到賬賬、賬款、賬實、賬表、賬據、賬簿、賬卡和內外賬八相符。
第四章 會計科目
第二十八條 會計科目依據資金性質、業務特點和核算管理的要求設置。
第二十九條 會計科目分為表內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內科目包括資產類、負債類、資產負債共同類、所有者權益類、損益類。
表外科目核算業務確已發生而尚未涉及資金增減、需要記載實物庫存數量變化和備忘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條 會計科目分為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科目下設置賬戶。一級會計科目、全國范圍內使用的二級會計科目和損益類賬戶的設置由總行統一制訂。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可設置轄內使用的二級科目。
第三十一條 會計科目應嚴格按照規定的代號和核算內容進行使用??傂袑S每颇考百~戶,未經授權,分支行不得使用;已停用的會計科目,不得再有發生額;已撤銷的會計科目,在下一個會計年度的開始時刪除該科目。
第三十二條 會計科目修改變更,在年度中間時,編制會計憑證通過分錄結轉;年度終了時,采用新舊科目對照表方式辦理結轉。
第三十三條 各類會計科目的余額性質及平衡關系
(一) 資產類、損益類的支出科目余額在借方,上期借方余額+本期借方發生額-本期貸方發生額=本期借方余額。
(二) 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損益類收入科目的余額在貸方,上期貸方余額+本期貸方發生額-本期借方發生額=本期貸方余額。
(三) 資產負債共同類科目余額借貸雙方反映或軋差反映在借方(貸方),上期借方余額-上期貸方余額+本期借方發生額-本期貸方發生額=本期借方余額-本期貸方余額。
(四) 表外科目余額在收入方,上期收入余額+本期收入發生額-本期付出發生額=本期收入余額。
第五章 會計憑證及賬簿
第三十四條 會計憑證是各項業務活動的原始記錄和記賬依據。
第三十五條 會計憑證按來源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由電子信息輸出后打印或根據原始憑證信息填制生成。具備記賬憑證基本要素的原始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憑證使用;根據原始憑證生成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作附件。
第三十六條 會計憑證按用途分為基本憑證和特定憑證。
(一) 基本憑證是根據原始憑證及業務事項有關信息填制或生成的憑以記賬的證明,包括:現金憑證(附式1)、轉賬憑證(附式2)和表外科目憑證(附式3)。
(二) 特定憑證是根據某些業務的特殊需要而設計的專用憑證,用以代替記賬憑證。特定憑證應按照業務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會計憑證按形式分為復式憑證和單式憑證。
表內業務使用復式憑證,單訖記賬時可使用單式憑證;表外業務使用單式憑證。
第三十八條 會計憑證必須要素齊全、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字跡清晰、填寫規范。
第三十九條 記賬憑證的基本要素包括:填制或產生憑證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戶名(名稱)、賬號及開戶銀行,貨幣符號及金額,會計分錄,業務摘要,附件張數,憑證編號,業務印章和有關人員的簽章等。
記賬憑證基本要素不得因紙憑證與電子信息之間的相互轉換而改變內容。
第四十條 會計憑證按照準確及時、手續嚴密、安全可靠、先外后內、先急后緩的原則傳遞,并建立嚴格的憑證簽收制度。內部憑證不得通過客戶傳遞。
第四十一條 會計憑證每日按固定順序整理,裝訂時要將憑證、附件整理整齊,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裝訂處加封,由裝訂人員在加封處蓋章。憑證過多可分若干冊裝訂,每冊憑證應在封面上編列號碼,對每日分冊裝訂的憑證,在憑證封面上應注明共幾冊、第幾冊。
會計憑證每日經縮微掃描存儲于光盤等介質后,能滿足保管、查閱需要的,可不經裝訂,直接裝入專用袋塑封保管,在袋上注明日期、憑證和附件張數等。
第四十二條 會計賬簿是賬務處理的載體。會計賬簿分為基本賬簿和輔助賬簿。
第四十三條 基本賬簿。
(一) 分戶賬:是分賬戶連續記載各類會計事項的明細記錄,是與開戶單位對賬的依據。分戶賬按不同用途分為一般分戶賬(附式4)和銷賬分戶賬(附式5)。
1、一般分戶賬設有借、貸方發生額(收入、付出)和余額三欄,適用于余額表計息科目賬戶、不計息科目賬戶、表外科目賬戶、銀行內部資金和損益類科目賬戶。
2、銷賬分戶賬設有借、貸方發生額、余額和銷賬四欄,適用于逐筆記賬、逐筆銷賬的一次性賬務。
(二) 流水賬(附式6):是每日按會計事項發生時間的先后順序逐筆登記的明細記錄。
(三) 現金日記簿(附式7):是逐筆、序時記載現金收入、付出及結存情況的明細記錄。
(四) 總賬(附式8):是各科目的總括記錄。總賬按科目設置,每日營業終了,根據各科目下各賬戶的發生額合計數記載,并結出余額??傎~設有借、貸方發生額和借、貸方余額四欄。
第四十四條 輔助賬簿。
(一) 登記簿:是適應某些業務需要設置的,起備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輔助性賬簿。
(二) 余額表(附式9):是反映每日營業終了各賬戶最后余額的賬簿。
第四十五條 賬簿裝訂。
(一)基本賬簿、余額表按月裝訂。
(二)各種登記簿、銷訖的卡片賬,可根據數量多少按月、季或年裝訂,特殊情況下可按實際需要裝訂。
(三)賬頁裝訂成冊,要填寫“賬首”和“賬頁目錄”,并另加封面、封底,在裝訂處加封,由裝訂人員在加封處蓋章,并登記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入庫保管。
第六章 會計簽章
