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生態的理念來思考金融法制環境的功能
金融生態是一個令人感興趣的重要題目。一百年前,有一位醫生出身的古典經濟學家,借助人體理念來研究經濟,提出經濟循環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也出現過把金融業比作經濟運行的心臟或將資金比作人體血液的提法。現在,從金融與經濟關系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生態的概念,這既具有重要學術價值,也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下面,我想就“借助生態的理念來思考金融法制環境的功能”這個題目談點看法:
1、從生態的有機性看法律結構的適用性
節省交易費用,減少談判達成協議的障礙,有利于資源配置結果的改善。因此,完善的法律天然具有對經濟發展的適用性。生態的有機性和有機聯系,要求生態在生態鏈及至生物圈中要和諧共處。生物界中的適者生存規律是明顯的。如果說,在生物界中的生存對依靠自身適應環境有更高的要求,那么,在人類社會中,尤其是一個制度變遷的社會中,金融企業、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生存與發展,不僅要求自身的適應性,還要求制度變遷能為各類經濟組織和體系包括金融組織,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
就我國而言,法律結構的適用性至少有3點,一是指為各種經濟主體的活動提供法律的根據和保障,二是指這些法律在實施保障時,是有效的,及時的,可用的,能執行的,三是指在一定變革環境中的法律,在力求穩定性的前提下,要隨著改革深入進行適當的調適。
進一步講,金融法制環境的適用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滿足當前金融系統健康發展的法律需求,能為金融發展提供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法律供給。
2、從生態的系統性看法律的完整性
生態是具系統性的,各類生物生長和繁衍是互相依賴的,是相生相克的;在沒有巨大的天災條件下,生態天然是可以實現可持續發展。人類正在學習大自然保障各種物種合理比例的存在與發展的奧妙,學習大自然如何實現生物間、生態間良性循環的規律。
從生態的系統性,我們很容易想到法律及法制環境應當具備完整性特質。這表現為立法要完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都要制定。20多年來,這一點,立法機構和法律界對此做出了努力。據我所知,現已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有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如《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有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如《標準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礦產資源法》等;有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制度,如《預算法》、《審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還有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如《勞動法》和《工會法》。依據上述法律,還制定了實施條例及相關部門規章,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特別要指出的是:2003年后,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增加了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的內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則大量吸收和借鑒了國際銀行監管的先進理念和其他國家/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
但是要指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還不完善。一方面,還有許多法規正在排隊等待通過,這表明現有法律體系的非完整性;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體系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有的立法中過多體現了某種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傾向,法律中均衡利益體現不夠;有的是因為形勢發展和制度變遷,使原有法律暴露出不完善的問題。因此,人們有理由來問,法規能否很好地保護投資者、存款者的權益,會計準則是否足夠高,《破產法》是否完善,中介機構是否能規范作,社會信用體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等。
具體講,金融法制環境的完整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滿足當前金融系統健康發展的法律需求,能為金融發展提供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法律供給;能建立和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等。要求能在立法中,不僅保護各類企業權益,也要保護金融組織的權益,據我所知,有些與金融系統相關度很高的法規還不完善。如破產法(修改案)等,現正在最后審改,希望能盡快出臺。
3、從生態的靈敏性看執法的有效性
生態具有靈敏性。著名的生物反射功能,是我們在初中課本中就得知的。正因為如此,我們在分析金融自身的機能時,從有機體靈敏反應出發,也有意無意地將金融機構生態化。比如,比如,我們把結匯渠道和貸款渠道比作兩條大動脈,把農村信用社、各種基金會等比作毛細血管,用“血壓高低”來形容貨幣政策傳導的動力和作用,在討論貨幣流通速度是提出是否存在“血粘稠”,而把利率作用和影響作為“神經系統”來看待。等等。可以說,我們之所以不自覺地把這些機能與生物構造與機能相聯系,是因為金融機構與系統確實是各類企業中,最具有生態特色的系統,是對經濟環境及客戶變化反應最靈敏的組織,從生態的靈敏性我們得到一個啟發時,我們的法律對經濟主體的保護能否更為及時和有效。目前我國執法水平不高,執法有效性受到限制。之所以如此,其中原因既有立法程序與質量的問題;也有執法隊伍素質和數量問題;有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的問題;還有公民或企業法律意識不強的問題等等。
結合本論題,我認為,金融法制環境中講靈敏性或講執法的有效性,很重要的是要求能保障金融資產在經濟變動中能及時得到法律保護,金融資產的收回能得到執法部門的堅強支持,金融市場上的廣大投資者權益得到保護等等。
4、從生態的自組織性看法律的秩序性
生態具有自我組織、自我調整和自我生存發展的能力,這一點,早已使人類為之嘆服。其實,金融機構和系統,在一百多年的發展中,在起起伏伏的成長中,也不斷適應著自身規律要求,不斷改進自己。比如,表面上,金融衍生產品似乎體現著人類的創造性,但實際上,這也是一種順應市場需要的必要發展,其創造是有規律的,即適應市場細劃分出現金融產品的分解技術。至于金融機構的準備金率等制度,更明顯體現著金融組織生存的要求。
從生態的自組織性我們得到一個啟發時,我們的一切經濟活動都需要有一種秩序,按規則進行。人類社會生活的秩序和規則,是在人類文明上千年發展中,不斷發現并完善的。法律本身就是維護人類自組織和生存發展的保障。
法律本身也有秩序:據我所知,法律適用的先后順序是:國際條約;國內法律;國際慣例。在國內法律的適用上,有以下規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強行法優于任意法;新法優于舊法。
延伸到金融法制環境的秩序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提供金融運行的秩序保障。秩序不是一個簡單的詞,這里要求的是涉及金融的立法要合規并完整,對涉及金融相關關系的執法及時并有效,要求的是對違法犯法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要懲罰和糾正,同時還要求對市場調節形成的金融秩序保護而不干預等。總之,借助生態的理念來思考金融法制環境是必要的:它提醒全社會要支持和保護金融組織的合法權益,它促進我們把金融體制改革與法律完善很好的結合,它有助于把金融改革與經濟體制各方面改革配套、協調進行;更重要的是,它還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新的視角和理念。
希望金融生態這個理念能繼續深化并在為實踐服務方面取得巨大成功!
以上不成熟的想法,歡迎大家批評。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