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運行管理,確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銀發[1997]393號文印發)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2號發布)等有關法律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建立,依托網絡和計算機技術,接收、存儲、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等相關服務的業務處理平臺。
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和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也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承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的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含結算中心,下同)及單一前置機(含直連前置機和間連前置機,下同)運行維護部門;負責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網絡運行、維護和管理的部門;負責再貼現前置機及其客戶端的運行、維護、管理的部門。
第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管理范圍包括:
(一)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國家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處理中心);
(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城市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城市處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處理中心的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和公開報價共享前置機以及再貼現前置機);
(三)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單一前置機;
(四)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備份系統;
(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網絡;
(六)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用安全子系統。
第五條 清算總中心負責國家處理中心、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備份系統、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之間網絡(以下簡稱主干網絡)以及應用安全子系統(國家處理中心部分)的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對清算中心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對系統運行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清算中心負責城市處理中心和應用安全子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部分)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及對轄區內單一前置機的運行、維護進行指導和技術支持。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網絡運行維護部門負責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網絡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負責本單位(或本部門)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崗 位 管 理
第六條 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及單一前置機的運行維護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各崗位人員,確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七條 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運行維護部門應當設置系統管理崗、業務主管崗、電子商業匯票管理崗、登記管理崗、市場拓展崗、系統維護崗、注冊中心(以下簡稱RA)管理崗、RA審核操作崗和業務操作崗(含RA錄入操作崗)。
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運行維護部門應當根據業務管理規定,設置法律合規崗。
國家處理中心運行維護部門還應設置數字證書管理崗。
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當設置系統管理崗、業務主管崗、系統維護崗和業務操作崗。
再貼現客戶端運行維護部門應根據再貼現業務處理需要,設置系統管理崗、業務主管崗、業務操作崗以及其他相關崗位。
第八條 業務操作崗和應用安全子系統RA錄入操作崗可兼任,但不得與其他崗位兼任;系統管理崗和系統維護崗不得兼任業務主管崗、電子商業匯票管理崗、登記管理崗、市場拓展崗和法律合規崗;RA管理崗、RA審核操作崗和RA錄入操作崗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條 系統管理員負責增加、更改和刪除用戶。
第十條 業務主管(再貼現客戶端業務主管除外)負責系統業務運行,監控業務運行狀況;設置業務參數,維護基礎數據,處理或授權處理業務運行異常;組織業務操作員正確處理業務,對用戶業務操作授權等;提供業務咨詢、協調服務。
國家處理中心業務主管還應負責保管密押操作員卡,密押設備的登錄和啟動操作。
城市處理中心的業務主管還應負責審查證書綁定關系的真實性。
再貼現客戶端業務主管負責用戶審核、數字證書的初始設定、變更和注銷等。
第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管理崗負責完成系統參與者加入、變更、退出和承接等相關設置;處理組織機構代碼異常;識別并防范電子商業匯票運行風險,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崗負責紙質商業匯票登記與查詢管理;建立聯系渠道,管理系統參與者信息;建立服務平臺,提供窗口服務。
第十三條 市場拓展崗負責統計分析業務信息,為系統參與者提供信息服務;及時通知系統參與者系統運行調整事項;研究并推動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業務發展;協調新增系統參與者;管理公開報價業務。
第十四條 法律合規崗負責按照業務管理要求,監督檢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對各種票據糾紛進行取證、對票據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進行評估并提出處置意見;協助司法、審計等有關機構查詢舉證。
第十五條 業務操作員(除再貼現客戶端業務操作員)負責根據業務主管授權進行日常運行操作和監控等;按照職責范圍處理業務;對違規信息進行統計;負責有關業務清單打印。
城市處理中心業務操作員除上述職責外,還負責系統參與者機構證書的初審、錄入、制作和撤銷等。
再貼現客戶端業務操作員負責再貼現業務的簽收、贖回和到期提示付款等。
第十六條 系統維護員負責安裝維護計算機軟件、硬件及網絡設備、網絡系統;解決系統運行中出現的技術問題;設置系統參數,監控系統運行狀態;定期完成系統和數據備份;提供技術咨詢、協調服務;為系統穩定運行提供技術保障等。
第十七條 RA管理員負責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有關操作人員證書的管理,包括對有關操作人員授權和頒發證書等。
第十八條 RA審核操作員負責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系統參與者機構證書的審核等。
第十九條 國家處理中心數字證書管理員負責證書下載、證書管理密鑰口令更改、制定證書存放路徑等。
第二十條 各崗位人員上崗前應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的業務技能、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崗位人員變動應當辦理崗位變動交接手續,并在系統中及時注銷該用戶。
第三章 操 作 管 理
第二十二條 清算總中心和清算中心應當結合本單位(或本部門)實際,制定并嚴格執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業務操作管理制度和運行操作規程,作好相關記錄。
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操作規程,報清算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清算中心應當定期或按清算總中心要求,報告系統運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及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當嚴格遵守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時間的規定。
清算總中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授權,調整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時間,并至少提前3個系統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和系統參與者。