第四十六條 會計簽章是在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上表明并確認真實身份及業務合法性的特定標識,包括印章、簽名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簽名。
編押機(編押方案)、密押卡、密碼視同會計簽章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會計印章的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 業務公章:用于對外的重要單證及柜臺受理業務的回單。
(二) 現金收、付訖章:用于現金憑證及現金進賬回單、現金交款單、現金支票以及發行基金出入庫憑證。
(三) 轉訖章:用于已轉賬的憑證。
(四) 個人名章:用于會計人員經辦和記載的憑證、賬簿、報表等。
以上印章,除個人名章外,均應冠以行名,并帶有年、月、日。
其他業務專用章按照相關業務管理規定使用。
第四十八條 對已經處理或打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表必須按規定加蓋印章或簽名,計算機輸出的操作員姓名可代替會計經辦人員的簽章;計算機自動處理的賬務,會計憑證和賬表打印輸出后可不加蓋個人名章。
第四十九條 需要加編或核定密押、密碼的會計憑證或賬務數據信息,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編制或核定密押、密碼。
第五十條 會計印章、編押機(編押方案)、密押卡、密碼的保管和使用。
(一) 會計印章(除個人名章外)、編押機(編押方案)、密碼由專人妥善保管使用,建立保管、使用、交接登記簿。在領用和收回時,使用人員必須在登記簿上簽署個人名章;人員調換時,要辦理交接手續。
個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不得隨意交由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確需由他人使用的必須經過授權確認。
(二)會計印章(除個人名章外)、編押機(編押方案)、密碼應嚴格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私自授受。
(三) 嚴禁在空白憑證、賬表上預先留蓋印章。
(四) 會計印章停用、密押作廢時,應在登記簿上登記。未啟用、待銷毀、待上繳期間,必須加封妥善保管。需銷毀的印章、密押按管理權限集中銷毀。
第五十一條 會計印章、密押實行分級管理。全國范圍內使用的印章、密押由總行統一設計、管理和下發,其他印章、密押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管理或授權管理。
第七章 賬務處理
第五十二條 賬務處理是從會計事項發生開始,受理原始憑證或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進行賬務核對,實現賬務平衡的全過程。
第五十三條 賬務處理通過計算機系統完成。計算機賬務處理系統應滿足效率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賬務記載。
(一)賬務數據必須根據合法、有效的會計憑證記載。發現憑證內容不全或有錯誤時,應交由制票人更正、補充或更換,并加蓋印章后,再行記賬。
(二)操作員輸入的賬務數據,須換人復核。重大會計事項應經有權人員審批后辦理。
(三)打印輸出的賬務信息,應符合規定的格式,不得進行手工修改。
(四)賬簿記載錯誤,應及時按規定方法更正。
(五)對紅字憑證,記賬時按同方向負數處理,即用“-”表示。
第五十五條 賬務差錯經部門會計主管審批后,按下列規定辦理更正,并對錯賬的原因、日期、金額以及沖正的日期等進行登記。
(一) 當日發生的差錯
1、憑證填制正確,錄入時發生差錯,按計算機賬務處理系統規定的更正方法更正。
2、憑證填制錯誤,錄入時相應發生差錯,按計算機賬務處理系統規定的更正方法更正后,再依據正確的憑證錄入賬務數據。
(二)次日或以后發現的差錯
1、隔日發現賬務差錯,應填制同方向紅、藍字憑證辦理更正。
2、本年度發現隔年度錯賬,應填制藍字反方向憑證更正,不得更改決算報表。
3、隔日發現憑證內容不全或有錯誤,如不涉及賬務的調整,應交由制票人更正或補充。
(三)凡更正錯賬影響利息計算時,應計算應加、應減積數進行調整。
(四)聯行錯賬、支付清算往來錯賬應按聯行制度、支付系統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賬簿結轉。
(一)明細賬結轉
一般分戶賬按月結轉,銷賬分戶賬按年結轉。
年度結轉時,銷賬式賬頁應將未銷賬務逐筆過入新賬頁,并結出余額,在摘要欄填列該筆賬務的初始發生日期和內容;卡片賬未銷賬卡繼續沿用。
(二)總賬按月結轉。
第五十七條 賬務核對是會計核算的重要環節,分為內部賬務核對和外部賬務核對。
第五十八條 內部賬務核對。
(一) 每日核對
1、總賬各科目余額、總賬各科目發生額合計借貸相等,總賬各科目余額與分戶賬或余額表對應各賬戶余額合計核對相符;
2、余額表各賬戶余額合計與日計表對應各科目余額核對相符;
3、現金日記簿的收入、付出合計數與現金科目總賬借、貸方發生額核對相符,現金庫存登記簿的庫存數與實際庫存現金和現金科目總賬余額核對相符;
4、聯行業務、支付業務的賬務核對按聯行制度和支付系統相關規定辦理;
5、與其他業務部門有往來關系的內部資金科目應分別與相關部門核對相符。
(二) 定期核對
1、使用銷賬式賬頁記載的賬戶,按旬加計未銷賬的賬戶余額與該科目總賬余額核對相符;
2、貸款卡片按月與各貸款科目分戶賬核對相符;
3、再貼現卡片票面金額按月與表外科目核對相符;
4、計息賬戶的累計積數按結息期與賬戶計息積數核對相符;
5、各卡片賬按月與該科目總賬或有關登記簿核對相符;
6、各種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應每月賬實、賬簿核對相符;
7、固定資產在年終決算前賬、卡、簿、實核對相符;固定資產卡片上的折舊額合計與“固定資產折舊”科目余額核對相符。
第五十九條 外部賬務核對。
