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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管理辦法

字號 文章來源: 2010-09-10 1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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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管理,保障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2號發布)及有關法律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處理業務的參與者(以下簡稱系統參與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建立,依托網絡和計算機技術,接收、存儲、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等相關服務的業務處理平臺。

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和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也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

第四條 系統參與者是指具有大額支付系統行號,直接接入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處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業務或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以下統稱金融機構)。

第五條 辦理紙質商業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通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功能模塊。

金融機構可以自愿選擇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功能模塊和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功能模塊。

第六條 系統參與者通過接入點以間連或直連方式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接入點是指金融機構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接入系統,系統參與者通過接入點發送和接收相關業務。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接入點分配唯一的接入點代碼。

第七條 加入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或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機構,可選擇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或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作為接入點,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相關業務。

第八條 系統參與者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系統參與者只能以一種連接方式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二)系統參與者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功能模塊必須以直連方式接入。

第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確保業務指令接收、存儲和發送的準確無誤。

第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和系統參與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防范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法律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第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為系統參與者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服務時,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為系統參與者提供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和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服務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和系統參與者應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保證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和系統參與者的業務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發送和流轉的業務處理信息,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電子簽名方式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章 準入、變更和退出

第十六條 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大額支付系統行號;

(二)滿足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相關技術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由其法人機構按照申請、審核、實施和加入的程序辦理。

申請是指金融機構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請求的行為。

審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核準金融機構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行為。

實施是指金融機構按規定完成內部系統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前各項準備工作的行為。

加入是指金融機構正式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行為。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需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應以法人為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需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書面申請。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財務公司需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應通過其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申請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省級分支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加入申請書》(附1);

(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清單》(附2),需以紙質和電子版方式同時報送;

(三)金融機構法人的“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四)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五)其他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省級分支機構指定的材料。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受理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同意金融機構加入的,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加入申請書》中簽署審核意見后,連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清單》一起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主管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主管部門收到金融機構申請材料或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書面審核意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確認意見抄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技術主管部門和工程實施部門。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技術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業務主管部門的書面審核意見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工程實施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進行工程實施。工程實施完成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技術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第二十二條 通過驗收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其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并書面通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已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需新增內部網點機構作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的,應填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新增系統參與者申請書》(附3)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新增系統參與者清單》(附4),通過營業場所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有省級分支機構的,應由金融機構省級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應確定新增系統參與者的生效日期,并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維護。

第二十四條 系統參與者退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應按規定填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退出申請書》(附5)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退出清單》(附6),通過營業場所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申請(系統參與者有省級管理機構的,應由系統參與者的省級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確定退出日期后,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維護。

系統參與者按本辦法規定需建立承接關系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在確定退出日期前,應審核并確認其承接關系已經建立。

第二十五條 系統參與者需變更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功能模塊的,應填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功能模塊變更申請書》(附7)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模塊變更清單》(附8),通過營業場所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申請(系統參與者有省級分支機構的,應由系統參與者的省級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確定變更日期后,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維護。

系統參與者按本辦法規定需建立承接關系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在確定變更日期前,應審核并確認其承接關系已經建立。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需退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變更接入方式或變更功能模塊的,應以法人為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退出系統、變更接入方式或功能模塊的申請,按照加入系統的程序辦理。

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需建立承接關系的,應在退出之前遵照本辦法有關建立承接關系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系統參與者退出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功能模塊的,應自行指定另一系統參與者作為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承接者。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屬于同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管理,應由承接者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報送《承接申請》(附9);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分屬不同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管理,應由承接者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承接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維護。自承接關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戶的票據業務通過承接者辦理。

被承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承接者。

被承接的財務公司可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財務公司作為承接者。

第二十八條 系統參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強制其退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模塊和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功能模塊或限制其部分功能: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采取欺騙手段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

(二)嚴重違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制度,影響業務正常處理的;

(三)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影響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安全運行的;

(四)其他影響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

中國人民銀行強制系統參與者退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模塊和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功能模塊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應向其送達書面通知。系統參與者退出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被強制退出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系統參與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第三章  業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支持電子商業匯票票據托管業務、信息接收和存儲業務、信息發送業務、信息更新業務、電子商業匯票票款對付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業務和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業務。

第三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票據托管業務是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負責保管所有經系統登記的電子商業匯票的業務。電子商業匯票的登記、流轉和結清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接收和存儲業務是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接收系統參與者發來的票據當事人的各類行為申請和回復,并將其存儲在系統內的業務。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信息發送業務是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根據發起方內部系統提交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向接收方內部系統轉發相關信息,以及根據業務處理需要向系統參與者主動發送相關信息的業務。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轉發票據信息時,只轉發本次票據行為當事人的簽章,不轉發歷史票據行為當事人的簽章。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信息更新業務是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根據系統參與者發來的票據當事人的票據行為信息,實時記錄票面信息和行為信息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票款對付業務是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作為大額支付系統的無戶特許參與者,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提示付款、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相關的實時資金清算服務的業務。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信息服務業務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提供單筆或批量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參與者相關信息查詢、廣播式公告等信息發布服務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業務是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紙質商業匯票承兌、未用退回、貼現、轉貼現、再貼現、質押、質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票據行為提供登記查詢服務的業務。

第三十七條 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業務是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系統參與者提供電子商業匯票和紙質商業匯票轉貼現公開報價服務的業務。

第四章 故障處理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故障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保障業務處理的連續性、數據的完整性和資金的安全性。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突發事件是指影響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正常運行的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金融機構應做好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行異常信息和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統運行異常和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準備。

第四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金融機構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按照“先報告、后處理,盡快恢復運行”的原則進行處置。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金融機構發生系統故障時,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系統發生重大故障時,應在故障發生后2小時內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四十一條 故障報告內容應包括故障性質、影響系統運行情況、影響業務處理情況、現場處置情況、啟動技術應急處置預案情況等。

故障報告應采用書面報告的形式,情況緊急的,可采用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的形式。

第四十二條 接入點前置機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出現聯機故障,應啟動故障應急處置機制,盡快排除故障,恢復正常工作。

如遇接入點發生故障,則接入點在故障恢復后,可以向接入點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補發故障期間的業務報文。

第四十三條 接入點發生故障后,應按以下規則進行業務核對:

接入點在故障當天日終前恢復正常,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與接入點進行正常日終對賬。

接入點當天日終前不能恢復正常,且故障日數據在系統數據保存期內,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在接入點恢復正常當日將故障日業務核對報文下發給接入點,完成故障日的對賬處理。

接入點當天日終前不能恢復正常,且故障日數據超出了系統數據保存期,金融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重新導入數據的方式,保證金融機構內部系統數據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數據相符。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出現聯機故障時,系統運營者應按規定啟動故障應急處置方案,盡快排除故障,恢復正常工作。

在聯機故障的情況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不接受票款對付業務報文,退回系統參與者發來的票款對付業務報文。聯機恢復正常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按照正常業務流程處理票款對付業務。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故障排除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和金融機構應盡快做好業務數據的恢復和核對工作,盡快恢復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四十六條 系統發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時間內無法排除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宣告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暫停運行,并按有關規定啟動故障救援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線后施行。

 

附件:附1: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加入(退出、變更)申請書.xls

附件:附2: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清單.xls

附件:附3: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新增系統參與者申請書.xls

附件:附4: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新增系統參與者清單.xls

附件:附5: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退出申請書.xls

附件:附6: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退出清單.xls

附件:附7: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功能模塊變更申請書.xls

附件:附8: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系統參與者功能模塊變更清單.xls

附件:附9:承接申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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