第二十五條 城市處理中心運行維護部門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在業務運行期間,未經國家處理中心運行維護部門批準不得退出登錄。
第二十六條 清算總中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或授權操作下列事項:
(一)基礎數據導入;
(二)設置系統參與者的業務權限;
(三)設置城市處理中心和接入點對應關系;
(四)設置接入點和系統參與者對應關系;
(五)設置系統參與者承接關系;
(六)設置計費費率;
(七)設置業務數據聯機保存期;
(八)設置規定的其他業務參數。
第二十七條 清算中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或授權操作下列事項:
(一)基礎數據導入;
(二)設置轄區內系統參與者的業務權限;
(三)設置本城市處理中心和接入點對應關系;
(四)設置轄區內接入點和系統參與者對應關系;
(五)設置轄區內系統參與者承接關系;
(六)設置業務數據聯機保存期;
(七)為系統參與者設置紙質商業匯票登記和公開報價共享前置機的系統管理員和業務主管初始用戶;
(八)為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設置再貼現客戶端系統管理員和業務主管初始用戶;
(九)設置規定的其他業務參數。
第二十八條 各崗位人員在系統運行時間應當根據崗位要求監控系統運行狀態,并填寫系統運行日志。
各崗位人員發現未按時登錄、報文丟失、日終業務核對信息無法下載等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應對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時發出回執、紙質商業匯票查詢異常、組織機構代碼異常、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統計監測。
第三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行名行號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清算總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維護;清算中心可根據需要向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提供行名行號等基礎數據。
清算中心及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不得擅自對行名行號進行增加、更改或刪除。
系統參與者應當及時申報行名行號的承接關系,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承接者營業場所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由清算總中心或清算中心完成變更處理。
第三十一條 清算總中心應根據系統提示的組織機構代碼異常信息,協調清算中心通知相關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清算總中心和清算中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要求,進行票據信息導出和補發操作。
第三十三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當加強系統用戶管理,系統初始用戶應在完成系統投產工作后及時注銷。
第三十四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及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及時處理各待辦業務事項,保證日終前當日待辦業務全部處理完畢。
第四章 維 護 管 理
第三十五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的運行維護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或本部門)實際,制定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維護管理制度和日常檢查規程,按照規程完成日常檢查和系統維護并記錄維護日志,發現系統異常按規定處理。
共用設備的維護管理應避免影響其他業務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清算總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用軟件版本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清算總中心應制定維護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硬件和軟件的管理制度,并嚴格組織執行。
變更城市處理中心主要設備和系統時,清算中心應當事先向清算總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記錄變更過程,向清算總中心反饋變更過程和執行結果。
變更單一前置機主要設備和系統時,其運行維護部門應當事先向清算中心報備。
第三十八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當定期對計算機系統、網絡系統進行系統備份和數據備份,并填寫備份記錄。
第三十九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請外單位人員對系統進行檢查維護時,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由系統維護人員陪同進行,并作好檢查維護記錄。
第四十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當分別制定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急預案并逐級報備,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和備份系統測試,并作好記錄備查。
第四十一條 清算總中心應當定期檢查清算中心運行維護情況,并作好記錄備查。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業務及證書的安全性,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所有用戶應當嚴格權限管理,相關操作應當遵循“雙簽制”原則。
第四十三條 操作人員接到用戶標識后,應當立即登錄系統,修改用戶口令,用戶口令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員禁止使用未經修改的口令進行業務操作。
一個用戶標識只能分配給一個操作人員,一個操作人員只能擁有唯一的用戶標識。
用戶口令應當具有一定的復雜性,至少每個季度更換一次。操作人員遺忘口令時,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領導,經主管領導審批后,由系統管理員重新設定,并作好記錄備查。
第四十四條 操作人員應當在規定權限內操作,禁止進行與業務無關的操作;操作人員離開操作崗位時,應當退出登錄。
第四十五條 城市處理中心運行維護部門第一次登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后,應當立即更換登錄識別信息。識別信息應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換。
第四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采用基于公鑰基礎設施(PKI)的電子簽名保證業務數據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
第四十七條 清算總中心委托專業、合法數字證書認證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認證中心)負責數字證書的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處理中心RA管理員的證書由認證中心負責生成,本人負責保管。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國家處理中心RA管理員負責創建城市處理中心RA管理員和國家處理中心RA操作員,并為城市處理中心的RA管理員和國家處理中心RA操作員授權和頒發證書。
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城市處理中心RA管理員負責創建城市處理中心RA操作員,并為本城市處理中心的RA操作員授權和頒發證書。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參與者用戶證書的申請、補發、換發、撤銷和凍結等管理操作,由其法人所在地的城市處理中心負責。
第五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參與者必須妥善保管包含私鑰的最終用戶證書以及私鑰保護密碼。如發現包括私鑰的最終用戶證書文件、USBKey丟失或被非法復制,以及私鑰保護密碼丟失,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同時報告清算總中心。
第五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在與支付系統以外的其他系統連接時,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技術隔離保護措施。
第五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病毒防范處理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系統內安裝病毒處理程序并及時升級;對外來數據應當進行病毒檢測;定期查毒,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逐級報備。
第五十三條 禁止在生產設備和備份系統上進行開發和培訓,以及使用非系統專用的存儲介質。