(一)按月向開戶單位發送余額對賬單,由開戶單位填列余額和未達賬項,并加蓋預留印鑒后返回,對賬回單中如有未達賬項,應及時查明原因。
(二)開戶單位的對賬回單,經核對無誤后,應按科目、賬號順序排列裝訂保管,以備查考。
(三)必要時,可與開戶單位進行面對面對賬。
第六十條 賬務核對完畢后,經辦人員應在有關賬、簿、卡、表、對賬單上簽章證明;核對不符的,應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或說明。
第八章 計息規則
第六十一條 利息應按規定的利率、結息日期和計息方法計算,確保利息計算無誤。
第六十二條 利率分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種,利率的換算關系為:
月利率(0/00)=年利率(0/0)÷12
日利率(0/000)=年利率(0/0)÷360
第六十三條 利息按實際天數計收計付。計息方法分為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
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
逐筆計息法按本金到期日一次性逐筆計算利息。
第六十四條 利息結計應于結息日營業終了或銷戶日即時辦理。除另有規定外,按季結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按年結息的每年12月20日為結息日。所計利息應于結息日次日入賬;遇節假日無法入賬的,應于假期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入賬,但應調整節假日期間所計利息的積數。
第六十五條 貸款提前歸還的,扣除相應提前天數的利息。貸款到期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第一個營業日歸還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至歸還日之間天數的利息;節假日后第一個營業日未歸還的,從到期日起按逾期貸款計收罰息。
第九章 年度決算
第六十六條 年度決算是運用會計核算數據與資料,通過年度會計報告,對全年各項業務和財務活動進行總結反映。
(一) 年度決算前的準備工作
1、對各項臨時性和過渡性賬戶,如暫收款項、暫付款項、待清理資產和待清理負債等應及時清理。
2、對庫存現金、發行基金、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固定資產等,應根據有關賬簿進行全面清查盤點,盤盈或盤虧的財產經審批后及時處理。
3、與開戶單位書面核對存、貸款賬戶余額,及時辦理各種年度資金的上劃,核實各項財務收支,清理聯行往來的未達賬項,處理賬務懸案,核對總賬、分戶賬余額。
4、根據11月份總賬各科目自年初累計發生額,編制試算平衡表,與11個月的月計表合計數進行核對。如有不符,應立即查明更正。
5、做好決算附表、附注等有關資料的數據統計核實工作。
(二) 年終決算日的工作
1、將當日全部賬務處理完畢。
2、辦理損益結轉,將各項財務收支賬戶余額分別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出當年純損或純益。
3、結轉當月賬務,編制12月份月計表。
(三) 年終決算日后,應辦理年度賬務結轉,并編制年終決算報表,對全年業務狀況、經營成果等進行分析,編寫決算說明書連同決算報表報上級行匯總。
(四) 新年度營業日開始后,各級行應按時將年度上劃款項上劃管轄行,逐級匯總后上劃總行。
第十章 會計報告
第六十七條 會計報告是反映業務活動、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包括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或說明。會計報告必須真實、完整、及時。
第六十八條 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季度、月度會計報告,按公歷起訖日期編制。
第六十九條 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明細表、業務狀況報告表和其他相關附表。
(一) 資產負債表: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根據當期業務狀況報告表各科目的余額歸并后編制。
(二) 損益明細表:反映某一特定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根據當期損益各科目分戶賬結轉前的余額填列。
(三) 業務狀況報告表:反映一定時期業務動態及狀況的報表,根據當期總賬各科目上期末余額、本期累計發生額和期末余額填列。業務狀況報告表分幣種編制,外幣業務應按規定的匯率折算成美元填列。
日計表是按日編制的業務狀況報告表,月計表是按月編制的業務狀況報告表。
(四) 其他相關附表:對某一時期特定會計事項補充說明的報表,根據總行的相關要求填列。
第七十條 會計報表附注或說明是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方法及主要項目所作出的解釋和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 報告期間發生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原則的變更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會計報表數據的影響。
(二) 報告期間發生的重大會計調整事項的背景和依據,以及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產生原因和更正結果。
(三) 會計報表主要項目的構成、變動情況、影響變動的因素等。
(四)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一條 總行年度會計報告應綜合反映總行所屬企、事業單位核算的屬于人民銀行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第七十二條 會計報表編制要求。
(一) 各種會計報表應按照規定格式、時間,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報。
(二) 會計報表之間、表內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會計報表紙介質和非紙介質的數據應相互一致。
(三) 會計報表必須裝訂整齊、印章齊全。
(四) 會計報表應由行長、部門會計主管簽章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七十三條 會計報表裝訂。
(一) 日計表按月裝訂;月計表按季或年裝訂;季度報表、年度決算表按年裝訂。
(二) 裝訂時應加貼封面、封底,在裝訂處加封,由裝訂人員在加封處蓋章。
第十一章 會計分析
第七十四條 會計分析是為提供決策信息,根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數據,運用比較、計算、解釋等特定分析方法,對資金活動和財務狀況進行的反映、評價。
第七十五條 人民銀行建立健全會計分析制度。會計分析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會計分析應以客觀的會計核算資料和數據為依據,真實、完整反映資金活動情況。
(二)一致性原則。會計分析采用的數據應前后各期口徑一致,口徑不一致的應說明差異。
(三)有效性原則。會計分析應注重質量,為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四)及時性原則。會計分析應注重時效性,及時提供分析報告。
第七十六條 會計分析按其范圍,分為全面分析和專題分析;按其時間,分為事后分析和預測分析;按其頻率,分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其內容,分為會計報表分析和其他會計資料分析。
第七十七條 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
(一) 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二) 基礎貨幣的投放回籠及其流向和流量情況。
(三) 儲備資產營運情況。
(四) 金融機構準備金頭寸情況。
(五) 公開市場業務開展情況。
(六) 聯行在途資金情況。
(七) 現金投放與回籠情況。
(八) 經理國庫資金情況。
(九) 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及構成情況。
(十) 財務收支情況。
(十一) 表外重要事項。
(十二) 其他情況。
第十二章 會計監督
第七十八條 會計監督是依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各項會計規章制度,運用審核、控制、復審、檢查和反映等手段對人民銀行資金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第七十九條 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 審核會計憑證反映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 檢查會計核算過程的合規性和會計核算結果的準確性。
(三) 制止和糾正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賬外設賬行為。
(四) 堅持按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會計事項。
(五) 核實賬簿記載與財產實物。
(六) 制止和糾正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
第八十條 有關業務部門應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實施會計監督。
(一) 會計部門應根據相關制度的規定,對全行的會計業務實施監督,并對其他部門的會計監督工作進行指導。
(二) 營業和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核算業務時應實行柜面監督,加強對會計憑證的審核,落實會計業務處理操作規程,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三) 事后監督部門應及時對已完成的會計核算業務開展事后監督,反饋監督結果,糾正核算差錯,提出完善會計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建議。
第八十一條 會計人員對所經辦會計事務進行監督,依據職責權限制止、糾正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制止、糾正無效時向本行行長反映;反映無效時,有權向上級行提出書面報告。
第八十二條 會計部門應建立會計檢查輔導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采取自查、抽查和突擊檢查的方式對轄內會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題檢查,并實行業務輔導。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制度由總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可依據本制度,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規定,并報總行備案。
有關業務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本部門會計核算業務特點制訂補充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