第五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泄漏計算機系統和網絡系統的參數、配置信息、匯票業務信息和賬戶信息。
系統設備因故障需外送維修時,應當進行必要的備份,并對數據進行徹底的清除處理。
第五十五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對后臺業務數據進行變更操作時,須經本單位(或本部門)業務主管同意、本單位(或本部門)領導批準,由2名以上系統維護員共同實施,并詳細記錄;事后由業務主管及時核對業務數據,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密押設備及全國押密鑰卡由清算總中心指定專人配置、維護和保管。如有丟失,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第六章 機 房 管 理
第五十七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機房應當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房的管理規定。
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的機房應當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和本單位(或本部門)有關機房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機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機房管理、門禁系統管理和進出審批登記等相關制度,運行維護部門應當遵照執行。
第五十九條 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的運行維護部門應保持機房的清潔、整齊、有序,禁止將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和與運行無關的物品帶入機房;禁止在機房內使用明火或可能影響運行的設備。
第七章 設 備 管 理
第六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設備包括計算機設備、網絡設備、安全設備和場地設備等。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建立檔案,并定期檢查,賬實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并作好記錄,確保生產設備穩定運行,且備份設備處于可用狀態。
第六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機房應配備適量的傳真機、程控電話和撥號備份線路,以滿足系統運行需要。
第八章 文 檔 管 理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文檔包括技術資料、操作手冊、運行維護手冊,以及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紙質信息和存儲介質信息等。
第六十四條 應指定專人負責文檔的入庫保管,建立文檔登記簿,保管人員調動時,須辦理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第六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文檔須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盜、防磁、防潮和防蛀。
第六十六條 對存儲介質形式的文檔,應當定期檢查、定期備份,防止因存儲介質損壞而丟失資料。
第六十七條 嚴格執行文檔查閱、借用登記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權復制和外借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文檔。
第六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文檔應當比照同類會計檔案確定保存期限。
第六十九條 廢棄或過期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文檔應當比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銷毀處理。
第九章 故 障 處 理
第七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和單一前置機發生技術故障時,其運行維護部門應當遵循“及時報告、及時處理、盡快恢復運行”的原則進行處置。
第七十一條 單一前置機發生技術故障時,其運行維護部門應向清算中心報告。
第七十二條 城市處理中心發生技術故障時,清算中心應向清算總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故障影響情況及時通知轄區內系統參與者。
第七十三條 國家處理中心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時,清算總中心應及時處置并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各城市處理中心運行維護部門。
第七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發生技術故障時,報告的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瞞報、漏報。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故障分為常規故障和非常規故障:
(一)常規故障為故障現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現有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文檔中有明確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規故障為故障現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現有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文檔中沒有描述的故障。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單一前置機發生系統常規故障時,應由其系統維護人員按照故障處理規定和排除方法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單一前置機發生系統非常規故障時,其操作人員應立即記錄或復制設備提示信息,將故障現象報上一級崗位人員,同時交由系統維護人員對故障進行排除;短時間不能排除的,應向有關單位和部門請求技術支持或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八條 參與故障處理的技術人員,未經本單位(或本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查詢、調用、修改和復制業務數據。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術支持,或非本單位(或非本部門)人員排除故障時需要在生產系統上進行操作的,應經本單位(或本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由系統維護人員陪同并配合,同時作好記錄備查。
第七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發生故障時,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必要時應當組織外部資源提供遠程或現場技術支持。
故障排除后,清算總中心、清算中心和單一前置機運行維護部門應記錄故障時間、故障現象、故障處理、分析結果以及專家咨詢意見(有必要時),重大技術故障應編寫故障處理和分析報告。
第八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故障和處理情況的披露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披露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故障信息。
第十章 紀 律 與 責 任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維護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維護部門擅自修改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基礎數據,未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維護部門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影響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維護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偽造、篡改業務基礎數據挪用票據、盜用資金的,除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對涉嫌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十五條 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參與者未及時完成行名行號承接關系變更的,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通報處理,情節嚴重的,可強制其退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第八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維護部門工作人員應履行保密職責,不得擅自查詢、對外泄露相關信息。違反規定的,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